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私募飞单与卖者尽责: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理财经理说「稳赚不赔」,亏了却让你签风险自担;买了飞单产品,银行说不是自己的业务;风险测评被代填成激进型,本金腰斩。本专题按适当性义务、飞单定性、私募门槛、免责条款、举证与时效五段,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条线讲清楚,条文全部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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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经理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亏了,银行要不要赔?
看的不是「亏没亏」,而是「卖的人有没有尽责」。三个环节,缺一即可能担责。 第一个环节,了解客户。风险测评是不是你本人真实完成、结果是不是反映了你的真实情况。第二个环节,了解产品。产品的风险等级、投资范围、结构、流动性安排,销售人员有没有搞清楚。第三个环节,风险匹配与充分揭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如实说明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相匹配的产品。基金销售机构同样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三个环节都做到,亏损属于买者自负;任何一个环节失守——把高风险产品卖给测评结果是稳健型的客户、代客操作测评、口头承诺稳赚不赔——就可以主张赔偿。 举证上你占优势: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银行代销基金、理财的纠纷,实践中也常参照这一分配。所以你的任务不是「证明它骗我」,而是「提出合理质疑,要求它自证合规」。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什么是「飞单」?买到飞单产品怎么维权?
飞单指银行、证券公司的员工私下销售非本机构发行或者代销的产品,把客户资金引向外部机构,自己拿高额佣金。识别特征很明显:不在柜台或者官方应用成交、要求把钱转到个人账户或者某个没听过的公司账户、合同主体不是银行、只给一张手写或者普通打印的协议、收益率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催你「今天最后一天」。 维权能不能成,关键在法律定性:这算不算机构的行为。可以从三个角度主张。第一,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法人对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员工在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以银行员工身份推销,你作为善意客户有理由相信这是银行的行为。第二,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机构的管理过失。员工在网点长期飞单,机构称「完全不知情」,很难让人信服。 取证清单:转账记录(收款方是谁最关键)、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经办人姓名与工号、签约地点与时间、有没有双录。然后三条线并行:向机构投诉、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涉嫌非法集资或者诈骗的直接报案。 要提醒的是:如果钱是你自己主动转到陌生人账户、合同主体明显不是银行,机构的责任会大幅减轻。所以「钱转给谁」这一步,是这类案件的分水岭。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风险测评被经理代填成激进型,亏损能要回来吗?
有很大机会,这是适当性纠纷里最容易打赢的一类。 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了解客户」,测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真实完成。代填、诱导填选、事后修改测评结果,都构成义务履行瑕疵,机构很难证明「销售了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而举证责任在机构一侧: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不能证明的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可以做四件事。第一,申请调取测评记录:提交时间、操作设备、网络地址、修改痕迹。一直买国债的人突然被评为激进型,这个矛盾本身就有说服力。第二,比对历史交易风格:过去三年买过什么、持有多久、最大回撤承受度。第三,找聊天记录或者录音里「我帮你填一下」「随便选个高的」这类表述。第四,看有没有双录,双录里是谁在操作。 机构常见的抗辩是「签字是你自己签的,确认书上也写了风险自担」。这个抗辩可以被击穿:签字只证明你收到了文件,不证明测评过程真实;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机构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本身无效。 金额较大的案件,建议监管投诉与民事诉讼并行——投诉可以推动机构调取内部记录,诉讼则解决赔偿。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买私募基金有什么门槛?凑钱买「原始股」靠谱吗?
门槛是硬的,凑钱绕不过去,而且「凑钱」这个动作本身就把你推到了风险里。 法律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凑钱买」违反的是两条硬约束:一是合格投资者标准(个人金融资产或者年均收入的门槛、单只基金认购金额的下限),二是人数上限二百人。多人拼单、代持份额,实质是把不合格投资者拉进来,后果是: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只能主张返还本金与过错赔偿;如果募集方未经登记、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应当及时报案。 「原始股」这个词本身就是警报。真正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会通过微信群零售,也不会承诺「上市翻倍」。凡是要你凑够门槛、催你当天打款、只给收据不给正式合同的,先假定是坑。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私募基金暴雷、管理人跑路,能找销售机构赔吗?
