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18 至 2020-12-01,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 2. 请问:向自然人购买股权,分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分次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3. 同样的税法条文:为什么广东和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会完全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 4. 尊敬的领导:国内好多其它省份都制订了交通、通讯、取暖补贴标准,请问我省是否有相应的补贴标准?… 5. 申请陕西省西安市公租房,需要提交个税凭证,打印时发现被不知名公司,每个月账面工资发放4700… 6. A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有四位股东均为外籍人士,且四个个人… 7. 我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1.5亿元,为公司做大做强,现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因我司… 8. 我司与2020-11-24日提交了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后,由于接受税务处… 9. 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300万,股东以0元转让未实缴700… 10. 产权转让问题。刚注册一家公司2天,还没有实交注册资本金,现在要变更股东,走股权转让1000万… 11. 您好,目前四川地区的房屋租赁可以用综合征收率来计算吗?还是必须按照个税的方式计算呢 12. 出差补助取暖费补助交通补助石家庄标准是多少。这些补贴需要计入工资缴纳个税吗? 13. 在特殊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时是否暂免个人所得税?希望提供政策依据 14. 我是三口之家,父亲63岁农民,母亲58岁农民,今年母亲患了癌症晚期在医院放化疗,每个月都需要… 15. 我公司成立注册了3家子公司,但是因为业务尚未开展,子公司工作人员由母公司人员兼任,即子公司人… 16. 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提?例如:一个人工资8000-五险一金1000-个税50=… 17. A公司为国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厦门市,在南京市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2019年10月用A公司股… 18. 请问佣金的个税完税证明,上面的品目名称是经营所得,这样是正常的吗? 19. 非居民企业A向非居民企业B转让境内企业C的股权,请问扣缴义务人是谁?应在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缴… 20. 收到政府补助人才的补助款,代扣个税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代扣个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限制性股票或者股权激励,如果不申请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备案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配套管理措施。(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向自然人购买股权,分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分次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同样的税法条文:为什么广东和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会完全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就本文的“个人受赠不动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计入“偶然所得”项目还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广东和全国每个税务机关理解都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1.说本文是针对“受赠环节”,计入“偶然所得”项目的税务机关是:北京市税务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b869255ed894d0c85b75afb534a5593厦门市税务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fa0e1659ad44cbbf6a883f1052ba62https://12366.chinatax.gov.cn/hdgn/accusationcomplaint/accuDetail?id=8ae8f9f0756233cb01758d6eccce3150海南省税务局https://12366.chinatax.gov.cn/hdgn/accusationcomplaint/accuDetail?id=8ae8f9ef7597f25e0175cee5170142ad2.说本文是针对“受赠后再转让环节”,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详情请看附件:同样的税法条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尊敬的领导:国内好多其它省份都制订了交通、通讯、取暖补贴标准,请问我省是否有相应的补贴标准?如果没有,请问税务是怎样把握执行的?请问这是税务的不作为还是政府的不作为?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申请陕西省西安市公租房,需要提交个税凭证,打印时发现被不知名公司,每个月账面工资发放4700块钱,但我从未在这家公司上过班,也从来没有收到这家公司的转账,公租房现需清退,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也可以就冒用身份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申诉,税务机关将对您的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核实情况。在删除和申诉时,需要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如果进行虚假删除或申诉导致少缴税款,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您可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点击“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进入明细界面,选择纳税记录年度及所得类型,再点击某条收入明细进入后,在右上方点击【申诉】按钮即可发起异议申诉。 后期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我要查询”模块中“其他查询”项下点击“异议处理查询”,查看办理进度。

A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有四位股东均为外籍人士,且四个个人股东为母亲、儿子和2个姐姐,均为直系亲属关系。请问2个姐姐将股权平价或低价转让给儿子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而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核定,在股权转让时如何办理有关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我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1.5亿元,为公司做大做强,现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因我司自设立起,对股东未进行利润分配,且股改前,实收资本7100万,股改后股本7100万,未发生变化,将“未分配利润”结转至“资本公积”核算。问题一,在股改环节,股东未实际取得分红,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二,如果需要缴纳,是否适用于财税(2015)41号文中规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五年分期纳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我司与2020-11-24日提交了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后,由于接受税务处罚后不符条件,需将已享受优惠退回,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的问题。贵局与2020-11-25日给与回复,回复内容结合三个文件点(详见附件)。但我司对于贵局回复不认同,现理由如下:1、关于(财税〔2015〕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司认可即征即退款项应退回,无异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司在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中,已按规定先申报缴纳了当期增值税,我司只是享受了不该享受的增值税退还,不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项。3、关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的定义及处罚),我司认为误退增值税行为不适用该条款,我司不存在偷税行为。综上,我司认为贵局没有回答我司提出的问题,即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如何定性的问题,我司认为属于财政补助,理由是2008151号公告已明确,而贵局的种种答复,都是基于所退款项为“税”的前提(我司是这么理解的),我司关心的是,贵局到底将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如何定性?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300万,股东以0元转让未实缴700万部分股权给非亲属新股东,请问原股东需要缴纳个税吗?具体依据是哪个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产权转让问题。刚注册一家公司2天,还没有实交注册资本金,现在要变更股东,走股权转让1000万元手续,股东1000万元没有实交,当地税务局要求缴纳5000元印花税和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您好,目前四川地区的房屋租赁可以用综合征收率来计算吗?还是必须按照个税的方式计算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出差补助取暖费补助交通补助石家庄标准是多少。这些补贴需要计入工资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特殊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时是否暂免个人所得税?希望提供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加强所得税征管。(二)个人所得税。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三口之家,父亲63岁农民,母亲58岁农民,今年母亲患了癌症晚期在医院放化疗,每个月都需要几万块钱治疗费用,除去新农合等报销外,每个月还需要贴一万多的治疗费用,我是家中的独子,今年28岁未婚,个人所得税里面大病补贴,只有自已或者子女的可以减免,父母生病没有减名,现在县里面给我家办了贫困户,想问一下,这方面是否可以改善一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您所提出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已进行反映。

我公司成立注册了3家子公司,但是因为业务尚未开展,子公司工作人员由母公司人员兼任,即子公司人员的工资是由母公司发放的,母公司每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下:子公司有任职人员,但由母公司发放工资并扣缴个税,那么子公司是否可以不核定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是否可以不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种,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提?例如:一个人工资8000-五险一金1000-个税50=6950元。是按哪个数计提的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之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A公司为国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厦门市,在南京市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2019年10月用A公司股票对A公司和B公司部分员工进行股权激励,2020年11月股票解禁后,两家公司员工个税由哪个公司代扣代缴?股权激励分摊的费用在哪家公司税前可以扣除?如在公司股票授予后,员工有工作调动,如原在B公司的甲员工2020年9月调入A公司,那甲员工股票解禁后的个税在哪个公司缴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方面:股权激励税款由任职受雇单位负责扣缴。调动人员,其在调动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仍为原实施股权激励的单位负责扣缴。具体请携带任职受雇及股权激励方案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请问佣金的个税完税证明,上面的品目名称是经营所得,这样是正常的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非居民企业A向非居民企业B转让境内企业C的股权,请问扣缴义务人是谁?应在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缴纳,缴纳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文中所述非居民企业A、B在境内是否有设立机构场所,境内企业C机构所在地所属区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等,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收到政府补助人才的补助款,代扣个税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18 至 2020-12-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18 至 2020-12-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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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18 至 2020-12-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