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28 至 2020-10-2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管… 2. 重庆的个人电子税务局的密码忘记了,是否可以在安徽这边重置? 3. 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向会员单位发函,商请借用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期一般半年至三年。在… 4.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所得中哪些津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6. 1、货车司机个人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后,为被挂靠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这种… 7. 我公司符合简易注销的规定,自行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简易注销,直至企业成为注销状态也未发现有社保注… 8. 我想请教一下公司运营需要准备哪些帐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9.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河南省税务局,我2008年的时候在河南有几个月的税,现在想从网上打印一下当… 10. 个人出租写字楼,月租6000需要交多少钱税 11. 本年奖金次年年中发放,如奖金不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计入本年综合… 12. 业务描述:本公司一般纳税人,因与境外公司(非居民)的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 13. 您好!个人购买彩票中奖取得所得,要不要交个税? 14. 你好,我问一下,如果别人注资我的公司,按协议应该打全款,但是目前只打了一部分钱,我这个时候交… 15. 我为政府进行招商引资,现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招商引资有功的个人进行兑现奖励,这个奖励如何进行个… 16. 你好!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17. 请问,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取得的所得按什么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内容请详见附件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 19. 破产企业发放给该企业职工往年欠发的工资,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有具体法条可以参考吗? 20. 已退休职工原单位返聘所领报酬按劳务所得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管理费要按什么税目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 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因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管理费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庆的个人电子税务局的密码忘记了,是否可以在安徽这边重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您忘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具体可联系重庆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向会员单位发函,商请借用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期一般半年至三年。在借用期内,借用人员常驻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工资福利仍在会员单位领取,与行业协会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业协会以借调人员补助的名义(2000元至10000万元/月),按借用人员在行业协会所任岗位的职务职级按月发放现金。请问,行业协会按月向从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发放的现金补助,按劳务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所得中哪些津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指的是哪些津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的是哪些津补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等标准,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货车司机个人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后,为被挂靠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这种情况,司机取得的运费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2、《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管理办法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是否能作为货车司机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区分的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0-1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了个体出租车营业执照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缴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若是属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具体可携带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我公司符合简易注销的规定,自行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简易注销,直至企业成为注销状态也未发现有社保注销和当月个税申报的提示与流程。现咨询贵局,这样的流程是否符合规范,对以后企业恢复有没有影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告知书》规定: 一、简易注销免办服务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 (三)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 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我想请教一下公司运营需要准备哪些帐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会计账簿具体设置问题您可参考财政部门及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河南省税务局,我2008年的时候在河南有几个月的税,现在想从网上打印一下当时的税单。可是在几个渠道都无法打印,在国税局河南税务局上个税查询是提示错误不能查,通过支付宝查询个税是提示错误无查询记录。请问一下,河南省的有没有像其他省一样的很方便就可以从网上打印个税税单的渠道?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文件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事项省域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71号)……第二章 办税事项省域通办范围 第三条 省域通办事项的范围如下:……(六)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个人出租写字楼,月租6000需要交多少钱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一、增值税:个人出租非住房征收率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果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标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非住房: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可享受减按50%征收印花税。 四、房产税,非住房: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非住房: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对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然人,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六、个人所得税,非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具体税额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本年奖金次年年中发放,如奖金不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计入本年综合所得还是次年综合所得?次年5月31号之前发放和之后发放的本年奖金是否有区别?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20年发放的该笔工资,属于2020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在2020年对应月份预缴,在2021年3-6月办理汇算清缴。
业务描述:本公司一般纳税人,因与境外公司(非居民)的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较小未达到5万美元。双方会签订违约金协议。咨询:1、违约金协议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如需备案需要携带哪些资料。2、支付违约金时是否涉及增值税、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果需要代扣代缴,参照哪项业务事项扣缴。3、对外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付汇备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经沟通,诉求人是购货方。由于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单位不来华,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相关扣缴的合同备案。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 因此,如不属于上述备案范围,无需办理和提交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个人购买彩票中奖取得所得,要不要交个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好,我问一下,如果别人注资我的公司,按协议应该打全款,但是目前只打了一部分钱,我这个时候交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交是付了全款再交还是什么?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我为政府进行招商引资,现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招商引资有功的个人进行兑现奖励,这个奖励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奖金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您可根据实际业务判断具体应税项目,按对应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你好!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安徽省公务费用、通讯费补贴收入按月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2.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取得的所得按什么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内容请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问题1:河南省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有无明确的文件?问题2:国有企业在制定交通补贴标准时,税局层面有无对补贴标准进行规定的知道文件?问题3:国有企业员工按月取得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 )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文件。因此,单位按月发放除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外的其他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2. 税法中尚未对国有企业在制定交通补贴标准做出具体规定。3. 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您单位是河南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发放当月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破产企业发放给该企业职工往年欠发的工资,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有具体法条可以参考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所述,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退休职工原单位返聘所领报酬按劳务所得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28 至 2020-10-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28 至 2020-10-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59)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0)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1)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2)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3)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4)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5)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6)
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28 至 2020-10-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