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拉一车废物:审批与报备是两套程序,搞混就罚
固体废物出省,去贮存处置要审批,去利用只需报备。两套程序,两个罚格,差一倍的罚款。搞混的后果不止是多交钱,还可能被认定为未经批准转移。同一批废物的台账没记,还要另挨一张五万到二十万的罚单,且第一次不罚。
固体废物出省,去贮存处置要审批,去利用只需报备。两套程序,两个罚格,差一倍的罚款。搞混的后果不止是多交钱,还可能被认定为未经批准转移。同一批废物的台账没记,还要另挨一张五万到二十万的罚单,且第一次不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是固废管理最日常的六道关。选址建在场里、委托给没能力的人、堆场没做防护、其他要求没守住,都在这六项里。这一篇讲第一、四、五、六项,把罚格怎么分档、与其他条文怎么分界、危废贮存为什么反而罚得更轻,一次讲清。
这一条罚的不是倒,是没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罚款十万到一百万,危险废物二十万到二百万,情节严重的还要报请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不作为型的违法,举证结构完全不同于倾倒,抗辩空间也在别处。
个人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罚一百元到一千元。金额小,条文却不简单:主体限个人,对象限个人产生的垃圾,执法主体限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程序上二百元是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分界线。行政机关最容易在这四处出错,当事人最容易在这四处吃亏。
同样一个倾倒动作,废物属性一变,罚款从十万到一百万跳到二十万到五百万。这一款是第八节罚格的天花板,也是唯一一处严重后果档没有同时规定责任人罚款的条文。旧法在这里写着五万到五十万,法典把它删了,这个删除值不值得主张,要看懂条文怎么长出来的。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是第八节唯一一条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四项一次性全上的条文,还能再加限产停产整治和代为治理。十万元到一百万元只是其中一项,真正的账要按四项一起算。
拿到一张固体废物罚单,第一步不是看金额,是确认它挂在哪个条文上。第八节用一条转引条款把整编的义务打包搬进罚则,而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二十多个罚则条,有十三处换了位置、三处换了幅度、三处去向不明。这张搬家地图不看清,谈幅度、谈程序都是空谈。
土地复垦在实践里常被当成一条便宜的处置通道——把超标固废、生活垃圾、污染土壤填进损毁土地的坑里,账面上完成了复垦,实际上把污染埋进了土。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罚的正是这件事,它的定位在本节十条里独一无二:不看排放、不看程序,只看材料去了哪里。
修复活动本身也会产生污染:开挖产生的废水废气、清出的污染土壤、跨区转运的土方。法典为此设了三项罚则——未处理处置污染物、危废土壤未依法处置、转运未提前报备,罚格都是十万起。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罚一万至十万;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罚二百至二千。同一条里差了五十倍的罚格,分界线只在「使用者是不是个人」这一件事上。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单位,各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前者受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两个部门双重监督,后者常把达标排放当成防渗到位。本篇拆三项情形与两处误判。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把船、岸、拆三环的末端责任写在一起:接收与清舱能力不足、港口码头修造拆解单位未配备或者未有效运行接收设施、拆解改装打捞等施工造成污染损害、以冲滩方式在海岸拆船。四项分三档,冲滩仍是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这一篇讲清能力要件与设施要件的区别、有效运行怎么判断、冲滩拆解怎么认定,以及这一条与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分工。
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是本节最长的一条,七项违法情形对应六个不同的罚格,从按次五千元一直到五百万元。这一条同时给了四样手段: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扣押船舶。这一篇讲清海洋倾废的许可制度、没证倾倒与超证倾倒的分界、在线监控为什么成了独立义务、四种手段怎么用,以及三公里以外的海上执法为什么归三家共管。
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后四项,表面上都是「向海域排放或者处置」,实际分了三种完全不同的违法逻辑:第五项看是否达标,第六项看处置方式,第七项看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标准,第八项看地点。第三款还单独给个人在岸滩弃置生活垃圾定了按次一百元至一千元。这一篇讲清这三种逻辑怎么分辨、达标抗辩在哪些项下有效、岸滩的范围怎么划,以及个人处罚与单位处罚为什么差了一千倍。
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列了八项向海域排放的禁止情形,罚格只有两档:除剧毒废液外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剧毒废液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八项里有三项是旧法没有的,其中两项直接指向海洋油气作业——海洋油气装备的残油废油、钻井使用的油基泥浆和有毒复合泥浆。这一篇讲清前四项的构成、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的分界、三档罚格为什么这样分,以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三种手段的适用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