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6 至 2019-10-11,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 2. 2018年,母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合同,缴纳竞买保证金1亿,取得土地款票据(母公司抬头)。20… 3. 某公司原来在同地块盖了酒店,后折拆重建为商住楼,请问商住楼清算时,原来酒店的建筑成本及土地能… 4. 你好,请教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填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实际的季末数,还是季度平均… 5.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 6. 社保费的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7.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 针对该问题,本次是第三次提问,昨天和今天下午提了2次,非常感谢贵局的高效回复。事因:我司的某… 9. 事因:我司的某一个客户因经营失败,拖欠我司2018年的货款未偿还,2019年我司向法院提起诉… 10. 1、企业18年盈利,18年达不到软件企业标准。19符合软件企业标准,19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11. 亲爱的税务局请问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涉及的税费都有哪些?交完企业所得税还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12. 您好!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和国税… 13. 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末提前收取下一个季度租金。所得税上是按合同约定付… 14. 通过财政局捐赠给学校的捐款可做税前扣除吗?取得财政收据但是财政局不盖章受赠学校盖章,这种票据… 15. 非专利技术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是否可以递延所得税纳税 16. 我司主营业务系将其他公司工业危废运至我司集中处置并收取费用,是否属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7. 因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公使用时,由于物业管…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标准工业厂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加计扣除? 19.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3年,房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13年,其折旧年限能否参照会计准则第四号--固… 20. 已授权的股权激励根据2017年40号公告可以加计扣除,请问那么研发人员已授权的股权激励作为工…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目前,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请问,我省企业单位对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全额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前扣除时,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第一,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第二,企业所得税方面,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8年,母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合同,缴纳竞买保证金1亿,取得土地款票据(母公司抬头)。2019年,母公司、子公司、政府签订土地合同补充协议,子公司取得土地,剩余土地款子公司支付,取得土地款票据(子公司抬头)。请问1亿土地款票据(母公司抬头)能否作为子公司的入账凭据?对后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有没有影响?备注: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企业应按文件规定操作,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若增值税符合条件可以扣除,那么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相应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某公司原来在同地块盖了酒店,后折拆重建为商住楼,请问商住楼清算时,原来酒店的建筑成本及土地能否入现新项目商住楼的土增值税清算的成本?有什么税法依据,同时拆除的建筑物净值对对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影响?税法依据是?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和第三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拆除建筑物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你好,请教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填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实际的季末数,还是季度平均值?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那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计容的停车场成本能否可以摊入可售产品中,作为可售产品的成本计算所得税(地下停车场对业主出租但不是不动产销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社保费的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如您所述“土地款滞纳金”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针对该问题,本次是第三次提问,昨天和今天下午提了2次,非常感谢贵局的高效回复。事因:我司的某一个客户因经营失败,拖欠我司2018年的货款未偿还,2019年我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司胜诉,胜诉后对方也未能清偿债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规定,2020年我司对2019年进行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是否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税前列支?现碰到的问题是税务局要我们供证明文件,证明对方无力清偿才允许税前列支。我当时的提问是:“该证明文件是否只需要我司起草盖我司公章即可?还是由对方出具,如果由对方出具,但因我司向对方提起诉讼,对方肯定是不会配合。还是由哪个权威单位出具?”贵局的回复是“对于您单位所称的证明文件是由对方公司出具还是本公司自行起草,文件没有做进一步规定,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本次的问题是:1、如果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我司提供证明对方无力清偿的文件,那么能否提供政策依据文件供我参考学习?2、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的规定,哪是否可意味着我司不需要提供,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税前列支?非常?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一般文件记录的仅是基础资料,实际征管税务机关可能需要企业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关于实际征管的文件12366这边确实没有记录,非常抱歉无法给您明确的答复,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事因:我司的某一个客户因经营失败,拖欠我司2018年的货款未偿还,2019年我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司胜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规定,2020年我司对2019年进行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是否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税前列支?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如果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1、企业18年盈利,18年达不到软件企业标准。19符合软件企业标准,19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软件企业是备案还是留存备查?具体备案的资料或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3、对软著、测试报告的数量是否有要求?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公告第三条:“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请遵照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因此,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完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3、没有要求。
亲爱的税务局请问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涉及的税费都有哪些?交完企业所得税还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涉及哪些税种,需要看企业提供什么业务,由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和国税函[2009]98号中第九条执行,即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末提前收取下一个季度租金。所得税上是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可按照权责制分期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通过财政局捐赠给学校的捐款可做税前扣除吗?取得财政收据但是财政局不盖章受赠学校盖章,这种票据是否为合理合法票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非专利技术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是否可以递延所得税纳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我司主营业务系将其他公司工业危废运至我司集中处置并收取费用,是否属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中的提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若其他条件均符合,能否享受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因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公使用时,由于物业管理用房不属于经营性房产,是否物业服务企业不征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根据您的叙述,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未取得企业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标准工业厂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3年,房屋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13年,其折旧年限能否参照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确定为13年,如能,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已授权的股权激励根据2017年40号公告可以加计扣除,请问那么研发人员已授权的股权激励作为工资薪金的条件有无特殊规定而不能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可加计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6 至 2019-10-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6 至 2019-10-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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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6 至 2019-10-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