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标含油污水排海,是海洋排放案件里数量最多的一类。它和前面四项不一样:前面四项只要排了就违法,这一项要看排的合不合格。同样一吨含油污水,处理到标准以内排放是合法生产,处理不到位排放就是违法,两者的界线不在「排没排」,在「达没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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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后四项,加上第三款的个人处罚,一共五个条文单元。它们的共同点只是「都写在同一条里」,违法逻辑其实分三种。

第一种是状态型,看排放物是否达标。第五项未达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第七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的五类废水,都属于这一类。达标即不违法,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是最有力的抗辩。

第二种是方式型,看处置方式对不对。第六项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问的不是固体废物有没有毒,而是「该不该往海里处置」。

第三种是地点型,只看在哪儿。第八项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不问物质性质,不问是否达标,只要地点是岸滩,就违法。第三款的个人生活垃圾处罚,同样是地点型。

这三种逻辑混在一起,是这一条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很多案子的事实认定没错,错在把地点型当成状态型来审——要求执法机关证明固体废物有毒,实际上第八项根本不需要证明有毒。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后四项分三种违法逻辑:第五项、第七项是状态型(看是否达标),第六项是方式型(看处置方式),第八项是地点型(只看是否在岸滩)。
  • 第五项的关键词是「未达标」,达标排放不违法。这是全条唯一以「未达标」为构成要件的分项。
  • 第七项是全条唯一明写「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前提的分项,列出五类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含病原体的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含不易降解有机物或者重金属的废水。
  • 第六项与第八项的区别在物质:第六项管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八项管一切固体废物;两者可能重合,重合时按较重的一档处罚,不并罚。
  • 第八项不问物质性质。在岸滩堆放建筑渣土、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即使完全无毒、即使有防渗措施,仍构成违法。
  • 第三款只针对个人,只针对生活垃圾,按次一百元至一千元。单位在岸滩弃置生活垃圾,落入第八项,罚格是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个人处罚与单位处罚之间差一千倍,这个落差的理由是:个人弃置是生活行为,单位弃置是经营行为,两者的可责性不同。
  • 「岸滩」的范围要按现行有效的岸线划定文件确定,一般指岸线向海一侧至低潮线之间的区域,包括滩涂、潮间带。
  • 后四项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向江河湖泊倾倒固体废物)形成陆海分工,判断标准是倾倒地点。
  • 后四项都不设「造成污染后果」要件,违法成立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 有前款除第三项以外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五项:未达标三个字的分量

第五项「向海域排放未达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构成要件里有一个明显的限定词——未达标。这三个字决定了整个案子的举证结构。

达标与未达标,以什么为标准。 含油污水的排放,涉及两类标准。一类是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如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石油类的排放浓度限值;另一类是海水水质标准,规定受纳海域的水质要求。执法实践中,判断「未达标」通常看排放口的排放浓度是否超过排放标准,而不是看受纳海域水质是否超标。理由是排放标准针对排放行为设定,可直接归责于排放者;海水水质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单独归因于某一个排放口。

达标抗辩怎么提。 企业主张达标,要拿出三个东西:一是采样点位与排放口的对应关系,证明样品取自本企业排放口而非混合排口;二是检测机构的资质与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含油量检测有红外分光光度法等方法,方法选错结果无效;三是采样时段的代表性,生产工况、处理设施运行状态都要记录。这三样缺一样,达标主张就站不住。

未达标不等于超标。 这两个词在实务中常被混用。「超标」通常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未达标」的范围更宽,包括超过限值、也包括不符合其他达标要求(比如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的排放)。在海洋排放案件里,执法机关写「未达标」比写「超标」更稳妥,因为前者不需要精确锁定某个限值。

含油污水与油性混合物的区别。 前者指含油的生产废水、舱底水、压载水等;后者指油与水形成的混合物,包括乳化液、油泥水混合物。两者在检测方法上不同,含油污水测石油类浓度,油性混合物还要看乳化程度与分层情况。这个区别影响采样方法,取样瓶、保存剂、保存时间都有讲究。

三、第六项:向海域处置含油工业固废

第六项的表述是「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注意用的是「处置」,不是「排放」。这两个词在环境法里有严格区别:排放指向水体、大气等环境介质释放污染物;处置指对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理,包括填埋、焚烧、抛海等。

「含油」是核心限定。 本项只针对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比如含油污泥、废油桶、含油滤芯、油污染的包装物、油泥砂。不含油的工业固废向海域处置,不落本项,但可能落入第八项(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物)。

「向海域处置」包括哪些方式。 至少包括三种:直接抛入海中、在海上平台就地处置、通过管线输送到海上处置区。把含油固废运到岸上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属于本项——但要看有没有转移联单、接收单位有没有资质,否则可能构成非法转移。

