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10 至 2020-12-2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优化融资能力,在会计核算上未对某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该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 预充值的电费和燃油费卡,没使用完的话,没使用部分金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台设备,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 4. 你好,我公司依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公司每月支付银行利息,请问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能否作为税前扣…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必须是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必须在科技部门立项? 6.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上是否可以… 7. 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体检费用,抬头开据个人客户名称,请问需要纳税调整吗 8. 我是人寿保险公司,如客户在我司购买保单,如保单失效或已结案的的情况下的通融相关事项,保险公司… 9. 您好: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工业用地及厂房,针对国家政策性拆迁给予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纳税,咨询几… 10. 咨询:我司于2016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纳2万余元企业所得税,由于办税人员对多缴税款抵免业务不熟… 11. 请问不征税收入是否必须要形成资产或者费用? 12. 请问下,我公司有多个项目,后面新成立一个健身房项目,还处于筹划阶段,还未正式运营,期间发生的… 13. 我公司是一家工程公司,目前中标一家煤矿采空塌陷区灾害治理工程,该工程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14. 房地产企业当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售收入),能否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 15. 具体业务: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35%的股权以账面净值,按其股东持股的比例全部划转给自己的三家… 16. 企业当年为了新产品的开发专门新建试验台一座,后续产品开发失败(未形成产品)同时试验台在产品开… 17. 不收租金,车辆的保险费和维修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18. 请问企业上期已经转销的坏账本期又收回时,填写到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哪一行呢?是… 19. 股东向公司提供了一笔往来款,公司账上记为其他应付款;现股东想把这笔往来款直接转为公司的资本公… 20. 浙江的A公司在江苏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优化融资能力,在会计核算上未对某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该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在税法不允许计提折旧/摊销的范围内。请问在会计上未对其计提折旧的情况下,税法上是否可以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或摊销进行扣除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预充值的电费和燃油费卡,没使用完的话,没使用部分金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台设备,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假设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能否与次月(2021年1月)所在年度2021年进行一次性扣除,如果可以的话,假设设备购入闲置5年不使用,能否在2026年(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你好,我公司依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公司每月支付银行利息,请问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支出的利息是否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不属于,则无法扣除。如您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且从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鉴于您单位业务的特殊性,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必须是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必须在科技部门立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上是否可以扣除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体检费用,抬头开据个人客户名称,请问需要纳税调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纳税人开具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如实开具。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我是人寿保险公司,如客户在我司购买保单,如保单失效或已结案的的情况下的通融相关事项,保险公司经与投保人协商承担相关赔偿支出,请问这个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您好: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工业用地及厂房,针对国家政策性拆迁给予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纳税,咨询几个问题:1、是否缴纳增值税;2、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3、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非法人,没有核定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其他未列式的纳税义务,如果需要纳税,纳税基数及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咨询:我司于2016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纳2万余元企业所得税,由于办税人员对多缴税款抵免业务不熟悉,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直接以多缴的2万余元税款倒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用纳税调减的方式将多缴税款冲减了2017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现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2016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退税,同时更正补缴2017年的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我公司认为多缴税款在前少缴税款在后,虽然抵减多缴税款的流程不规范,但无主观少缴税款的意向,实质上也未占用财政资金,2016年多缴的税款应可以直接抵减2017年的欠税,不应加收滞纳金,妥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请问不征税收入是否必须要形成资产或者费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下,我公司有多个项目,后面新成立一个健身房项目,还处于筹划阶段,还未正式运营,期间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费用支出,也可以作为开办费用核算,待运营后分摊入当年损益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符合上述规定的筹办费,可按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执行。

我公司是一家工程公司,目前中标一家煤矿采空塌陷区灾害治理工程,该工程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鼓励类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1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鼓励类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因此,建议您结合实际业务参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若难以界定,由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房地产企业当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售收入),能否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预售收入必须符合31号文的规定,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具体业务: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35%的股权以账面净值,按其股东持股的比例全部划转给自己的三家股东(股东分别持A公司股权比例为45%、30%、25%,三家股东合计100%),全股权交易无现金对价)请问这业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大条第三点(具体条文--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此条政策吗?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前提条件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 资产(股权)划转行为。

企业当年为了新产品的开发专门新建试验台一座,后续产品开发失败(未形成产品)同时试验台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损耗严重已无价值,请问该实验台的价值是否全部记入研发费用?按未形成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不收租金,车辆的保险费和维修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上述情况,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请问企业上期已经转销的坏账本期又收回时,填写到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哪一行呢?是一般企业,汇算清缴,查账征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股东向公司提供了一笔往来款,公司账上记为其他应付款;现股东想把这笔往来款直接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请问,公司是否需要就此承担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政策解读……二、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建议您参考该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浙江的A公司在江苏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该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公司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是服务于总公司A的。请问,该分公司的费用和人员工资是否可以在总公司A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10 至 2020-12-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10 至 2020-12-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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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10 至 2020-12-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