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20 至 2019-07-0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如附件所示,全资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债务及员工整体划转,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否免征增值… 2. 您好,我在6月17号有咨询一个非盈利组织免税收入的问题,最后一问有问道: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能… 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 4. 钢管租赁可以开不动产租赁发票吗?可以采用10%增值税率吗?是不是今年5月份之前可以开“不动产… 5.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6. 个人去税务局开具劳务发票需要交哪几种税,税率各档分别如何合算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号公告对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按不含土地价款的工程成本加合… 8. 2019年1月份已开具一份10%税率的专用发票并已缴纳税款,2019年7月还可以将此份发票作… 9. 维修保养服务,运行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这几项内容里有6%的税率吗 10. 场地租赁适用多少税率 11.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包了一个27多万的公路养护工程(属于建筑业纯劳务清包工工程)。部分工… 12.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借钱给关系企业(一般纳税人),那么对方利息发票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我司购进一批咸鸭蛋(煮熟了的),供应商发票开具税率为9%。我司认为熟的应该开13%,属于熟制… 14. 7.1号后排量150cc的摩托车需要缴税吗? 15. 您好,我司是新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无纸化吗?应如何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6. 请问建筑企业销售非自产钢结构房,增值税如何纳税?要按建筑服务和销售货物分开核算吗?还是可按建… 17. 我公司系从事市场调查的小微企业,在开展调查活动过程中,会向参与调查的被调查人发放物资。这部分… 18.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自建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要扣除土地价款后差额计税呢… 19.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项目预售阶段已向业主开具不征税发票“602销售自行开… 20. 您好!我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的税款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按什么项目缴纳…

二、官方答复汇编

如附件所示,全资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债务及员工整体划转,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如有疑问

您好,我在6月17号有咨询一个非盈利组织免税收入的问题,最后一问有问道: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当时你们的回复: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请遵照执行。但是这个只是说明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和免税收入、成本费用要分开核算,没有说明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免税收入所对应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该文规定预期未申报免抵退可按免税处理,经电话咨询12366,免税是没有时间要求的,再次确认一下免税申报时没有时限的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免税申报是有时间期限,为次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钢管租赁可以开不动产租赁发票吗?可以采用10%增值税率吗?是不是今年5月份之前可以开“不动产钢管租赁费”?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因此,钢管不属于不动产。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在《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的附件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个人去税务局开具劳务发票需要交哪几种税,税率各档分别如何合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增值税 个人征收率3%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缴增值税×7%(5%或1%) 3、教育费附加: 实缴增值税×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实缴增值税×2% 5、个人所得税 (1)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号公告对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按不含土地价款的工程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核定征收营业税,该文至今仍然有效,但现在已经营改增了,是否也按上述核定价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应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后进行税款缴纳。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2019年1月份已开具一份10%税率的专用发票并已缴纳税款,2019年7月还可以将此份发票作废,再开9%税率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据上,开具的专用发票已跨月不可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如有疑问

维修保养服务,运行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这几项内容里有6%的税率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9】建议参考:《最全最实用!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2019年03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场地租赁适用多少税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不动产出租增值税率建议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包了一个27多万的公路养护工程(属于建筑业纯劳务清包工工程)。部分工程,后面又以18万多的价格分包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提供给我们机打劳务费发票,对方提供的发票能作为差额计税的成本发票吗?但机打发票上没有显示对方公司缴纳的税率,这样的情况还能差额计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对方公司提供给你公司的机打劳务费发票,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作为差额计税的发票。机打发票本身就是没有税率栏次显示,但是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才能差额计税。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借钱给关系企业(一般纳税人),那么对方利息发票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利息的汇率为多少?开票的税率为多少?开票时需特别备注什么内容吗?以上?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上述业务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利息汇率目前没有规定。

我司购进一批咸鸭蛋(煮熟了的),供应商发票开具税率为9%。我司认为熟的应该开13%,属于熟制品,生的开9%。故供应商开具熟咸鸭蛋9%税率,是否错误?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的规定,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第九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7.1号后排量150cc的摩托车需要缴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您好,我司是新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无纸化吗?应如何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一、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不包含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自愿参与无纸化管理的,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无纸化企业”)须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一栏选择“无纸化企业”。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有税控数字证书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需领取主管税务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的出口企业,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纳税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印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首次进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时,须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功能配置”目录点击“启用数字签名”。

请问建筑企业销售非自产钢结构房,增值税如何纳税?要按建筑服务和销售货物分开核算吗?还是可按建筑服务税率进行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您企业从事的是建筑服务的,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我公司系从事市场调查的小微企业,在开展调查活动过程中,会向参与调查的被调查人发放物资。这部分物资在采购后账务处理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补交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认为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方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但税务机关认为,“主营业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属于重复扣除。请问,上述事项税收上确认了一次收入,而扣除了两次,是重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自建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要扣除土地价款后差额计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项目预售阶段已向业主开具不征税发票“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并预缴3%增值税,现项目即将交房,请问前期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应如何处理?是否应全部收回重新开具有税率的发票?如需要,应在什么时间点完成换发票的工作?剩余的6%增值税应在什么时间点补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我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的税款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按什么项目缴纳,税率多少?税款手续费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按照(1994)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20 至 2019-07-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20 至 2019-07-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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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20 至 2019-07-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