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18 至 2019-07-29,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 2. 你好,我们最近在进行公司注册,关于公司名称对税务的影响有一些问题。公司主营范围是超级电容器及… 3. 您好,我是一名外科医生,每个月会有几次被请到其他医院帮别人做手术,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 4. 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年220号文件关于安置房的处理:1.按规定价格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同时,是… 5. 我公司在房产预售阶段,若客户已在2019年4月1日前就签订合同并交齐款项,但正式购房发票在2… 6. 硫氰酸钠出口视同内销吗? 7. 公司与美国公司订立合同,进行贸易,进口一批货物价值5万美元,过海关的时候关税增值税如何计算,…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零税率)需要认证码? 9.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向客户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换开应税发票。若… 10.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已开具了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需换开应税… 11. 广告制作属于广告服务吗?广告牌制作及安装适用增值税税目及税率是?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区… 12. 您好,我是个体工商户,税收3%,主要是卖美术用品版画工具。但是开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 13. 请教:外籍个人住房出租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是享受“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 14. 我们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今年一月份开了一张60万的安装服务发票,我们甲方收到票以后至今还没有… **15. 我想咨询一下,我司收到一张给汽车加天然气的发票,开具的应税名称是:运输服务*汽车用天然气,这… 16. 我们公司6月代开了专用发票,现在7月想要去税局红冲作废。请问,我要将手上的三联发票返回给税局… 17. 我公司今年属于小微企业,在美国有一家持股30%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美国属于高税率国家,可按… 18. A、B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B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有已完工尚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 19. 请问,A境外公司为B境外公司提供的位于中国境内的某处建筑物的安装工程服务,是否应界定为在中国… 20. 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劳务报酬为2万元,去代开点开具发票2万元,其中交税600元,柜台人员说劳…**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这个税收优惠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就算在2018年12月31日后没有获利,也强行进入优惠期计算,就是两免是指2019.2020两个年度。如果要享受这个优惠,需要先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还是只需汇算清缴时办理优惠备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2、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你好,我们最近在进行公司注册,关于公司名称对税务的影响有一些问题。公司主营范围是超级电容器及相关配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那公司名称中行业名称选择科技(M7320)和电力电子(C3971)对公司后期税务方面有没有什么不同。听到过一种说法是名称中含科技的公司属于服务类公司,增值税发票开票税率会有不同,不知道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我处未查到公司名称影响税率的文件。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的税率开具发票,和公司名称无关。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我是一名外科医生,每个月会有几次被请到其他医院帮别人做手术,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二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请问:我个人所取得的手术费是否应按照项规定按照经营所得向医院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7】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年220号文件关于安置房的处理:1.按规定价格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扣除安置房的实际建造成本?2.如果异地安置或者用划拨用地自建安置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安置房建造成本属于与企业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因此异地安置或者用划拨用地自建安置房需视同销售。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在房产预售阶段,若客户已在2019年4月1日前就签订合同并交齐款项,但正式购房发票在2020年才能开具,那在2020年开具发票时,发票税率应按9%还是10%?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税率为10%的,2019年4月1日之后,税率调整为9%。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判定。
硫氰酸钠出口视同内销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总局网站退税率查询硫氰酸钠退税率为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公司与美国公司订立合同,进行贸易,进口一批货物价值5万美元,过海关的时候关税增值税如何计算,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零税率)需要认证码?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取得零税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进行勾选但无法进行抵扣。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向客户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换开应税发票。若客户将不征税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了,应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记账联及其他联次未丢失?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请提供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 1.A0202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 A02024《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丢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填写) 3.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附送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达不到公安部门的报案受理标准的,附送纳税人签章的挂失声明)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复印件。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已开具了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需换开应税发票。请问收回客户手中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是否一定需要对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进行红冲?只收回不作红冲处理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广告制作属于广告服务吗?广告牌制作及安装适用增值税税目及税率是?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区别?分别适用于什么税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关于营改增“广告制作”,应以其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原则上,如果是带实体的,那属于货物销售;如果是侧重于设计或策划的,卖的是一种理念,虽然会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载体数量较单一),那也属于广告设计和策划,不属于货物销售。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13%,广告服务6%,小规模纳税人均为3%)
您好,我是个体工商户,税收3%,主要是卖美术用品版画工具。但是开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这一栏。我需要开具,版画胶辊、版画刻刀,版画油墨、版画滚点刀,版画梨木版。这些就无法直接搜索出来,请问我如何分类?和勾选?感谢指导!?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教:外籍个人住房出租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是享受“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收入是否扣减城建税等附加及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不区分境内或境外个人。在计算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我们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今年一月份开了一张60万的安装服务发票,我们甲方收到票以后至今还没有认证,前两天把票退回来了,说项目结算以后,实际金额少了3万,也就是发票多开了3万多,请问我们销售方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掉这3万多的销售额吗?还是必须把60万全部冲掉再重新开具57万的蓝字发票,因为上半年和现在的税率不一样,不便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想咨询一下,我司收到一张给汽车加天然气的发票,开具的应税名称是:运输服务*汽车用天然气,这张发票可以归类为“成品油”发票吗?还是说仍然属于运输类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 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给汽车加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开具的商品服务编码大类为销售货物,而非提供服务。天然气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目前税率为9%,征收率为3%。如果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开具,则票面税率应为9%,如果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则票面征收率应为3%。天然气不属于成品油,本发票不属于成品油发票。根据您的描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们公司6月代开了专用发票,现在7月想要去税局红冲作废。请问,我要将手上的三联发票返回给税局吗?然后红冲后销项负数发票税局会给我前三联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公司今年属于小微企业,在美国有一家持股30%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美国属于高税率国家,可按简易方法按25%的税率计算抵免税额。而我公司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实际税率为5%,那么境外所得是否还能按照25%计算抵免税额?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A、B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B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有已完工尚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C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该项目属于老项目,B公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5%计算缴纳增值税。现在A、B公司合并重组。重组方式为A吸收合并B。B公司合并后消失,A公司承接原来B公司业务。请问A公司取得“C项目”后,是否可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请问,A境外公司为B境外公司提供的位于中国境内的某处建筑物的安装工程服务,是否应界定为在中国境内的应税劳务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税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劳务报酬为2万元,去代开点开具发票2万元,其中交税600元,柜台人员说劳务报酬税率是20个点,个人先缴3个点,17个点由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依法扣缴如何理解,是不是收入不超过6万元就不需要缴纳了,只需缴纳600元就可以了,请您解释下?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18 至 2019-07-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18 至 2019-07-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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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18 至 2019-07-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