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09 至 2020-05-14,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所得税汇总纳税时,分支机构类型为跨县区,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应选"是“还是”否“? 2. 您好,我单位是施工企业,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员工赴外地工作,按当地要求必须核酸检测。那么核… 3. 你好,我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一100%持股子公司,子公司已于2019年注销清算,清算时… 4. 晋政发2019年3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业权… 5. 我公司从同一集团内另一企业取得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取得该研究成果后我公司用于继续研发,请问我公… 6. 如何取消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我单位并非集团企业,只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在2019年度… 7. 组通字〔2017〕38号第一条,“……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 8. 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申报成功,税款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吗 9. 企业于2019年3月购入设备一批,原值402万,预计净残2万,应折旧总额400万,资产于当月… 10. A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一个项目公司—xx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分回的是税后利润,分回的税后利润穿透A…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动工前的借款利息(取得施工证前),已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账务处理上作… 12. 公司法人,个人做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收入不能自动生成,是否可以手动填列?请税务给于答… 13. 我单位在2020年1月份为员工补缴了2017年-2019年医疗保险费,现在正在进行2019年… 14. 我已经咨询过,1、我单位18年11月工资,12月发放,公司在12月申报个税;2、19年欠4个… 15.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吗? 16. 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保本理财产品有投资收益,在申报增值税时收入填在哪里?到期的保本理财产品投… 17. 请问我填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的时候,附表个数不全,比如我需要填写的A104000期间费用的表就… 18. 我单位为银行,现遇到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请转企业所得税处解答。具体问题如下:因不良贷款压力较… 19. 请问:我司的子公司找我司借款,现在子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注销时无力偿还,我司确认为坏账损… 20. 垃圾焚烧发电公司焚烧垃圾产生的余热进行发电,是否属于财税[2008]47号中列举的“利用工业…

二、官方答复汇编

所得税汇总纳税时,分支机构类型为跨县区,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应选"是“还是”否“?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您好,我单位是施工企业,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员工赴外地工作,按当地要求必须核酸检测。那么核酸检测费用能否全额税前扣除。特殊时期特殊费用,是否可以不按福利费核算,不受14%限额扣除限制?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关于核酸检测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目前暂无相关文件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一100%持股子公司,子公司已于2019年注销清算,清算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百八十多万,清算后剩余资产转至我单位(剩余资产基本上都是国有固定资产),冲销投资成本后差额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因为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且分配的剩余财产全部是国有资产,所以请问该部分投资收益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么?如果需要缴纳税费的话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如您的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晋政发2019年3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上级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所得税前列支,针对该事项,本年度计提的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若能扣除,按照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我公司从同一集团内另一企业取得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取得该研究成果后我公司用于继续研发,请问我公司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是否可以做为该项目的研发费用,如果可以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如何取消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我单位并非集团企业,只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中,报表报送过程中额外增加了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电子税务局提示必须填写该报表才能进行下一步申报?如何去掉该合并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建议参考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 如您为不需要报送《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建议您可联系主管局处理解决。

组通字〔2017〕38号第一条,“……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第二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第二条中的年度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与第一条中的一致,都是上年工资总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工资薪金总额”解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您提到的组通字〔2017〕38号文件中的第一条“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上一年度的,而第二条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当年实际发生 的。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申报成功,税款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二十二)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 18.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企业于2019年3月购入设备一批,原值402万,预计净残2万,应折旧总额400万,资产于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收一般政策计算当年折旧额为75万。如企业采用财税2018年54号文:新购置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则一次性扣除应为402万,还是减掉2万残值的400万。.?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A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一个项目公司—xx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分回的是税后利润,分回的税后利润穿透A有限合伙企业分到其法人股东B有限公司时,B有限公司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股东B有限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动工前的借款利息(取得施工证前),已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账务处理上作费用化列支。那么请问:该费用化列支的利息,可否允许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是否需要作资本化纳税调整处理?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公司法人,个人做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收入不能自动生成,是否可以手动填列?请税务给于答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暂不清楚您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哪项收入没有自动生成,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若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提供的有预填申报数据服务。若相关收入没有带出,您可对预填的申报数据进行补充、完善或者修改。进入对应明细表或附表进行相关操作,在收入列表界面,您可分所得项目,进行收入的【新增】和【修改】。同时,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新闻动态”-“最新发布”中查看《个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之标准申报篇》等公告。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单位在2020年1月份为员工补缴了2017年-2019年医疗保险费,现在正在进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问补缴的这部分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应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我已经咨询过,1、我单位18年11月工资,12月发放,公司在12月申报个税;2、19年欠4个月工资单位仍按月按工资表进行了纳税申报。贵平台回复让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后进行汇算清缴。我单位在渭南华县,税务局回复去年换系统了,只能更正最后两个月的。我该咋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财务人员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表。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成功之后,发现有错报、漏报的情况,可使用申报更正功能,修改已申报数据后重新申报。 操作步骤 1. 启动更正 ①进入扣缴端,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 ②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4申报表报送】查看当前月份申报状态,只有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情况下才允许启动更正申报。 ③点击【更正申报】按钮,启动更正申报,系统提示往期错误更正申报成功后,需要对后续税款所属期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进行逐月更正。 启动更正时,系统会自动导出一份当前有效的申报记录供纳税人留存备用并提示保存路径(默认为桌面),每次导出的备份文件可根据时间不同进行区分。如果需要取消/启用该功能,可以在【系统设置】-【申报管理】-【更正申报备份】中设置。但因取消而导致无法找回原始记录的,扣缴单位需自行承担后果。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保本理财产品有投资收益,在申报增值税时收入填在哪里?到期的保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是填写在持有收益还是处置收益?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1)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栏次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持有收益”填写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处置收益”填写理财产品处置后取得的收益。

请问我填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的时候,附表个数不全,比如我需要填写的A104000期间费用的表就没有?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我单位为银行,现遇到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请转企业所得税处解答。具体问题如下:因不良贷款压力较大,我行将政府补助1600万元用于补偿贷款损失1600万元,此1600万元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同时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我行的这1600万元贷款损失符合条件全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中可以得出(财税〔2011〕70号)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这费用是不包含损失的!那么综上所述,我行用1600万元不征税收入补偿1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强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这些贷款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请问我行的这1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因金额较大而且是现实问题,请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权威回复,非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具体请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请问:我司的子公司找我司借款,现在子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注销时无力偿还,我司确认为坏账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如果贵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关联企业且发生的损失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那可以参考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垃圾焚烧发电公司焚烧垃圾产生的余热进行发电,是否属于财税[2008]47号中列举的“利用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09 至 2020-05-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09 至 2020-05-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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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09 至 2020-05-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