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6 至 2020-04-22,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所得税APP上面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武汉这边人员都用不了该功能,点击就弹出个通知窗口,写…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 我和亲戚的住宅想要做互换,互换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呢,计税费率分别是多少呢,我和亲戚的房屋分… 4. 我是劳务派遣到外地的,在个人所得税退税打开退税总显示因疫情没开通?请问湖北什么时间开通个人退… 5. 2013年,自然人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未办理个税缴纳事宜,现能否适用财税2016年101号文… 6. 我在杭州工作,买了一套房子,是期房,目前还没拿到房产证,也没交契税,那么我在拿到房产证或者交… 7. 个人通过某单位网络平台进入商家网站购物,交易完成后该单位会给个人一定比例的返利,返利直接打入… 8. 我是一个个体户,农村户口,我买了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4【… 9. 个税的扣税银行回单,和网上税务局导出来的个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可以作为个税的缴税证明吗 10. 请问2018年西藏是否已有适用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2018、2019年企业是否已可以向税务… 11. 统一社会在信用代码搜索无结果,已确定没有输入错误 12. 你好,我们2018年底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公积金贷款买了房,2019年度和2… 13. 请问: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14. 我校多名学生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查询后发现自己的收入纳税明细里有武汉从云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15. 如单位内部制度对员工处罚,假设一个人一年收入应到手为19万元,实际到手为15万元,其中2万元… 16. 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显示,每个月的工资款项都是“报销”而不是“工资”,是合法的吗? 17. 企业上班,在另外企业有另外收入,今日发现个人所得税APP上显示应缴纳4000多税款,联系企业… 18.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支出,若有子女3人,每人每月可以按最高限额1000元扣除吗?即每人每月都扣… 19. 你好:请问: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员工)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后,个税应如何计算(有没有实例)?2… 20. 股权转让现在是怎么个办理流程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所得税APP上面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武汉这边人员都用不了该功能,点击就弹出个通知窗口,写“疫情期间该功能暂缓开通”。现在公司要求进行申报,但APP上这个功能用不了,那要怎么申报?要现场办理的话,要去哪个地方办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2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附件规定,个税专厅(专区)咨询电话一览表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517.ht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请问2019年的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和亲戚的住宅想要做互换,互换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呢,计税费率分别是多少呢,我和亲戚的房屋分别是“满五唯一”及“满二唯一”在个税上是否有政策优惠?另外我们的房屋在交换后以后再卖该房,和正常买卖的房屋以后再卖需要缴纳的税有区别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互换房产双方缴纳以下税费: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计算三项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0.05%,双方各自缴纳两次。 以上可享受优惠: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本次缴纳的附加税、维修基金、工本费、银行利息)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合肥核定征收1%)核定征收不适用与赠与、继承再转让的情况。 契税由一方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房屋价值小的缴纳) 因税费涉及较多,建议您再销售时按正常销售房屋纳税,具体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是劳务派遣到外地的,在个人所得税退税打开退税总显示因疫情没开通?请问湖北什么时间开通个人退税业务?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3年,自然人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未办理个税缴纳事宜,现能否适用财税2016年101号文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我在杭州工作,买了一套房子,是期房,目前还没拿到房产证,也没交契税,那么我在拿到房产证或者交契税之前,是不是可以享受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个人通过某单位网络平台进入商家网站购物,交易完成后该单位会给个人一定比例的返利,返利直接打入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该返利的个人是否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2点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综上,若是商家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的返利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是网络平台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现金,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个个体户,农村户口,我买了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4【1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既然我是农民,那两个证明的必要条件就有一个被推翻了,是不是就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您的农产品为购入后销售而非自产,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您有疑问,可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个税的扣税银行回单,和网上税务局导出来的个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可以作为个税的缴税证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申报收入查询和纳税记录开具。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2.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2019)——选择所属年度——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授权开具。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若需按个人查询打印,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4.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打印。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2018年西藏是否已有适用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2018、2019年企业是否已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手续费返还?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该政策在执行期内一直有效。 另根据财行〔2019〕11号 四、手续费管理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因疫情影响,按照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统一社会在信用代码搜索无结果,已确定没有输入错误?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办税人员可以办理集中申报业务办税人员信息,权限类型分为:办税权限、代理申报办税权限和管理权限,被赋予办税权限后,该人员可在单位办税模块进行单位员工的集中申报等操作;被赋予代理申报办税权限后,该人员可在代理办税模块进行委托管理、代理申报等操作;对于办税人员,除了获取到办税权限外,代理办税还需要一个“代理申报办税权限”,才能申报。如果没有权限,可以使用管理员、财务负责人账号、法人账号赋予权限。
你好,我们2018年底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公积金贷款买了房,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有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请问: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计算所得时,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特许权使用费在哪个栏目填这些扣除?谢谢回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2.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2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附件规定,个税专厅(专区)咨询电话一览表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517.ht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校多名学生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查询后发现自己的收入纳税明细里有武汉从云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收入记录,但是这些学生都是不知道该公司的,对这些信息并不知情。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肃处理,维护在校大学生的基本权益。希望能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不实怎么办?快进行异议申诉操作!》(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18:1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zcwj/rdwd/191305.htm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如单位内部制度对员工处罚,假设一个人一年收入应到手为19万元,实际到手为15万元,其中2万元被单位按照内部处罚制度,由个人交纳给单位处罚账户,请问将这2万元纳入该员工全年收入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显示,每个月的工资款项都是“报销”而不是“工资”,是合法的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您咨询问题较笼统,无法具体判断。如咨询个人所得税问题可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上班,在另外企业有另外收入,今日发现个人所得税APP上显示应缴纳4000多税款,联系企业,企业方面说已经代扣代缴过了,这个应交税款无需缴纳。请问个人所得税APP上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支出,若有子女3人,每人每月可以按最高限额1000元扣除吗?即每人每月都扣1000元?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若有子女3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可以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你好:请问: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员工)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后,个税应如何计算(有没有实例)?2、限制性股票的个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具体应按什么税目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股权转让现在是怎么个办理流程?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如果是咨询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6 至 2020-04-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6 至 2020-04-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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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6 至 2020-04-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