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废许可证,是往海里倒东西的唯一合法凭证。没有它,往海里倒一船疏浚土就是违法;有它但没按规定倒,同样是违法;有它、按规定倒了,但船上的在线监控没联网,还是违法。三个层次,一个比一个细。
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是本节最长的一条,七项情形、六个罚格、四样手段。这一条的立法思路很清楚:把倾废的全过程切成若干环节,每个环节设一项义务,违反哪一项就按哪一项的罚格处理。这个设计与本节其他条文「一项对应一种物质」的写法不同——它不问你倒的是什么,问你走没走完程序。
七项程序义务可以归成五组。第一组是许可(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组是监控(第三项),第三组是报告(第四项、第五项),第四组是委托与监督(第六项),第五组是禁止性规定(第七项海上焚烧)。
这一篇处理前四项中的三项——许可、超许可、在线监控,加上这一条的整体结构与四种手段。第四项按次报告、第五项船舶出港报告、第六项委托监督、第七项海上焚烧,以及第二款的分项罚格、第三款的骗证,留到下一篇。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有七项违法情形、六个罚格,罚格跨度从按次五千元到五百万元,是本节跨度最大的一条。
- 执法主体是三家并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按职责分工。
- 手段有四样: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
- 第一项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倾倒,罚格是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是本条第二重的档次,仅次于海上焚烧。
- 第二项未按许可证规定倾倒,罚格是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它与第一项的差别在「有没有证」,不在「倒了多少」。
- 第三项在线监控,罚格二万元至二十万元。这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义务,不是附属于许可的义务。
- 第一项、第七项的违法行为,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
- 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这是本条独有的禁业规则。
- 「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它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单独救济。
-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载明倾倒物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作业方式,超出任何一项都构成第二项。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一)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 (二)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
- (三)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管系统联网;
-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倾倒情况;
- (五)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
- (六)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未监督实施;
- (七)海上焚烧废弃物。
二、海洋倾废的许可制度
要理解这一条,先要理解倾废许可制度管什么。
许可证载明五件事。 倾倒物的种类、数量、倾倒地点(倾倒区)、倾倒期限、作业方式。这五项是许可证的核心内容,任何一项超出,都构成第二项的「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
倾废物分类管理。 按现行制度,废弃物分三类:禁止倾倒的物质(如含重金属、有机卤化物的高污染废物)、需要特别管理可以在指定区域倾倒的物质(如疏浚物中的清洁部分)、一般许可即可倾倒的物质。分类的依据是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
倾倒区的划定。 倾倒区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国务院批准。倾倒区之外不得倾倒。这一条使「地点」成为硬约束——即使许可证上的数量没用完,倒到区外也是违法。
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续。 许可证有期限,到期需要延续。过期未延续继续倾倒,性质上接近无证倾倒,按第一项处理。
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的区别。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证。排污许可证管的是向环境介质排放污染物;倾倒许可证管的是把废弃物运到海上处置。持有排污许可证不能替代倾倒许可证,反之亦然。实务中常有企业混淆这两者。
三、第一项:没证倾倒
第一项「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构成要件只有两个:倾倒行为、没有许可证。
「未取得」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从未申请;二是申请被拒;三是许可证被吊销;四是许可证过期未延续。四种情形在性质上都是「没有有效的许可证」,都落第一项。
罚格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 这是本条第二重的档次。为什么这么重?因为无证倾倒是最彻底地规避监管——监管机关连倒的是什么、倒在哪里、倒了多少都不知道。这种情形下,损害可能远超许可范围内的倾倒。
与第二项的界分。 两者的差别只有一个字:有没有证。有证但超范围,是第二项(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没证,是第一项(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一倍的上限差,全在「有没有证」这四个字上。
