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01 至 2021-10-28,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 2. 兄弟两个,老大单身且植物人,名下无任何资产,老二能享受2000的赡养父母专项扣除吗 3. A:旅馆个体企业B:湖北某地税务局2021年10月,B管理员叫A去更正申报,2018年二季度… 4. 国总局2021-12;2021-8号文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把… 5. 非正常户认定是联系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申报判定非正常户里面所说三个月是指自然月还是申报期最后一… 6.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7. 您好:我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对顾客有时会赠送一些赠品和抽奖活动。请问在计算个税时,计税基数按… 8. 员工9月1日入职10月发放9月工资按申报规定11月申报10月发放的工资,如果入职时间填9月1… 9. 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是否2021年9月以后就不需要扣缴城建税及附加,文件为… 10. 本人于2008年在锦州开发区从开发商处购买一套100.36平米住宅,总价230836元。(非… 11. 你好,请问: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要交个税吗?谢谢答复! 12.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企业按月将缴费金额划入医疗保险中心统筹,… 13. 你好,我有一套房产原购价二十万,后由于家庭原因过户给父母了,过户时由于亲属间自定价的政策,报… 14. 出差期间给与的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15. 公司组织员工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核酸检测,请问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16. 我公司目前为新三板挂牌,拟按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17. 我公司每年为员工集体安排体检,体检项目由公司确定,费用由公司与医院直接结算,请问体检费需要分… 18.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19. 江苏省个税完税证明可以在线申请么 20.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这条是规定受赠…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根据如上两个税收政策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才作为取得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取得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此时不缴纳契税?请予以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兄弟两个,老大单身且植物人,名下无任何资产,老二能享受2000的赡养父母专项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7】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A:旅馆个体企业B:湖北某地税务局2021年10月,B管理员叫A去更正申报,2018年二季度和四季度。说这两个季度欠税钱。2季度缴款期限2018.7.16、4季度缴款期限2019.1.1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A未缴税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吧,3年了,也不通知A欠税钱,按道理来说,2018年7月17日就应该通知A欠税钱。只有2019.1.28的缴款期限到2021.10.20,没有超过3年,这2018年4季度的要缴吧。本地A都没有申报过,这次B管理员叫A去更正申报。这说明,本地像A这小企业,不需要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6】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文件规定,您的义务。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国总局2021-12;2021-8号文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排出在外。我服务的一个个独企业在2021年第三季度交个人经营所得税时,税务大厅不给享受减50%的优惠政策。经营者感到很失望。在2020年疫情面前都是受害者,为什么厚此薄彼啊!?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第四条规定,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1年04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非正常户认定是联系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申报判定非正常户里面所说三个月是指自然月还是申报期最后一天开始3个月所有税种包括个人经营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您好:我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对顾客有时会赠送一些赠品和抽奖活动。请问在计算个税时,计税基数按赠品和奖品的含增值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还是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结合有关口径规定,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员工9月1日入职10月发放9月工资按申报规定11月申报10月发放的工资,如果入职时间填9月1日那么累计扣除会计算9月扣除和10月扣除共计10000元那11月申报的时候6000元工资就不用交个税,但11月申报的其实是9月工资按工资表看9月当月工资就超过6000应该是需要缴税的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是否2021年9月以后就不需要扣缴城建税及附加,文件为国税公告2021年26号文?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境内企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不需要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本人于2008年在锦州开发区从开发商处购买一套100.36平米住宅,总价230836元。(非唯一)2021年9月27日以2I万元出售。在办理过户时收我2475.84元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本人不应该交这项税的?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你好,请问: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要交个税吗?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企业按月将缴费金额划入医疗保险中心统筹,个人医保卡中会有一小部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问题1: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2: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划入个人账户金额还是企业缴费金额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前述两项外,其他各种性质的补贴补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有一套房产原购价二十万,后由于家庭原因过户给父母了,过户时由于亲属间自定价的政策,报税价为一万元,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听说亲属自定价以后买卖过户需要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现房屋时间已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再次过户是否要缴纳差额的百分之二十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二、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差期间给与的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差旅费津贴是指出差期间计发的各项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计发的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司组织员工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核酸检测,请问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5】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因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安排员工进行核酸检测,属于必要的上岗安全措施,不属于员工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员工家属支付的检测及隔离等费用不是企业经营应承担的必要费用,属于员工福利,应并入其工薪所得计税。 关于“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目前为新三板挂牌,拟按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及第四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向我公司部分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奖励,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符合财税〔2016〕101号递延纳税的条件。同时,我公司有在主板上市的计划。现请问,如果在上述被授予股票期权奖励的员工就上述股票期权行权前,我公司由新三板转为主板上市,那么我公司这些员工在实际行权时,能否就上述被授予股票期权奖励继续适用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纳税政策?如不能适用,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进行确认。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每年为员工集体安排体检,体检项目由公司确定,费用由公司与医院直接结算,请问体检费需要分摊计入每个员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麻烦直接答复是或否的结果,而不是仅仅罗列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您好,我今年8月开始首套还贷,9月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比方9月申报通过,也就是9月分开始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一直到240个月(一直还贷的情况下)?还是只有报申报前已扣除的部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江苏省个税完税证明可以在线申请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若需打印2019年1月1日后的《纳税记录》: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界面登录,首次登录需先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登录后点击【特色应用】使用【纳税记录开具】功能。纳税记录为PDF文件,如未安装PDF软件,请先安装后预览;打开PDF文件需要密码,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不足6位的,请在前面补0,若包含字母请大写。 若需打印2019年1月1日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需前往大厅。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这条是规定受赠房产时交税不得核定征收,还是对转让受赠房产时的规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01 至 2021-10-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01 至 2021-10-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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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01 至 2021-10-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