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01 至 2020-12-1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给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号开具错误,购买方已经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次月申请开具红字增… 2. 一般纳税人,采购砂石后制成建筑用的机制砂。是否可以按3%简易征收? 3. 老师,您好,在6月份给客户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税号错误,现在是12月份,购买方发现… 4. 我司为发票的接收单位。我司的经办员将对方公司开具给我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一同丢失… 5.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合肥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 6. 我们公司有些材料是预付的,会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比实际支付的多,我们后续不需要补付款。… 7. 我司于15年购买税控设备主机盘用于开具发票(未购买分机盘),现购买分级盘,请问此次购买分机盘… 8. 收购农户的大闸蟹,农户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抵扣 9. 根据总局公告2020年1号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 10. 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如何办理挂失 11. 您好,我公司(保险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的超市,购入杂粮礼盒和鸡蛋礼盒,特仑苏牛奶,用于奖励营… 12. 2011年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了还可以抵扣吗 13. 1、从事稻谷加工,执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现公司从外购买的大米,直接进行销售,这个购… 14. 企业员工出差途中乘坐滴滴,电子发票抬头为个人,企业是否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企业员工出差途中乘… 15. 我公司重新申报了以前月份的增值税,申报后应补缴增值税400万,我司申请用留抵税款全额抵减了欠… 16. 我企业营改增前是从事货物销售的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2017年,我企业变更了经营范围,从… 17. 我司有进口原材料的进口增值税已抵扣后存在两种情况:1.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退运成本过高… 18. 我们是制造业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吗?要符合什么条件? 19. 建筑业,跨地区经营。我是总包方,总包10亿,分包3亿,整个项目做完预估我的销项税=8700万… 20.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从而使这一类企业增…

二、官方答复汇编

给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号开具错误,购买方已经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次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后,反馈税号不正确,导致无法开具红字发票,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当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如有反馈提醒请核实填写信息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一般纳税人,采购砂石后制成建筑用的机制砂。是否可以按3%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老师,您好,在6月份给客户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税号错误,现在是12月份,购买方发现税号有误,无法认证抵扣这份发票,经沟通协商,购买方说,错误发票已入账,不退回抵扣联和发票联,要求我方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37号令第27条,我方必须收回原票。请问在没有收回原发票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我司为发票的接收单位。我司的经办员将对方公司开具给我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一同丢失了。问了漳州市龙文区税务局窗口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的答复是:将发票记账联复印并盖发票专用章和公章,进行账务处理和进项税抵扣,无需再丢失报备。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丢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合肥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鉴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是按发票开票不含收入计算?还是加上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作为收入?(我认为土地价款充许抵扣销项税额,相当进项税税额,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不做对应的调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我们公司有些材料是预付的,会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比实际支付的多,我们后续不需要补付款。专票退回按照实际金额重新开票,供应商不同意。多出来的这些金额可不可以进项税转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我司于15年购买税控设备主机盘用于开具发票(未购买分机盘),现购买分级盘,请问此次购买分机盘是否可以视为首次购买分机盘,并在缴税时给与抵扣税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 问题所述情况如为初次购买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收购农户的大闸蟹,农户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如属于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总局公告2020年1号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请问:1、文件未说明记账联丢失的处理办法,如果发票所有联次全部丢失,增值税抵扣怎么处理?2、文件第五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1月8日)起施行,如果企业丢失的是2018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本月进项税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因此,如果发票所有联次全部丢失,文件中无明文规定处理方法,请您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如果您在2020年1月8号之后丢失的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如何办理挂失?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仅抵扣联丢失情形:纳税人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您好,我公司(保险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的超市,购入杂粮礼盒和鸡蛋礼盒,特仑苏牛奶,用于奖励营销员,取得超市开具的3%(不考虑疫情原因)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二条“保险公司,对于非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应作为销售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公司对奖励营销员的实物做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我公司购入的“杂粮礼盒和鸡蛋礼盒,特仑苏牛奶”是否属于财税字【1995】52号《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如苹果、梨、杂粮等)礼盒包装后,影响其农产品的定性吗?谢谢老师的耐心解答!?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二)畜牧产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1年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了还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1、从事稻谷加工,执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现公司从外购买的大米,直接进行销售,这个购买的大米要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非核定方式正常进行认证抵扣?又从别人公司购买的食用油,直接进行销售,这个购买的食用油要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非核定方式正常进行认证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企业员工出差途中乘坐滴滴,电子发票抬头为个人,企业是否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企业员工出差途中乘坐滴滴,电子发票抬头为个人,其费用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重新申报了以前月份的增值税,申报后应补缴增值税400万,我司申请用留抵税款全额抵减了欠税及滞纳金,请问还需要就该欠缴的增值税申报缴纳附加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我企业营改增前是从事货物销售的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2017年,我企业变更了经营范围,从事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请问我企业从事服务业产生的销项税,能否用营改增前的进项税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司有进口原材料的进口增值税已抵扣后存在两种情况:1.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退运成本过高,因此不会付汇也不会退运。2.货物发生退运,但是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抵扣的增值税不予退还。请问以上两种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你司购进的货物,若是未退运,亦未支付价款。或者已退运,则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因购进货物而负担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口增值税应作转出处理。

我们是制造业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吗?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建筑业,跨地区经营。我是总包方,总包10亿,分包3亿,整个项目做完预估我的销项税=8700万,进项税9000万,留抵增值税300万。预估利润总额=0,因此应交企业所得税=0.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10-3)亿/1.090.02=1300万。劳务发生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3)亿/1.090.002=130万。机构所在地:进项>销项,符合符合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可以按规定比例申请退增值税300万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退税。但是针对劳务发生地预缴的1300万增值税,没有途径退税。由此是否可以得出,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或者负数的情况,企业本身不应该交增值税了,但是日常还是在劳务发生地大量的预缴税款并且最后无法退税,预缴税款挂在账上无用武之地,给企业造成负担,是非常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以及税负压力。预缴税款制度是否违背了初衷?税务政策上是否考虑在划分财政税收收入的问题上,国家财政自己去分摊税收收入,而不是让企业自己在劳务发生地以预缴的方式分摊?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从而使这一类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此类企业从生产企业采购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时,因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故此类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诊断试剂时,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后改为16%),实际税负为14%,负担很重。2016年营改增时,李克强总理提出增值税“只降不增”的指导思想,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对目前存在的增值税税负偏高的行业,能否进行相应的调整,让各行各业都能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对于销售生物制品而只能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也可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真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第二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关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01 至 2020-12-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01 至 2020-12-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01 至 2020-12-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