实务中的争议点。 常见的情形是「许可证正在办理中」。这时要看办理进度:已经受理但未发证的,仍属未取得;已经发证但未领取的,属于已取得。这个界线在实务中有时会有争议,判断依据是发证日期,不是受理日期或者通知日期。
「倾倒」的认定。 倾倒指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故意向海洋处置废弃物的行为。注意「故意」二字:事故泄漏不是倾倒,故意排放才是。这一个区分决定了案件是落本条还是不落本条。
四、第二项:超证倾倒
第二项「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类。
超范围的五种形态。 一是超种类,许可证批准倒疏浚物,实际倒了污泥;二是超数量,许可证批准十万方,实际倒了十五万方;三是超地点,倒到倾倒区之外;四是超期限,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倒;五是超方式,许可证要求散抛,实际用了管道输送。
五种形态的严重性不同。 超种类最重,因为它可能把禁止倾倒的物质带入海洋;超地点次之,因为可能影响敏感海域;超数量再次,因为总量控制是倾废管理的核心;超期限与超方式相对轻微。
罚格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这一档比第一项低一半。理由是:有证说明经过了评价与审批,倾倒物的性质在可控范围内,超范围的风险相对可测。
举证的重点。 第二项的举证要落在这五个维度上。种类靠取样检测与申报单比对;数量靠船舶载重吨、吃水变化、倾倒记录、监管系统数据;地点靠船舶航行轨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期限靠许可证有效期与作业时间比对;方式靠现场检查与作业记录。
航行轨迹是核心证据。 倾废船舶按规定要开启自动识别系统,轨迹数据可以精确显示船舶在什么时间到了什么位置、停留多久。把轨迹与倾倒区边界比对,就能判断是否超地点。这份数据由海事部门掌握,调取需要协作。
「情节严重」的后果。 本条开头写了「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证倾倒如果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涉及禁止倾倒物质,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报政府批准关闭。
五、第三项:在线监控是独立义务
第三项「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管系统联网」,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义务。
为什么单列一项。 因为倾废的监管难点在「看不见」。船开出港口,倒没倒、倒在哪、倒了多少,靠人盯不住。在线监控设备把倾倒过程数据化:船位、航速、泥舱开合状态、倾倒时刻,都能实时回传。没有这套设备,许可制度就落不了地。
三个义务要素。 一是「安装」,船上要有这套设备;二是「使用」,设备要开着、要正常工作;三是「联网」,数据要实时传到监管系统。三者缺一即违法。
「符合要求」的判断。 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能记录必要参数,能防篡改。设备不合格等同于没安装。
罚格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这一档是本条第三重。比无证倾倒轻得多,因为它是程序性义务,不直接造成污染。
与数据造假的区别。 本项管的是「没安装、没使用、没联网」。如果设备装了、也联网了,但人为篡改数据或者关闭设备以掩盖超范围倾倒,性质就变了——可能构成逃避监管,适用更重的条款,甚至触及刑事。
举证的特殊性。 本项的举证主要靠监管系统后台数据:设备在线率、数据传输中断记录、设备故障报修记录。这些数据在行政机关手里,企业要抗辩,通常主张设备故障、网络中断、不可抗力。这时要看有没有及时报备——及时报备的,可以从轻;既不报备又长期离线,难以主张善意。
六、四样手段怎么用
本条给了四样手段,写法是并列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
责令改正与罚款是必为项。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两个动作都没有「可以」,都是应当。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选为项,但要说明理由。 「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写在罚款之后,没有「可以」也没有「应当」,属于可以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适用时要在决定书中说明为什么选择吊证而不是仅罚款。暂扣是短期停止使用,吊销是永久取消,两者程度不同。
扣押船舶是行政强制措施。 「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注意用词是「必要时」与「可以」。扣押不是处罚,是强制措施,目的是保全证据、防止继续违法、保障罚款执行。它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单独救济。
四种手段的组合。 轻微案件:责令改正加罚款。较重案件:责令改正、罚款、暂扣许可证。严重案件: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必要时扣押船舶。特别严重:再加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扣押的期限与解除。 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扣押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期满未作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
七、三家执法主体怎么分工
本条的执法主体是三家并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 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吊销,管倾倒区的划定与管理,管倾倒活动的监管系统。倾废许可的日常管理主要在这一家。
海事管理机构。 管船舶的航行安全与污染防治,管船舶出港报告(第五项),管船舶轨迹数据。倾废船舶的现场监管,海事有天然优势。
海警机构。 管海上巡查执法,发现海上违法行为的第一现场往往是海警。