与海洋倾废的关系。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属于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调整的范围,需要倾倒许可证。含油工业固体废物属于禁止倾倒的物质,即使有许可证也不能倾倒。所以第六项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倾倒)可能重合:含油固废既属于本项的「含油工业固体废物」,也属于倾倒许可制度禁止倾倒的物质。重合时按较重的一档处罚。

举证要点。 本项的举证不在「有没有毒」,在「是不是工业固体废物」和「含不含油」。工业固体废物的认定看产生环节(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油的认定看检测(石油类含量或者油污外观)。这两点都要有书面依据,不能只凭现场目视。

四、第七项:五类废水与一个前提

第七项是全条唯一明写「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的分项。它列了五类废水:

一是含热废水,指温度高于受纳水体一定幅度的冷却水、工艺热水;二是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三是含病原体的生活污水;四是含病原体的工业废水;五是含不易降解的有机物或者重金属的废水。

这五类的排列有一个共同点:都是「稀释了也还在」的污染。热污染会改变局部海域的生态条件;病原体会通过贝类富集进入食物链;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会在沉积物中长期存留。这五类污染物不能靠稀释解决,只能靠处理。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是唯一前提。 这一句意味着达标即合法。与第一项(油类、酸液、碱液,绝对禁止)相比,第七项给了企业一条合规路径:把废水处理到标准以内,就可以排。这条路径的存在,也意味着执法机关必须证明「违反」,不能只证明「排放」。

含热废水的特殊性。 热废水的问题不在毒性,在温升。判断标准通常是排放口温升不超过规定幅度、受纳海域温升不超过规定范围。核电、火电的冷却水排放是典型场景。这类案子的举证难点在温升的测量——要在排放口和参照点同时测量,还要排除季节、潮汐、日照的影响。

含病原体污水的三类分列。 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被分别列出,加上「含病原体」这个限定。这个写法意味着:不含病原体的生活污水排海,不落本项;含病原体的才落。生活污水一般含病原体,所以实践中的生活污水直排通常落本项。医疗污水则无论是否检测出病原体,按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都必须消毒处理,未消毒排放一般认定为违反规定。

不易降解有机物与重金属。 这是本项最宽的一类,覆盖多环芳烃、有机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镉、铅、砷、铬等重金属。判断标准是排放标准中的相应限值。这一类物质的关键特征是可在沉积物中累积,所以损害往往滞后显现,行政处罚的时效起算点要特别注意。

五、第八项:岸滩是地点型违法

第八项「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物」,条文里没有任何关于物质性质、是否达标、是否造成污染的限定。它只限定一件事:地点是岸滩。

地点型违法的特点是不问物质。 在岸滩堆放建筑渣土、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堆放生活垃圾(单位行为)、堆放清淤泥沙,只要落在岸滩范围内,就构成违法。哪怕堆得很整齐、做了覆盖、做了防渗,仍然违法。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误解——企业主张「我们没有污染」,但第八项根本不需要证明污染。

「岸滩」的范围怎么划。 一般指岸线向海一侧至低潮线之间的区域,包括滩涂、潮间带、河口滩地。具体范围以现行有效的海岸线修测成果和地方政府划定的岸线保护范围为准。争议常出现在两个地方:一是高潮线与岸线的关系,二是河口区域海陆分界。这两处都需要借助海图、卫星影像、岸线修测数据来固定。

「弃置、堆放、处理」三个动词。 弃置是丢弃不要,堆放是临时存放,处理是加工处置。三个动词覆盖了从随意丢弃到有组织处置的全过程。这意味着即使企业主张「只是临时堆放,准备运走」,也落本项——堆放本身就是条文明列的行为。

与第六项的关系。 含油工业固废在岸滩堆放,同时符合第六项与第八项。这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分项,属于法条竞合,按较重的一档处罚,不并罚。哪一档重?两项都在「除第三项外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这一档,罚格相同,此时按具体情节在档次内裁量。

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关系。 在岸滩堆放固废,也可能违反固废法关于贮存场所的规定。两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就海洋环境而言,法典本节是特别规定),一般按法典本节处理;如果固废法罚则更重,按从一重处断。

六、第三款:个人生活垃圾为什么单独一款

第三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全条唯一的个人处罚条款。

为什么单列。 因为第八项的主体是单位,罚格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如果个人的行为也按第八项处理,一个游客在沙滩上扔一个塑料袋就要罚十万元,明显过罚不相当。立法者把个人行为单独拎出来,定了一个与行为可责性相匹配的罚格。

「擅自」两个字的含义。 擅自意味着没有经过允许。如果是在划定区域、按规定投放,就不构成本款。这一限定给景区、海滨浴场的管理留了空间——只要设置了垃圾收集设施并明确告知,游客按规定投放就不违法。

「按次」怎么算。 按次计算意味着每一次弃置行为构成一次违法。实践中「一次」的认定通常以时间、地点、行为连续性综合判断:同一时间在同一地点连续丢弃多个物品,算一次;分几天在同一地点丢弃,算多次。这个认定直接影响罚款总额,需要有现场记录支撑。