可以主张,但要把三个角色的责任分清,别只盯着销售经理个人——个人赔不起,机构才有赔付能力。 第一个角色,管理人。它是基金合同的相对方,负责投资运作,暴雷的首责在它。失联、挪用基金财产、虚构底层资产的,除了民事索赔,还应当报案并申报债权。 第二个角色,销售机构(银行、券商、第三方销售)。它承担的是适当性义务与告知说明义务:有没有了解客户、有没有揭示风险、有没有销售未备案产品、有没有代客签字、有没有承诺收益。存在这些情形,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常见「管理人赔偿、销售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按过错比例分担。 第三个角色,托管人。它只负责按指令划款、复核净值等托管职责,不是保底方。只有在未尽托管职责、对明显异常未予核查的范围内才承担责任。把托管人当「兜底方」是常见误解。 实务提醒:这类案件往往刑民交叉。刑事追赃与民事索赔可以并行,不要等刑事案件结案才主张民事权利,否则时效和财产都可能落空。 还有一个动作要尽早做:向基金业协会查询管理人登记状态与产品备案信息。没有备案的产品本身就是重大违规线索,也是主张销售机构未尽审查义务的有力依据;已经注销登记的管理人,追偿重点就要转向销售环节和托管环节。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产品说明书里写了「不保本」,是不是就只能认亏?
不是。「不保本」解决的是「能不能要求刚性兑付」,不解决「卖方有没有尽责」。 法律把这两件事分得很清楚。刚性兑付是被禁止的,所以合同写「不保本」本身合法;但卖方仍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充分揭示四项义务。如果销售环节存在承诺收益、隐瞒产品结构、虚构底层资产、代客操作,那么即使合同写了不保本,机构也不能免责——因为这是它自己的法定责任,用格式条款免除,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条款无效。 判断路径可以按三步走。第一步,看亏损原因:市场波动导致的净值下跌,属于买者自负;底层资产虚假、资金被挪用、杠杆结构没说清,属于卖者责任。第二步,看销售过程:测评是否真实、风险等级是否匹配、有没有双录、有没有承诺收益。第三步,看免责条款:有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有没有给过你选择。 一句话:不保本条款挡住的是「你必须赔我本金」,挡不住「你卖错了产品」。这两句话的区别,就是这类案件的全部胜负。 还有一个角度可以用:看它有没有做到卖者尽责的书面留痕。风险揭示书有没有逐条讲解、双录是否完整、回访是否真实、投资者确认是否本人操作。这些环节只要有一处缺失,即便合同写了不保本,机构也要为「没讲清楚」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7销售说「预期收益百分之八」没兑现,能不能主张欺诈?
看这句话是怎么落在纸面或者录音里的,三种情形结论不同。 第一种,材料明确标注「预期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收益承诺」,你签字确认,且产品说明书里有完整风险揭示——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欺诈,亏损属于投资风险。 第二种,销售人员口头或者微信承诺「保本保收益」「年化百分之八稳拿」,而合同里没有对应安排。这可能构成欺诈或者误导性陈述: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第三种,宣传单页、演示文稿上直接印着收益承诺,没有任何风险提示。这是最有力的证据,既可用于民事索赔,也可用于监管举报——法律明确禁止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难点在举证。口头承诺如果没有任何记录,基本无法证明。所以投资时养成一个习惯:让销售把关键说法发到微信里,或者当面沟通时录音。这不是不信任,是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另外提醒:即便构成欺诈,赔偿范围通常是本金损失加利息,期待收益(那百分之八)一般不会作为赔偿基数。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8老年人被忽悠买了长期理财,能撤销吗?
有机会,两条路径可以并用。 第一条,欺诈或者重大误解。销售人员隐瞒产品期限、流动性限制、退保损失、风险等级,使老人陷入错误认识,可以请求撤销;对产品性质、期限存在重大误解的,也可以主张撤销。但要注意时限:撤销权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是九十日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所以发现越早越好。 第二条,适当性义务。老年人风险承受能力通常较低,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长期限、低流动性产品,机构应当履行更严格的了解客户与揭示风险义务。没做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还会审查:是否在营业场所办理、是否有子女陪同、双录是否完整、回访是否真实、有没有把保险说成存款。 有一个细节值得强调:如果产品是保险或者信托,期限可能长达五年、十年,中途退保损失巨大。老人往往只听到「收益比存款高」,没听到「五年不能取」。这类信息不对称,本身就是适当性义务要解决的问题。 做法:尽快书面提出撤销或者退款,同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起诉时主张合同撤销加赔偿,不要只主张「退费」,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9银行代销的保险、信托出问题,找银行还是找发行方?
