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7 至 2020-04-21,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两个项目住宅已售罄,还有少量商业未售,截止4月,进项留抵金额996… 2. 企业20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与企业营业收入无关的地方财政补贴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 3. 我公司于2018年1月向一家客户销售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94万左右,客户收到票据… 4. 我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高速公路及该路段相关的系列配套设施,目前取得的收入主要为高… **5. 出差人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机票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填的是公司,应税服务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 6. 我公司是绿化工程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进购一批苗木用于工程项目,对方公司开具的苗木免税… 7. 企业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与企业营业收入无关的地方财政补贴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参… 8. 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业务免增值税吗,想咨询就是公司有员工出差4月取得的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是否可… 9. 我司购买茶叶、烟酒,有收到专票。如果这些用于公司办公室用,算员工福利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10. 公司2019年和2020年均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有进项税,但未计提加计抵… 11. 我公司收购境外非居民企业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代扣代缴的增值… 12. 我公司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综合楼(1-2楼办公、3-6楼员工宿舍和少许客房),在3… 13.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拓展业务招待需要发生一笔住宿费,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时… 14. 合伙企业A投资于公司B,公司B对合伙企业A进行了分红。假设合伙企业A有两个合伙人,自然人甲和… 15. 2020年建筑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预交的所得税,本月可以抵扣吧?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填在表哪里? 16. 请问企业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认证后,收到供应商出具的债权放弃声明,对该… 17. 我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每月存在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收入,同时也存在向水务局支付的水费支出,每… 18. 假设:A公司通过微盟平台进行产品销售,并使用平台自带的二级分销体制。某月销售产品1万件,微盟… 19. 请问,我们企业是做环卫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较多,转包给相关的环卫服务公司,该公司开具的… 20. 假设我司拥有一幢自有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出租给公司员工,向员工收取租金。该房屋部门部分房间出租…**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两个项目住宅已售罄,还有少量商业未售,截止4月,进项留抵金额9960万,已预缴增值税7668万,预缴后期进项远大于销项,公司资金压力大,可否申请暂停预缴增值税,待项目结束后,进行清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您的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规定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20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与企业营业收入无关的地方财政补贴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参考哪里?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我公司于2018年1月向一家客户销售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94万左右,客户收到票据2018年2月做了进项税认证,但是进行纳税申报时未抵扣,直到这两天(已过去两年多)才发现。客户是否可以按2011年78号文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问题公告处理?我们公司销售方可否在税控系统申请红字,给他们重新开具发票?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上述规定可申请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则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高速公路及该路段相关的系列配套设施,目前取得的收入主要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根据当地政府经济发展安排,当地政府需要提前收回相关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规定我公司停止对相关路段停止收费;为弥补我公司未到期期间的通行费收入损失,对相关路段收费提前收回确定对价金额,并将由政府进行支付。对价金额的计算是以我公司上一年度实际通行费收入数据为基础,结合过去三年通行费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以此匡算出弥补给我公司未到期期间的通行费收入。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通行费收入损失,是否满足45号文件的规定,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出差人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机票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填的是公司,应税服务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这张发票是否可以按照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不是行程单,是开具的发票。票样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绿化工程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进购一批苗木用于工程项目,对方公司开具的苗木免税发票可以作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现已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如有疑问
企业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与企业营业收入无关的地方财政补贴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参考哪里?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业务免增值税吗,想咨询就是公司有员工出差4月取得的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2019年39号公告规定的几类进项抵扣凭证的,不影响您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我司购买茶叶、烟酒,有收到专票。如果这些用于公司办公室用,算员工福利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依据什么条例?如果这些用于招待用,或者送给客人,这些进项税额能抵扣吗,依据什么条例呢。如果用于招待进项税没有抵扣,那还需要视同销售做增值税销项税吗?如果用于送客人,有做到业务招待费,进项也没抵扣,那也要视同销售做增值税销项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描述,你司购进的茶叶等物品,用于集体福利交际应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公司2019年和2020年均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有进项税,但未计提加计抵减,能否在2020年度补提并进行抵减?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我公司收购境外非居民企业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做为进项税抵扣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综合楼(1-2楼办公、3-6楼员工宿舍和少许客房),在3楼客房(非公司员工宿舍)的改造费用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拓展业务招待需要发生一笔住宿费,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时入的是业务招待费科目,这部分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不属于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合伙企业A投资于公司B,公司B对合伙企业A进行了分红。假设合伙企业A有两个合伙人,自然人甲和公司C,合伙企业A将B公司对合伙企业A的分红直接分配给自然人甲和公司C,根据已有规定,自然人甲按照股息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公司C如何缴税呢?是否视为公司B对公司C的直接分红,适用于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的规定?还是说,将合伙企业A对公司C的分红直接并入公司C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公司C汇算清缴缴纳所得税?假设是后者,那么在合伙企业层面是否能够税前抵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经转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0年建筑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预交的所得税,本月可以抵扣吧?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填在表哪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属于以上情况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请问企业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认证后,收到供应商出具的债权放弃声明,对该发票的部分金额自愿放弃债权。那么企业是否应将债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这里的进项税额是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供应商放弃债权,购买方无需在支付货款,就不存在“支付”或“负担”增值税额的文件,所以,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每月存在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收入,同时也存在向水务局支付的水费支出,每月水费支出的金额比水费收入的金额大,形成一个水费亏损;每月申报增值税时,我们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当期应缴的增值税额,同时根据《A0645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我公司形成每月形成的水费亏损是否可以在第6列期末余额中列示,留抵下期抵减?如何可以留抵下期抵减,是否可以跨年留抵?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公司代收的水费(含自来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水费(含自来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代收水费销售额不得申报负数。 对外支付的水费是指税款所属期内,物业公司从水务集团取得的开具时间为税款所属当期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的水费金额(不含物业公司自有水费)。当期申报扣除对外支付的水费金额不得大于当期申报的代收水费金额,尚未申报扣除金额可结转下期申报扣除。 若你司差额扣除部分大于当期对应销售额,可结转下期申报扣除,结转期限暂无规定。
假设:A公司通过微盟平台进行产品销售,并使用平台自带的二级分销体制。某月销售产品1万件,微盟平台商户内收到货款100万。1、分销方【一群微信的使用人员】通过微盟平台的自动提现功能提走自己应该分得的佣金。2、微盟平台的每日提现金额不足,部分佣金通过线下转账支付给各个分佣人员的银行卡上。3、公司的销售模式是,微盟平台下单,产品由香港代理商负责报关,并直接邮寄给客户。我方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和成本发票,应该怎么缴纳增值税或者成本扣除【或者我可能理解错了,这种情况是有单独的原始凭证,如有,请告知,谢谢】问:以上3种情况,企业如何进行税前扣除?需要何种原始凭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我们企业是做环卫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较多,转包给相关的环卫服务公司,该公司开具的居民生活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开具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执行,同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
假设我司拥有一幢自有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出租给公司员工,向员工收取租金。该房屋部门部分房间出租,部分房间属于闲置状态,则该幢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家具购置费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全部抵扣?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确用于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增值税合法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你单位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判断自有房屋出租给单位员工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集体福利或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如不属于集体福利和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以及购置家具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据实抵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7 至 2020-04-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7 至 2020-04-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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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7 至 2020-04-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