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9 至 2019-12-1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2. 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于出租开始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会计上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 3. 我司是专门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的,于2019年8月成立,… 4. 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因未连续持有12个月而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公司一直持有该股票至超… 5. 请问附件中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是否属于研发支出辅助账? 6.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收入是按差额后的收入确认还是按差额前的收入确认? 7. 员工出差,开车前行,公司据实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直接费用,公司未与员工签订租赁等… 8. 请问停车场移车器,税务要求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属于运输工具,还是跟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器具呢? 9. 能不能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0. 我单位目前为有一家子公司,如果我单位把子公司吸收合并。把该子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归入分公司,… 11. 除税收滞纳金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收取的滞纳金,如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 对企业为其他企业挂名股东后再更名为实际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咨询 13. 我单位与某部队合作,无偿使用部队土地建设营业住宅楼,该大楼于1994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分… 14. 请问,企业非正常的停工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5. 企业liezhi的行政罚款罚金不能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是以违法被查处为前提的额外负担是… 16. 爱德基金会是一家注册于江苏省民政厅的公益组织,我公司员工2019年度以个人名义向其捐赠的5万… 17.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账是入职工福利费吗? 18.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计容停车场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到… 19. 我司原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承担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因项目已全部交付完毕,该子公司于数年前完成清算… 20. 您好,我司向A公司承租某一房产用于办公场地,租赁期限为5年。我司租入后花费了较大的费用将该房…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且文件中明确“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请问,我单位与退役军人在2015年签的合同,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于出租开始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会计上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何时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实质属于提供融资贷款服务,手续费的实质为利息收入请按照上述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收益,在摊余期间按期冲减财务费用。因此,出现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请按期进行纳税调整。
我司是专门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的,于2019年8月成立,请问能否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第二项公共垃圾处理规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公司符合文件规定的优惠情形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类型,即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因未连续持有12个月而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公司一直持有该股票至超过12个月。请问在超过过12个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满12个月已缴税的股票分红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贵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不适用免税规定,不可办理退税。
请问附件中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是否属于研发支出辅助账?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八、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引导企业准确核算,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与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设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样式,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参照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按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收入是按差额后的收入确认还是按差额前的收入确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员工出差,开车前行,公司据实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直接费用,公司未与员工签订租赁等任何协议,请问此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停车场移车器,税务要求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属于运输工具,还是跟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器具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停车场移车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能不能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单位目前为有一家子公司,如果我单位把子公司吸收合并。把该子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归入分公司,是否可以免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点的规定:(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此,你司若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如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的涉税处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件规定执行。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请根据以上文件并结合你司实际,判断是否符合免税规定。因企业所得税涉及文件较多且较为复杂,建议您提供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
除税收滞纳金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收取的滞纳金,如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对企业为其他企业挂名股东后再更名为实际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咨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我单位与某部队合作,无偿使用部队土地建设营业住宅楼,该大楼于1994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分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两部分,一层为营业用房,二至六层为职工宿舍用房。该大楼虽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列入我行固定资产账务。今年部队要求收回该栋大楼,我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务进行核销处理。该房产移交部队后损失金额45万元。该项财产处置损失系军队政策调整造成的,请问:我单位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笔损失,若符合扣除标准,应出具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和第二条规定:“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以及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贵单位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损失,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企业非正常的停工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liezhi的行政罚款罚金不能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是以违法被查处为前提的额外负担是否可以扣除,如合同违约补偿金、逾期偿还贷款的罚息等,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爱德基金会是一家注册于江苏省民政厅的公益组织,我公司员工2019年度以个人名义向其捐赠的5万元善款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账是入职工福利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进行判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计容停车场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请您根据您的实际业务按照文件规定的成本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我司原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承担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因项目已全部交付完毕,该子公司于数年前完成清算注销。现因小区外墙瓷砖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经与业主协商,决定由我司承担该部分维修费用。请问:该房地产项目维修费用能否在母公司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该笔维修费用若确实为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根据受偿方提供的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您好,我司向A公司承租某一房产用于办公场地,租赁期限为5年。我司租入后花费了较大的费用将该房产进行装修,装修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综上,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9 至 2019-12-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9 至 2019-12-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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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9 至 2019-12-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