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3-12 至 2019-04-0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设立在厦门,有税局备案跨地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填报适用于存在跨省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 2. 2018年外资企业自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中列支的2018年度奖金,是不是可以在2… 3. 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外聘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 4. 1、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累… 5. 2018年盈利需要弥补2017年、2016年亏损,请问必须要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2018、20… 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 7. 请问:1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多少天?2按次代扣代缴申报-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纳… 8. 你好,请问企业的以下几项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1、员工加班时提供的食品;2、三、八节给女性员… 9. 税管好!我司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收入定率征收的,请问:我司一厂房遇政府政策性拆迁,收到的补偿款如… 10. 集团之间股权激励模式下,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之一,子公司员工是授… 11. 我司2018年2月在地方电视台(眉山市青神县)播放一条新春拜年宣传广告,电视台为我们开具一张… 12. 收到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局的市级专利资助资金,该笔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3. 我司2018年研发成果有一台固定资产,相应的金额(35万元)从研发费用中结转到固定资产,请问… 14. 公司注销时,欠母公司投资款无力偿付,这笔其他应付款需要视作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5. 去年转为一般纳税人,去年和以前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增收,今年3月份继续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6. 我司今年申请科技局鉴定的项目有9个,其中有两个项目的研发时间是从2017年开始的,2017年… 17. 您好,我想咨询下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18. 请问,企业有一块生产用地被当地政府征用,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与国土部门达成分期(三年)… 19. 我单位聘请了一位专家顾问,协议中约定:我单位除支付劳务费以外,还承担该顾问履职过程中发生的交… 20. 2018年4月发放2016年12月及2017年9月奖金,可以再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么?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设立在厦门,有税局备案跨地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填报适用于存在跨省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三项因素是否直接可以默认0?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
2018年外资企业自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中列支的2018年度奖金,是不是可以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3】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外聘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如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差旅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减资款不汇给股东,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贷:未分配利润,请问该事项相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2、减资弥补亏损后,尚未弥补完所得税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继续弥补。3、由于汇率原因导致的减资额大于亏损额,超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您的描述,减资款不汇给股东相当于您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您公司以弥补亏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依法弥补亏损。
2018年盈利需要弥补2017年、2016年亏损,请问必须要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2018、2017、2016年度的税审报告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目前并未有规定强制要求亏损企业需要提供税审报告,若是有相关资产损失,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来出具有关报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如果个体工商户业主,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业主费用该如何扣除?还能否扣除每月的业主费用5000元?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业主费用不得再减除费用六万元.
请问:1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多少天?2按次代扣代缴申报-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是多少天?3支付境外的认证费、咨询费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你好,请问企业的以下几项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1、员工加班时提供的食品;2、三、八节给女性员工提供的小礼品、端午节给员工提供的粽子等食品、中秋节的月饼/博饼活动;3、按月组织的员工生日活动等如果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列支?那享受相应福利的员工需要合并申报个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4号文件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管好!我司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收入定率征收的,请问:我司一厂房遇政府政策性拆迁,收到的补偿款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因此,你司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集团之间股权激励模式下,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之一,子公司员工是授予对象。子公司以母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员工拥有母公司的股权;集团间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在子公司税前列支,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在员工行权当年作为子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1】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是上市公司对本单位职工的股权激励才能按照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我司2018年2月在地方电视台(眉山市青神县)播放一条新春拜年宣传广告,电视台为我们开具一张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我们支付费用的依据。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司可以将此缴款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吗?为什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收到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局的市级专利资助资金,该笔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决于企业是否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即企业若未发生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则取得该笔资助资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请遵照执行。
我司2018年研发成果有一台固定资产,相应的金额(35万元)从研发费用中结转到固定资产,请问这部分的金额是否可以加计扣除?若可以,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公司注销时,欠母公司投资款无力偿付,这笔其他应付款需要视作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因此,如果您的这笔无力偿付的款项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去年转为一般纳税人,去年和以前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增收,今年3月份继续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局反馈说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是查账征收,有这个说法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各地税务机关应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正确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企业如已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那么您的主管税务局在做企业所得税征收法方式上会参考其企业实际建账能力从而企业所得税鉴定上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
我司今年申请科技局鉴定的项目有9个,其中有两个项目的研发时间是从2017年开始的,2017年我司没有做研发加计,请问今年我们鉴定通过了是否可以追溯享受加计扣除?如果可以追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9】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您好,我想咨询下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应提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请问,企业有一块生产用地被当地政府征用,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与国土部门达成分期(三年)支付土地价款的出让合同协议,第一年已发生拖欠支付情况。请问,企业应该按合同协议分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总价款在当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很多出让收入未收取,合同总金额较大,若按总价款缴纳税款企业很难承受,当地税局也在讨论研究中,未能得出结论。故咨询省局如何处理?望能详细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因此,如此您土地被政府征用取得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在搬迁期间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人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取得收入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我单位聘请了一位专家顾问,协议中约定:我单位除支付劳务费以外,还承担该顾问履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差旅费,请问:我单位为该专家顾问支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你司支付的上述费用,若符合上述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2018年4月发放2016年12月及2017年9月奖金,可以再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3-12 至 2019-04-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3-12 至 2019-04-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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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3-12 至 2019-04-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