两个都可以找,但请求权基础不同,建议同时启动。 对发行方(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兑付、赔付或者违约责任。这是最直接的一条,合同相对方是它。 对代销银行:基于适当性义务与告知说明义务。代销不等于免责,银行在销售环节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充分揭示;如果存在误导销售、风险揭示不足、把保险说成存款、把信托说成保本理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银行以「我们只是渠道」抗辩的,通常不被完全采纳——客户是在它的营业场所、由它的员工、用它的品牌完成交易的。 「存款变保单」是典型违规,也是最容易举证的一类:存款不需要健康告知、没有犹豫期、随时可取;保险产品有犹豫期、中途退保只能拿现金价值。如果销售人员没讲清这几项差别,属于关键信息隐瞒。 取证重点:双录资料(监管要求代销过程录音录像,这份材料往往决定胜负)、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回访录音、宣传单页。投诉走金融监管部门,民事索赔可以同时起诉银行与发行方,让法院去分清责任比例。 时间上要留意犹豫期:人身保险产品通常有十日到十五日的犹豫期(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期内退保可以全额退还保费,过了只能拿现金价值,损失可能过半。所以发现「存款变保单」,第一件事是看还在不在犹豫期,在的话立刻书面申请退保,这比事后争论谁误导有效得多。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0投资顾问承诺「保本保收益」,这种约定有效吗?
无效,而且这个承诺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法律明确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保本保收益」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但无效不等于你拿不回钱。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你可以主张返还本金、赔偿实际损失,只是不能主张「按承诺的收益兑付」。 更重要的是,这个承诺在诉讼中是认定「误导销售」的关键证据:既然对方敢承诺保本保收益,说明它在销售环节就没有如实揭示风险,适当性义务大概率也没做到位。所以不要因为「承诺无效」就放弃,反而要把它作为突破口。 监管后果也不轻: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罚款。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亏损之后要举证,该准备哪些材料?
按四组准备,一组都不能少。 第一组,销售过程。双录资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宣传单页与演示文稿、路演视频。这组证明的是「对方怎么说的」,是适当性纠纷的核心。 第二组,适当性。风险测评问卷与提交记录(时间、设备、网络地址)、产品风险等级说明、你的资产与收入证明、过往投资记录。这组证明的是「不匹配」或者「测评不真实」。 第三组,合同与资金。基金合同或者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转账凭证、对账单、持仓证明。这组证明投资关系与损失金额。 第四组,损失计算。投入本金、已分配收益、当前净值或者清算结果、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清算未完成的,可以按最后一次披露的净值暂计,并在诉请中保留追加的权利。 举证策略上有个要诀:你的任务不是「证明对方违规」,而是「提出具体质疑,要求对方自证合规」。因为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不能证明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材料准备到「足以让法官要求对方解释」的程度就够了,不必自己去做对方的内部调查。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2追偿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三年,起算点是全案的关键。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金融产品纠纷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常从这些时点认定:产品到期未兑付、净值大幅下跌被披露、管理人发布延期或者清算公告、监管处罚公告发布、刑事立案。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是「我早就该知道亏损了」——如果你一直能查看净值,法院可能认为你从净值下跌时就应当知道;如果产品是封闭运作、信息披露不透明,起算点会往后推。 两个实操建议。第一,不要等刑事案件结案才主张民事权利,刑事追赃与民事赔偿可以并行,等下去时效可能先过。第二,定期书面主张一次——发律师函、提交投诉、发邮件要求兑付都可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把回执留好,这就是中断的证据。 多人维权的,注意每个人的时效独立计算,别人起诉不代表你的时效也中断。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到底怎么分责任?
顺序是:先查卖者有没有尽责,再谈买者是否自担。这个顺序不能颠倒,也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卖者尽责包含四项:了解客户(测评真实)、了解产品(风险等级清楚)、风险匹配(不越级销售)、充分揭示(讲清风险与结构)。四项都做到,损失由投资者承担,这才是「买者自负」的完整含义——它不是经营者的挡箭牌,而是尽责之后的自然结果。 卖者未尽责的,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投资者自身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卖者责任:提供虚假资产信息、拒绝听取风险提示、坚持越级购买并书面确认「本人自愿承担风险」,这些都会被考虑。但要注意,书面确认不能单独成为免责依据——如果机构明知客户不匹配仍然销售,一句「客户坚持要买」挡不住责任。 举证规则是关键的分水岭: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由证券公司自证合规,不能证明的承担赔偿责任。这把「卖者尽责」从道德要求变成了可执行的法律责任。 所以投资时的正确姿势是:如实做测评、认真听风险揭示、把所有材料留存;维权时的正确姿势是:先攻「卖者未尽责」,再谈损失金额。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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