一百元至一千元的裁量。 这个区间有十倍空间。裁量通常考虑:弃置物的性质(是否属于有害垃圾)、数量、地点(是否在保护区、浴场)、是否配合清理、是否多次。下限一百元适用于单件少量、当场清理的情形;上限一千元适用于大量、有害、拒不配合的情形。

与地方规定的衔接。 很多地方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个人乱扔垃圾也有处罚规定,罚格可能不同。这时会发生竞合:同一行为既违反法典第三款,也违反地方条例。处理原则是上位法优先,但如果地方条例是特别规定且罚则更轻,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可以适用地方条例。这一点在复议中常被引用。

七、后四项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陆海分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是「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与本条第六项、第八项对照,可以看出一条清晰的分工线:内水的滩地岸坡归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海域的岸滩归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这条分工线的实务意义在于管辖与执法主体。在江河入海口的滩地上堆渣,究竟算内水还是海域?判断标准是岸线的位置:岸线向陆一侧是内水,向海一侧是海域。岸线本身的位置以修测成果为准,不以行政界线为准。

另一个分工点是物质。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管「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本条第六项管「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八项管「固体废物」。三者的关系是:含油工业固废向海域处置,落本条第六项;其他固废在岸滩堆放,落本条第八项;内水滩地堆放任何固废,落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

八、罚款档次与裁量

后四项全部落在「除第三项以外」这一档,即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第三款的个人处罚是另一档,一百元至一千元。

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这一档的跨度是十倍。裁量要考虑的因素,按过罚相当的要求至少包括六项:

一是排放或者处置的数量。数量越大,罚款越高。二是持续时间。一次性排放与长期排放,可责性不同;长期排放可能还构成按日计罚的情形。三是污染物性质。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与含热废水,在同一档内也有轻重。四是地点敏感性。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附近排放或者堆放,从重。五是主观状态。故意规避监管、伪造监测数据、私设暗管的,从重;过失、设备故障及时报备的,从轻。六是事后处置。主动清理、主动修复、主动赔偿的,从轻;拒不改正、阻碍检查的,从重。

下限十万元不能突破。 这一档的下限是十万元,即使情节轻微也不能低于十万。这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二万元下限不同。小微企业在海洋排放案件中的压力,主要来自这个下限。

九、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排放或者处置地点在海域、岸滩岸线位置、海图坐标、现场影像行政机关
第五项:排放物未达标排放口监测数据超过排放标准限值行政机关
第七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标准,或者不符合处理规定行政机关
第六项:物质属于含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属于工业生产,检测含油行政机关
第八项:物质属于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鉴别,不问是否含毒行政机关
第三款:行为人是个人身份信息,非单位行为行政机关
第三款:弃置物属于生活垃圾生活源产生,非工业源行政机关
第三款:按次计算时间地点行为的独立性行政机关
达标抗辩采样点位、检测方法、工况记录三样齐备当事人
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清理、修复、赔偿当事人

举证上要特别注意第五项与第七项的差别。第五项只需要证明「未达标」;第七项除了证明超标,还要证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 这两者在实践中往往重合,因为排放标准本身就是国家规定的一部分。但如果企业主张适用的是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就要先解决标准适用顺序的问题。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内水排放不适用本条。 江河、湖泊、水库里的含油污水排放,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判断标准是受纳水体,不是排放口位置。

第二,达标排放不构成第五项、第七项的违法。 这两项都以「未达标」「违反规定」为要件。但要注意,达标只免除这两项的责任,不免除其他项——如果排放的是油类、酸液、碱液,即使达标也违反第一项。

第三,合法倾倒不适用第六项。 取得倾倒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倾倒的废弃物,不构成本条第六项的违法。但含油工业固体废物属于禁止倾倒物质,实际上拿不到这样的许可。

第四,单位在岸滩弃置生活垃圾不适用第三款。 第三款明确限于个人。单位行为落入第八项,罚格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第五,第八项不以造成污染为要件。 在岸滩堆放固废,即使做了防渗、没有渗漏、没有污染,仍构成违法。这一点的抗辩空间很小,争的只能是「是不是岸滩」「是不是固体废物」。

第六,行政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罚款缴了,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渔业资源损失赔偿仍要承担;造成严重污染的,还要移送刑事。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先分清是哪一种违法逻辑,再决定举什么证。状态型争监测数据,方式型争物质属性,地点型只争位置——把地点型当状态型来打,方向就错了。

第二句,达标抗辩只在第五项、第七项有效。第一至四项、第六项、第八项都没有达标前提,拿达标报告来抗辩等于答错题。

第三句,岸滩的范围以岸线修测成果为准,不以行政界线为准。这一个坐标点,往往决定案件归哪个部门管、适用哪一节。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第二款、第三款撰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章及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逐项对照,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岸线修测成果与排放标准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