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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与理赔常见问题:10 个最常问的问题

买保险时没说清病情,日后会不会被拒赔?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卡你怎么办?出险后多久要报案、理赔材料交上去多久必须赔钱?理赔有没有“过期作废”?受益人怎么定、条款有歧义听谁的——投保、出险、要理赔时最容易撞上的十个问题。

1投保时没说清病史,日后保险公司能以此拒赔吗?

先给结论:不一定,关键看两点——您是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以及合同成立有没有满两年。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问到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法律留了一条护着投保人的规则:这个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就消灭;而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再解除合同——这就是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满两年之后再出保险事故,该赔还得赔。也要知道边界: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赔、也不退保费;因重大过失未告知、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以投保时把健康告知逐项如实填,才是最省心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拒赔,可投保时没人跟我讲清楚,这套条款还算数吗?

您这种情况可以理直气壮地争。法律对“免责条款”有硬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没有作提示或者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说白了,如果保险公司拿一条从没向您说明过的免责条款拒赔,您完全可以主张这条不生效。动作建议:把投保时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业务员讲解的截图都找出来,用来证明对方确实没有说明;那份拒赔通知书也要留好,上面写的理由,就是您反驳的靶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出了保险事故,最晚多久要通知保险公司?晚了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没有规定“几小时、几天”的死线,但有一个明确的原则叫“及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晚通知的后果是有条件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就不能拿这个当借口。所以最稳妥的做法是:出险后第一时间打客服电话报案,留下报案号,重大事故再配合现场查勘。别拖到现场没了、伤情说不清了才想起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理赔材料交上去以后,保险公司多久必须给答复、多久必须赔钱?

有明确时限,别被一句“再等等”拖着。保险公司收到赔付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核定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您达成赔付协议后十日内,必须履行赔付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没有按时履行这些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您因此受到的损失。动作建议:交材料时留一份清单和签收、回执记录,核定和答复都照上面这几个天数去卡;超期还不答复,就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保险公司迟迟核定不了、一直拖着不赔,法律上有没有时间约束?

有。如果保险公司自收到赔付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付数额还是不能确定,它就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等最终确定赔付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就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用“还在核”无限期拖下去。您要做的:把提交材料的时间点记牢(最好有签收或者回执),满六十日还没有先付的,先书面催告,再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别嫌麻烦,这张“时间表”就是您手里的筹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6理赔有没有“过期作废”?过多久就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而且分两种,这两个数字一定记牢。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赔付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人寿保险是被五年,都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不是“保险公司说不赔就永远没戏”,而是您要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动作建议: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可能要拒赔或者拖延,别只打电话口头催,要用微信、短信、律师函这类能留痕的方式书面主张,让时效从这里重新起算;临近时效的更要尽快起诉,别落个“有理却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保险受益人怎么指定?没指定,或者受益人先去世了,保险金归谁?

先说怎么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要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您完全可以在投保时、或者事后书面变更受益人,指定成自己想给的人。再说没指定或者失效的情形: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放弃受益权而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的规定给付——这就可能被用来参与遗产分配。还有一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想让钱按自己的意思给到想给的人,就尽早白纸黑字写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8保险合同条款有歧义,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各说各话,法院听谁的?

法律明确“向着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方”解释,这是对普通投保人的保护。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碰到保险公司拿含糊条款说事,别急着认栽。动作建议:把合同条款原文、投保时的宣传材料、双方的沟通记录整理成一组,明确点出“这里至少有两种理解”,把这条“不利解释”规则用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9保险业务员夸大收益、忽悠我买了不合适的保险,能退保、把钱要回来吗?

能主张,别自认倒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也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更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业务员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再进一步:如果对方是用欺诈手段,让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投保,您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份合同,撤销之后可以要求返还已交保费。动作建议:把宣传单、微信聊天、电话录音、保单回访记录都保存好;先向保险公司投诉,再打 12378 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协商不成再起诉,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0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却不肯赔钱,能找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赔吗?

能,这一步在法律上叫“代位求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您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就在赔付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您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说白了,保险公司先把钱赔给您,然后它自己去追那个肇事方。有两点要知道:如果您已经从对方手里拿到部分赔偿,保险公司赔付时可以相应扣减;而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不影响您就没拿到的部分继续向对方主张。动作建议:事故后及时报案、定损,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同时把对方的信息和证据一并交给保险公司,让它去追。如果是责任保险的受害一方,也可以依照法律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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