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3 至 2020-08-2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代开的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交纳3%… 2. A公司生产成品卖个B公司(非委托加工),其中成品内有个原材料由B公司免费提供给A公司生产,并… 3. 客户来公司谈业务,我公司接待发生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请问上述洽谈业务客户住宿费,我公司能抵… 4.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开具的发票有6%的专票、6%的普票,还有0税率的普票,申报增… 5. 我们公司收到人社局的稳岗补贴要不要交增值税? 6. 请问一家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企业,2018年购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 7. 商务合同,乙方企业因丢失专票第二、三联(2011年开具),现仅有记账联复印件,我方因超过认证… 8. 一、不符合生产要求导致的原材料质量损失,进行报废处理,之前的进项税已经抵扣了;二、因为市场因… 9. 我司为商业综合体,租入物业方房屋除自有员工办公区域、消防通道、卫生间、公共区域外主要用于对外… 10. 我公司作为购买方,将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慎遗失,根据国税局2020年1号文件规定,可以让销… 11. 2019年财政部、总局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2. 铁路行程信息提示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是否能用于进项抵扣的凭证 13. 旅行社开具的机票费(电子发票)可以抵扣9%的税金吗 14. 你好,我在较早之前有咨询过这个问题:A公司原本是小规模,2020年1月购买了一间厂房,因为是… 15. 你好,我们公司19年5月成立的公司,2020年5月升的一般纳税人,之前一直没有销售额,6月开… 16. 财税【2016】12号文中销售额的计算是否应当以当月的销项正数金额减去当月开具的销项负数金额… 17. 我司于2018年12月向A公司采购一批商品,现A公司表示只能提前13点税率发票给我司,因原纳… 18. 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其中有“差旅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问1:企业的… 19. 上月申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局审核通过,国库未退款,本月又把此申请作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20. 您好,我单位是酒店餐饮行业,19年年末办理的增量留底退税,想问下原增量留底进项税额计算的加计…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代开的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交纳3%),我是否按取得发票金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出取得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可以抵扣的发票情形,因此,不得抵扣。

A公司生产成品卖个B公司(非委托加工),其中成品内有个原材料由B公司免费提供给A公司生产,并要求A公司在成品售价里扣除此原材料成本。例如:原材料10元,含此料件正常成品售价是100元,因此料件是B公司免费提供,故最终A公司成品售价需为90元,也按照90元开具销售发票,10元A公司未有进项税发票。请问,此过程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原材料由B公司免费提供给A公司生产,B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A从B免费取得原材料,属于从购买方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按100元开具发票。

客户来公司谈业务,我公司接待发生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请问上述洽谈业务客户住宿费,我公司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开具的发票有6%的专票、6%的普票,还有0税率的普票,申报增值税时6%的专票和普票有按照开具发票的税额进行申报纳税,0税率免税,请问针对这些收入取得的进项要如何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如不属于下列不得抵扣情形的,则不区分销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可据实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我们公司收到人社局的稳岗补贴要不要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请问一家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企业,2018年购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请问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摊到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吗?如果需要分摊应该如何分摊?如不需要分摊是不是单独申报在一般项目抵扣即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暂无文件规定既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分摊。即征即退项目的核算应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商务合同,乙方企业因丢失专票第二、三联(2011年开具),现仅有记账联复印件,我方因超过认证确认(系统未勾选认证),特此询问未认证的补救措施,即如何适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完成记账和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根据2017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

一、不符合生产要求导致的原材料质量损失,进行报废处理,之前的进项税已经抵扣了;二、因为市场因为质量原因退回的成品,进行报废处理;三、因为市场需求变更,原材料报废处理;请问以上三项属于非正常损失吗?要转出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司为商业综合体,租入物业方房屋除自有员工办公区域、消防通道、卫生间、公共区域外主要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和物业费收入。租金收入选择简易计征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一般计征;请问根据根据财税2017年90号文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收取的租金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除租金收入外的其他收入销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纳税人全部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作为购买方,将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慎遗失,根据国税局2020年1号文件规定,可以让销售方提供带有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退税和记账凭证,但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原件本身就不是很清晰,字迹模糊,请问可以提供四、五联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佐证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019年财政部、总局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请问:1、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一般纳税人?2、政府下属的国有城投市政公司,形成的资产主要是无法销售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市政设施(无销项税额),仅有部分停车场租金收入,故存在大量的增量留抵税额,且其他条件也符合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请问对这类市政公司可否享受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铁路行程信息提示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是否能用于进项抵扣的凭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因此,需要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方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旅行社开具的机票费(电子发票)可以抵扣9%的税金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2.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票应如实开具,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好,我在较早之前有咨询过这个问题:A公司原本是小规模,2020年1月购买了一间厂房,因为是小规模所以没有抵扣进项,2020年6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打算出售该房产,请问销售这项业务是适用征收率还是适用一般税率?贵局给我的答案是: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9%。但是我今天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问下:不动产,不属于如上条文规定的固定资产?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确实敝司是在小规模期间内购入的不动产,后续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要卖出,如果不能用简易,对企业负担来说非常大!?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规定执行。

你好,我们公司19年5月成立的公司,2020年5月升的一般纳税人,之前一直没有销售额,6月开的技术服务,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加计抵减政策,算的期间怎么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税【2016】12号文中销售额的计算是否应当以当月的销项正数金额减去当月开具的销项负数金额?是否应当加上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当月开具红字信息表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司于2018年12月向A公司采购一批商品,现A公司表示只能提前13点税率发票给我司,因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为16点,我司可否收取这张13点税率发票,如果收取并进行进项抵扣,我司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及审计风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另外,如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其中有“差旅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问1:企业的差旅津贴可否用差旅报销单中的差旅补助来体现?且补助标准不超过冀财行[2014]42号文件的标准问2:在差旅报销单中的交通发票和住宿发票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差旅补助是否还需要发票?问3:在交通和住宿真实发生且有票可依的情况下,此出差补助是否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问1”您所提交的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问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规定: 十八、 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上月申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局审核通过,国库未退款,本月又把此申请作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显示,这部分进项税款已经进项税额转出,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条 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 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因此,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但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或存在未处理的相关涉税事项等情形的,明确先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留抵退税。针对税务机关已经审核通过,未收到国库退税款前申请作废的情形,建议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您好,我单位是酒店餐饮行业,19年年末办理的增量留底退税,想问下原增量留底进项税额计算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对应调减,还是说可以继续使用。由于增量留底的申报方式是填写附表2的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从该政策分析,增量留底退税对应计算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但根据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那么从该文件的逻辑考虑来看,增量留底退税部分计算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继续结转使用。(理由,假设不办理退税,对应的附加税计税基础会比退税低,按照这个逻辑推加计抵减问题,假设不办理退税,对应的加计抵减额肯定是可以结转使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1.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2019年87号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2.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但这部分新增加的应纳税额在前期已经缴纳过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再次征收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了,所以根据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在实际缴纳城建和教育费附加计算计税依据时应该予以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及填报说明,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3 至 2020-08-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3 至 2020-08-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3 至 2020-08-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