「按照职责分工」带来的问题。 三家都可以罚,可能出现重复处罚或者相互推诿。处理原则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罚一次(一事不再罚),先立案的机关管辖;职责交叉时按主要违法事实对应的职责确定。
实务中的判断。 收到处罚决定书,先看作出机关是哪一家,再看违法事实是否落入该机关的职责范围。比如「未按规定报告倾倒情况」(第四项)由生态环境部门管,「船舶出港未报告」(第五项)由海事管。主体错位,决定书就站不住。
八、罚格全景
本条七项,六个罚格,跨度极大。把六个罚格排在一起看,能看出立法者的轻重判断。
| 项 | 违法情形 | 罚格 | 相对轻重 |
|---|---|---|---|
| 七 | 海上焚烧废弃物 | 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 | 最重 |
| 一 | 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倾倒 | 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 | 次重 |
| 二 | 未按许可证规定倾倒 | 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重 |
| 六 | 委托实施或监督不到位 | 三万元至三十万元 | 中 |
| 三 | 在线监控未安装使用联网 | 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 较轻 |
| 四 | 未按规定报告倾倒情况 | 按次五千元至二万元 | 轻 |
| 五 | 船舶出港未报告 | 船舶三千元至三万元;人员五百元至五千元 | 按主体分 |
这张表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七项。海上焚烧废弃物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是本条最高,也是本节最高。原因在行为性质:海上焚烧是把船舶变成移动焚烧炉,完全绕开陆上焚烧的监管与排放控制,性质上接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所以罚格最重。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项与第二项的一倍差。这个差别的政策含义是:许可制度本身比许可内容更重要。你可以倒得不规范,但你不能没有证。
九、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存在向海洋倾倒的行为 | 船舶轨迹、泥舱记录、现场影像、证人证言 | 行政机关 |
| 第一项:没有有效许可证 | 许可证核发记录、吊销记录、有效期 | 行政机关 |
| 第二项:超出许可证载明事项 | 种类检测、数量核算、轨迹与倾倒区比对、期限比对、方式核对 | 行政机关 |
| 第三项:未安装、未使用、未联网 | 监管系统在线率、设备清单、数据传输记录 | 行政机关 |
| 作出机关有相应职责 | 三家分工与违法事实的对应关系 | 行政机关 |
| 情节严重 | 规模、持续时间、是否涉禁止倾倒物质、是否逃避监管 | 行政机关 |
| 扣押的必要性 | 防止继续违法、保全证据、保障执行 | 行政机关 |
| 许可证有效 | 许可证原件、有效期、载明事项 | 当事人 |
| 倾倒量少于许可量 | 载重吨记录、吃水记录、作业台账 | 当事人 |
| 设备故障已报备 | 报修记录、报备回执 | 当事人 |
举证上有两个特点。第一,行政机关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轨迹、在线监控、监管系统),企业要抗辩,往往从数据完整性、设备准确性入手。第二,扣押是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要证明必要性,不能仅因「怕跑了」就扣押。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事故泄漏不适用本条。 本条针对「倾倒」,即故意向海洋处置废弃物。船舶碰撞、平台泄漏等事故性排放,不属于倾倒,适用其他条文。
第二,陆上处置不适用本条。 废弃物运到岸上填埋、焚烧,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
第三,依法倾倒不适用本条。 有证、在区内、按规定种类数量期限方式倾倒,不构成本条违法。这时即使客观上对海洋生态有影响,也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可能涉及生态损害赔偿)。
第四,本条不免除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无证倾倒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要赔偿;数量大、情节重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或者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五,扣押不是处罚,不能替代罚款。 扣押期满应当解除,或者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按决定处理。以扣押代替处罚,属于违法。
第六,本条的吊证与禁业要区分。 吊销许可证是本条的处罚;三年内不得从事倾倒活动是吊证的法律后果。两者不是独立的两个处罚。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先看有没有证,再看超没超范围。这两个问题决定罚格是第一项还是第二项,上限差一倍。
第二句,航行轨迹与在线监控数据是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要抗辩,先从数据的取得程序与完整性入手,不要在「倒没倒」上硬碰。
第三句,扣押是强制措施,有三十日上限。超期不解或者以扣代罚,都是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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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本条整体结构撰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章、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对照,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倾倒区划定与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