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16 至 2019-05-0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与A公司(非关联企业)开展了一笔售后回租业务,按季收取租金(… 2. 您好,我单位为季度申报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因2017年4季度至2018年3季度开票金额超出… 3. 你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请问: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房款时,还是合同约定… 4. 您好,我单位是电影院,主营电影放映、卖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广告发布、场地租赁等,其中电影放… 5. 1、商业保理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税目是什么?2、商业保理公司,折价购入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 6. 1、想请问下高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15%,那么如果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那么他是怎么享… 7.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范围有供应链管理。现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仓库使用,甲公司派人员管理… 8. 您好,1、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会涉及哪些税,依据的主要政策有哪些?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 9. 某企业共3个排污口,所属期2018年第三季度,该企业其中有1个排污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 10. 请问,公司内员工的私车公用,签了合同,去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 11. 您好!我司是建安企业,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的外墙施工业务,该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是2016… 12. 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是合伙人个人按照承包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的,享受不到小微企业所得税的… 13. 您好!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交房时赠送业主的大米、食用油等是否需要… 14. 有一家a公司是国资公司与自然人共同持有股权的企业,根据国资委的文件规定,全国资的公司以实收资… 15. 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依据公告内容:房地… 16. 您好,请问物料采购税率、物料印刷税率分别为多少?13%和9%吗? 17.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同一个老项目,就销售不动产等已作简易计税备案(5%征收率),请问出… 18. 您好,我想咨询下三项设备抵减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开票方面有什么要求?比如我收到的是10%税率… 19. 本人户籍在成都,目前名下有三套房,房屋契税及产权办理情况如下:1.第一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 20. 现在个人付出劳务(劳动报酬),付款企业要求开票,如果我去税局代开票后,还需要对个人劳务所得缴…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与A公司(非关联企业)开展了一笔售后回租业务,按季收取租金(本息),期限5年,已存续2年,现因我公司业务需要,希望A公司能够提前偿还本金,A公司提出如果提前偿还本金,我公司需要免除其最近一期的利息。我理解免除的这一期利息根据增值税相关条例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利息缴纳增值税,但是并不属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行为,由于我公司并未收到利息,对A公司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情况,因此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我的判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提供参考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建议您持相关凭据与您主管税务机关界定是否属于现金折扣的行为,如属于,您可以按照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您好,我单位为季度申报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因2017年4季度至2018年3季度开票金额超出500万元,但从未收到当地税务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通知,我单位2019年第1度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率3%),直到2019年4月份进行第一季度税款申报时,发现无法进行网络报税,随到税务大厅上门申报,当地办税人员告知我单位已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建筑业10%的税率缴纳税款,我单位已按10%的税率缴纳了税款。由于我单位已按10%缴纳了税款,我单位想将一季度开具的3%税率的发票冲红,重新按照10%的税率给对方开具发票,是否可以?用已交的10%的税款抵顶新开的发票销项税,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起,开具的3%的发票跨月情形下需要冲红重新开具正确税率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开出的专用发票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销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你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请问: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房款时,还是合同约定收到房款时,还是产权转移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因此,根据您的问题描述,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执行。
您好,我单位是电影院,主营电影放映、卖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广告发布、场地租赁等,其中电影放映和场地租赁业务申请为简易计税,卖品销售、广告发布等仍为一般计税。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电影放映业务销售额比例已超过50%。请问我单位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额用来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若您的公司符合上条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商业保理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税目是什么?2、商业保理公司,折价购入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是否缴交增值税?税目是什么?3、商业保理公司,折价购入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是否缴交增值税?税目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中未包含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因此,在总局尚未明确之前,商业保理企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暂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1、想请问下高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15%,那么如果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那么他是怎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2、对于高新企业除了所得税的优惠外,还有其他的税收优惠吗?如果有请给详解或是相关的政策文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9】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或者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最新减税降费政策和文件链接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减税降费在行动”专栏:。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开目录 > 税收法规 > 税收优惠。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范围有供应链管理。现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仓库使用,甲公司派人员管理仓库,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仓库管理费。请问甲公司能开具仓库管理方面的发票吗?如果能开,税率多少?请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符合企业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您好,1、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会涉及哪些税,依据的主要政策有哪些?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会涉及哪些税,依据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文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印花税:印花税的征收规定同上述第1点。
