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6 至 2019-12-3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哪里可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表 2. 您好!我想咨询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与第二条是并且关系或是独立关系?即第二条是否受第一… 3. 公司为提高士气,增强凝聚力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出去旅游,发生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费、餐费、住宿费… 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 5. 我公司本年度利润10万元(未捐赠之前)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请问,我公司本年度发生的捐赠… 6.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属于允许税前扣除的不超过薪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还是属于职工薪酬 7. 请问企业能否接收事业单据开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到以后《云南省行政事… 8. 你好,我单位为民办非企的学校,为什么还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9. 企业是核定征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的特殊重组规定,是否可以按照特… 10. 我公司花800多万买了两层写字楼,打算花50万左右进行装修,我能否将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进… 11. 您好!我公司订购一批设备,已支付部分货款50万元,设备已运至我公司,由于我公司转产,与销货方… 12. 请问在2017与2018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13. 1、请问税前扣除凭证是否一定要纸质档?2、如果所有的会计凭证都使用电子档,对企业有什么要求? 14.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非创投形),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 15.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 16.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2017年计算1年,2018年没有… 17. 去对方公司办事,在禁烟区吸烟被抓而向对方支付的罚款,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 18. 提供伐木服务,是否属于林产品的采集,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9. 合伙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在经营所得前100%加计扣除? 20. 案例: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价值300万元并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

二、官方答复汇编

哪里可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1】第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单下载——纳税申报类——《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及填表说明》。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税收政策——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文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想咨询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与第二条是并且关系或是独立关系?即第二条是否受第一条的限制?如我公司利息支出完全符合第二条内容,但是超出了第一条内容债资比例的限制,请问超出部份利息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纳税调增?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第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公司为提高士气,增强凝聚力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出去旅游,发生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费、餐费、住宿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请问,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应如何在2019年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列扣除呢?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我公司本年度利润10万元(未捐赠之前)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请问,我公司本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10万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属于允许税前扣除的不超过薪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还是属于职工薪酬?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请问企业能否接收事业单据开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到以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取得的符合规定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你好,我单位为民办非企的学校,为什么还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范围的确定: 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

企业是核定征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的特殊重组规定,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企业重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无必然联系。

我公司花800多万买了两层写字楼,打算花50万左右进行装修,我能否将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进行应纳税额所得额进行抵减?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企业发生的装修费若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文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您好!我公司订购一批设备,已支付部分货款50万元,设备已运至我公司,由于我公司转产,与销货方达成退货协议,以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做为违约金,不需销货方退还,设备由销货方原样运回。这50万元违约金我公司列营业外支出,请问我公司以协议入账可否税前扣除,按规定我公司应取得什么凭据方可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在2017与2018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因此,2017与2018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仍需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请问税前扣除凭证是否一定要纸质档?2、如果所有的会计凭证都使用电子档,对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非创投形),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听说合伙企业可以选择20%或5%-35%这2种税种,我司能否选择20%税种核定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合伙企业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则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问题:在计算这个限额时,是否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比如,某企业费用化支出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资本化支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5万元),那么计算限额时,是按照(50-10)10%/(1-10%)+(100-15)10%/(1-10%),还是直接用(150-25)*10%/(1-10%)来计算限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2017年计算1年,2018年没有计算折旧,问从2019年起剩余计算折旧的年限是9年,还是8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因此,企业可对2018年的折旧进行追补。

去对方公司办事,在禁烟区吸烟被抓而向对方支付的罚款,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中“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的规定?能否在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具体扣除的凭证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处理。

提供伐木服务,是否属于林产品的采集,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在经营所得前100%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未查询到合伙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经营所得前100%加计扣除的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案例: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价值300万元并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按照折旧年限6年;同时也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请问一下:1)2019年,企业会计上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折旧,税法折旧额为50万。那么请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可以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50万?2)2019年,企业会计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一次性折旧,税法折旧额300万。请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300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都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6 至 2019-12-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6 至 2019-12-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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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6 至 2019-12-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