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5 至 2019-12-31,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在湖南省内多个地市州成立60多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都是非独立核算,且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 2.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家只有我和姐姐两人,但姐姐已经去世几年了,在个税申报APP赡养老人项是选… 3. 你好:孩子2020年7月大学毕业,目前暂无法确定是否继续读研,是不是先填报扣除到7月?若7月… 4. 超标的福利费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吗? 5. 一、“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这句话表达不清楚:比如1、双方婚前都没购房… 6. 我是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之一,日常在合伙企业里面以为没有工资,所以每月工资申报模块是零申报的,等… 7. 因单位(行政机关)原因,往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审计发现后整改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 8. 您好,请问我2019年误申报了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单位在帮我代扣代缴时就少交了税款,请问需要补… 9. 我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现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建筑安装资质需要进行资… 10.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关于住房租金的规定,指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11. 中秋节,公司给员工发放的月饼等实物需要代扣个税吗? 12. 建筑企业发放的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按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如果不申报,能否计入施工成本在… 13. 您好!我想问一下会计凭证是否一定要纸质的?相关的政策在哪里查看 14. 您好!在个税软件上对已离职1年公司进行申诉,申诉反馈结果为“虚假申诉”,且仍然在职,但我在自… 15. 已经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再去读其他专业的成人教育(如自学考试)专科或者本科,是否属于学… 16. 父母年龄未满60周岁,无法在个税app上提交专项附加扣除,提示未满60周岁无法输入,但是20… 17. 我在海口工作,我老公在保亭工作。我们在海口租的房子,18年底在海口买的期房,贷款暂时还没办理… 18. 您好!我登录个税APP之后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有3个公司,其中1个是目前在职公司,另外2个都是… 19. 我利用手机APP进行了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为什么代缴单位在纳税平台上无法查到信息?… 20. 您好,我想咨询,我司有2019年6月离职的一名员工,11月份我司又对这名员工补发工资,那我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在湖南省内多个地市州成立60多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都是非独立核算,且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都是由总公司统一发放。请问:1、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统一发放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在总机构申报还是分支机构申报?2、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总机构申报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在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交纳残疾人保证金和工会经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 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如有疑问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家只有我和姐姐两人,但姐姐已经去世几年了,在个税申报APP赡养老人项是选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孩子2020年7月大学毕业,目前暂无法确定是否继续读研,是不是先填报扣除到7月?若7月后继续读研,可以申请修改扣除到12月吗?怎么修改申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建议先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教育终止时间填写至2020年7月,如果7月份后继续读研(全日制学历教育),可增加一条研究生学历教育阶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超标的福利费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这句话表达不清楚:比如1、双方婚前都没购房,婚后共同购买首套房,计划双方各扣除50%。这种情况应该选择是还是选择否。选择“是”,是不是就成了“婚前各自有首套贷款“?但是我们婚前没有购房贷款;选择“否”,是不是就成了“婚前都没有首套贷款,婚后在一方扣除100%”?2、这句话中的两个半句话,不适合作为并列内容。应该把这部分内容细化,能覆盖不同情况的人群。二、大病医疗申报人大病医疗的申报人只能是患病人的配偶和父母。为什么不能是子女。像我们这个年龄35左右,父母没有经济收入,父母得大病了,为什么不能在我们个税里扣除一部分?一个家庭里,老人得大病的几率不是更高吗,请主管部门认真考虑实际情况?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9】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您的意见建议将会提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您可以通过关注山东省税务局网站或者山东税务。

我是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之一,日常在合伙企业里面以为没有工资,所以每月工资申报模块是零申报的,等的是每年年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汇算。想问下,我有专项扣除的数据可以填写,那么是填写在工资薪金申报模块还是在APP里面选择明年3月的综合汇算在申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问题描述,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附件1 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上自行申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客户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点击进入 “纳税服务”页面,再点击页面右手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因单位(行政机关)原因,往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审计发现后整改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反馈必须交滞纳金,否则软件上不能录入;单位财务说财政没有此项开支依据。以前没有收到过工资单,不知道个税是否已代扣代缴,责任应在单位,但目前能找到的政策依据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请问此文件是否仍然适用,如不适用,应该怎样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行政机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但是会受到相应处罚。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请问我2019年误申报了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单位在帮我代扣代缴时就少交了税款,请问需要补税吗?怎么操作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现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建筑安装资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关于住房租金的规定,指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那么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购买了期房(还需几年才能交房使用),这种情况住房租金允许扣除的截止时间是到什么时候?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还是购房合同的签定时间或者是期房的交房时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开始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若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选择扣除住房租金,则不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中秋节,公司给员工发放的月饼等实物需要代扣个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子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的人人有份的项目,不论以什么名目发放,均需要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发放的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按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如果不申报,能否计入施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实际情况确认如何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我想问一下会计凭证是否一定要纸质的?相关的政策在哪里查看?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您好!在个税软件上对已离职1年公司进行申诉,申诉反馈结果为“虚假申诉”,且仍然在职,但我在自然人纳税系统中查询不到对应收入纳税申报信息。请问:1.“虚假申诉”对我个人的征信是否有影响?2.虚假申诉如何撤销?(因为我确实已经离职很久)3.该公司是否属于冒用个人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已经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再去读其他专业的成人教育(如自学考试)专科或者本科,是否属于学历继续教育扣除,能否申请学历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父母年龄未满60周岁,无法在个税app上提交专项附加扣除,提示未满60周岁无法输入,但是2020年度1月份当月满60周岁?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我在海口工作,我老公在保亭工作。我们在海口租的房子,18年底在海口买的期房,贷款暂时还没办理下来。这样的话,我在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可以填租房信息吗?我老公也可以同时填租房信息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住房租金,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您好!我登录个税APP之后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有3个公司,其中1个是目前在职公司,另外2个都是已经离职公司。都已点击申诉,并选择“曾经在职”,填写了离职时间。但2天后反馈结果显示目前还在职,并评判申诉为虚假申诉。可事实情况是,我已从这个公司离职2年,并且从离职日起该公司再无支付我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利用手机APP进行了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为什么代缴单位在纳税平台上无法查到信息?单位相关负责人也不清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需通过扣缴客户端采集报送自然人基础信息。待您提交信息后,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点击【下载更新】,下载各渠道(税务局端、扣缴客户端、WEB、APP端)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自行选择下载全部人员或下载指定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本地有【待反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先通过【获取反馈】获取报送结果,确保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下均无【待反馈】记录后,再进行下载。点击【下载更新】时,若存在【待反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则弹出提示后结束操作。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中心”—“在线咨询”服务渠道进行在线问题咨询。也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下载”中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V1.8”,并根据操作指南进行处理。

您好,我想咨询,我司有2019年6月离职的一名员工,11月份我司又对这名员工补发工资,那我们申报个税后,造成7-10月份这个期间对方又有5000*4个月的累计扣除,我司有履行扣缴义务,但会对个人的个税造成影响,请问需要个人当月申报期去柜台合并申报补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上述补发工资的范畴,应以发放当月为税款所属期,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由于该员工已离职,因此累计减除费用只能扣发放当月的,年度办理汇算清缴。问题所述情况,可将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修改成补发工资当月,这样就能实现扣除一个月的累计减除费用。申报错误,纳税人可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5 至 2019-12-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5 至 2019-12-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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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5 至 2019-12-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