某企业共3个排污口,所属期2018年第三季度,该企业其中有1个排污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两个排污口因排放指标符合环保税减免的条件,从而享受了环保税的减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0月25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8〕117号《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但,该企业解释,依照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如果进行追溯,那么纳税人就要对未来不可知的税收规范进行遵从,这显然是有悖税法精神的。既然财税〔2018〕117号的发文初衷是明确政策,也就是讲2018年10月25日之前的政策十分模糊,并不明确,按照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否可以认为2018年10月25日之前已经享受的环保税减免,不应追溯调整?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请问,公司内员工的私车公用,签了合同,去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的是1.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会再补交吧?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征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您好!我司是建安企业,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的外墙施工业务,该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是2016年4月之前的,我司不是和施工许可证上的总包方签定的合同,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请问我司承接的这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请根据以上工程老项目的规定,判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是合伙人个人按照承包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的,享受不到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可以按5%的税率缴纳。合伙企业按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缴税则要高得多,体现不了国家给予所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希望国税总局能够考虑到合伙企业这一块,实际上众多合伙企业才是真正的小微企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附件1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交房时赠送业主的大米、食用油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你司的这种行为需要视同销售。
有一家a公司是国资公司与自然人共同持有股权的企业,根据国资委的文件规定,全国资的公司以实收资本价格受让了自然人的持有的a企业股份,这样国资公司在付出的转让价格与现持有份额间产生了收益,按会计准则是当年收益,我们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呢,这部分收益是否是应税收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依据公告内容:房地产开发业,应税凭证类型为产权转移数据的,核定比例为80%。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是否可以直接适用该条款缴纳印花税?若需要更改征收方式,更改的条件是什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印花税查账征收纳税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您好,请问物料采购税率、物料印刷税率分别为多少?13%和9%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的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调整为13%。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同一个老项目,就销售不动产等已作简易计税备案(5%征收率),请问出租该老项目不动产的业务能否使用一般计税方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7】根据财税〔2016〕68号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文件内容,简易计税方法为可选择内容,如您无需享受则,没有备案简易计税,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好,我想咨询下三项设备抵减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开票方面有什么要求?比如我收到的是10%税率的工程类发票,设备包含在工程包里,这样可以吗?还有比如我购买的是一个大的系统设备,三项设备只是系统设备里的一部分,我收的发票开的是xx系统设备,没有按照系统里的分项设备进行清单开票,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请遵照执行。
本人户籍在成都,目前名下有三套房,房屋契税及产权办理情况如下:1.第一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2014年签订购房合同,目前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产权证;2。第二套房位于成都锦江区,于2016年购买签订购房合同,面积85平米,目前接到开放商通知,正准备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3.第三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2018年签订购房合同,目前未缴纳契税和办理产权。请问目前我这种状况,正准备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的第二套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按照1%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根据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现在个人付出劳务(劳动报酬),付款企业要求开票,如果我去税局代开票后,还需要对个人劳务所得缴纳个税吗?如果缴纳的话,该如何计算,全年总额扣缴吗,是否涉及双重课税的问题?如果不需要缴纳,代开发票税率是如何计算的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www.gd-n-tax.gov.cn“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3发票办理>3.2发票开具>3.2.1-2237代开增值税发票”中查询前台代开发票所需资料及流程。门前办理税费业务均需要先进行网上预约,目前广州市预约方式有以下三种:1.微信预约: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预约办税”—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预约大厅”选择所有预约的办税服务厅并预约相关业务。2.电子办税系统预约: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3.网站预约:在本网站“纳税服务”中的预约办税进行预约。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16 至 2019-05-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16 至 2019-05-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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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16 至 2019-05-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