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与债务集中清理: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欠了几百万还不上,能不能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把债一笔勾销?我国目前只有深圳、厦门两个经济特区有个人破产立法,其他地方没有制度出口。本专题把两地的申请条件(深圳要社保连续满三年,厦门要居住或经营满五年且不限社保)、三种程序怎么选、八类不得免除的债务、三到五年考察期的限制、豁免财产二十万上限、申请被驳回的四种情形,以及不在两地时的合法出路,逐条讲清楚,条文全部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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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吗?我在内地城市欠了几百万。
不能。个人破产在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立法,目前只有深圳、厦门两个经济特区有生效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地方的个人债务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 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是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厦门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2025 年 8 月 26 日通过,是第二部。除此之外,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在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性质上是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尝试,不是破产,也没有法定免责效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依然存在。 这个差别必须说清楚,因为它决定了你对结果的预期。真正的个人破产有三件套:法定程序启动、财产统一分配、剩余债务免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只有前两件半,最后那半步要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拒绝。 所以如果你不在深圳、厦门,现实的路径是另外三条:一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减债,签书面协议;二是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争取暂缓或分期;三是如果债务集中在某一个债权人身上,考虑以物抵债、债务重组。这三条都不是「免除」,但能解决现金流问题。 还有一点要提醒:市面上有中介宣称「全国可办个人破产、包免除债务」,收费几万到几十万,这类基本都是骗局。真正的破产申请必须由本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代办免责。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2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要满足什么条件?
两个硬条件,缺一不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条文原文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拆开看有四个要件。第一,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公司不行——公司走企业破产法。第二,居住地在深圳经济特区,通常以居住证、实际居住证明为准,不是户籍。第三,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连续」两个字是重点,中间断缴可能被认定不符合条件,补缴能否算要看具体审核口径。第四,要有破产原因——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原因限于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赌博、吸毒等违法原因导致的债务,实践中会被严格审查。 三年社保这个门槛,把大量「来深圳躲债」的人挡在外面。它的立法意图很清楚:个人破产是给本地长期居住、有真实生活基础的人一个重生机会,不是给逃债者提供避风港。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债务人可以申请,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另有规定,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如果你是被债权人申请的一方,要注意应诉期限,别错过异议机会。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厦门的个人破产条件比深圳宽松吗?我没有深圳社保。
各有侧重。厦门不要求社保,但居住或经营年限更长——连续满五年。 厦门的规定是: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和深圳比,三处不同: 第一,年限口径不同。深圳是「居住 + 社保连续满三年」,厦门是「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厦门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列为可替代条件,意味着在厦门开小店、做个体经营但没缴社保的人,也可能符合条件,这是明显的放宽。 第二,破产原因表述不同。深圳限定「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厦门只要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没有限定原因,适用范围更宽。 第三,程序类型相同,都是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对企业主而言,厦门这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很实用:很多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主从来没缴过职工社保,按深圳的口径直接被挡在门外,但在厦门可能符合条件。 需要提醒的是,两部条例都只管各自特区范围内的事项,管辖法院也不同。你在厦门居住、债务发生在深圳,能不能在厦门申请,要看具体管辖规则和实际居住证据,不能想当然。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有序平衡的原则。
4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我该选哪个?
选择标准不是「哪个能少还钱」,而是「你还有没有稳定收入、想不想保住房子」。 破产清算,是把名下财产全部交出来统一分配,程序结束后进入考察期,考察期满免除剩余债务。适合彻底没有偿债能力、名下也没什么可保财产的人。代价是最彻底——房子、车、存款基本都要处置。 重整,是拿未来的收入分期还债,按一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执行完毕后剩余债务免除。适合有稳定工资、有职业前景的人,因为可以保住主要财产、保住工作,用三到五年的收入换取债务清理。 和解,是与债权人谈一个折扣或延期方案,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履行。适合债权人数量少、关系还能谈的人。 实务中的选择逻辑可以简化成三个问题:第一,你现在有没有持续收入?没有就走清算。第二,你的房子是不是唯一住房、有没有老人小孩住?如果是,优先考虑重整。第三,债权人是不是集中(比如只有两三家银行)?集中就走和解,谈得动;分散(几十个网贷平台、几十个个人债权人)就走清算或重整,谈不动。 有一点要特别注意:三种程序不是自由挑的,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比如明显有履行能力却申请清算,可能被认为有逃债目的而不予受理。所以在申请前,最好先做一份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预测,再决定走哪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破产之后,是不是所有债都不用还了?
不是。有一份明确的「不得免除」清单,八类债务即使破产也照样要还。 条文列明: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这八项分三类。第一类是人身性债务——打伤人的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关系到受害人和家属的生存,不能免。第二类是公法债务——税款、罚金,涉及国家公权力,不能免。第三类是诚信性债务——你明明知道有这笔债却不申报,那就不给你免;恶意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免。 注意第(三)项,很多人没想到:欠员工的工资、欠客户的预付款,破产也不免。这一条对小微企业主尤其重要,别以为申请破产就能把欠薪一笔勾销。 还有一个救济口子:前款规定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这是人性化条款,但门槛很高,需要医学证明和生活困难证明。
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6破产后的考察期有多长?期间要受哪些限制?
深圳是三年,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算;厦门也是三年,从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之日起算,但厦门允许债权人会议一致决议缩短。 深圳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违反的,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也就是说最长五年。 考察期内要承担的义务,条文列了七项,其中对日常生活影响最大的是三项: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出境;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按时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 第一项意味着护照基本被冻结,出国、出境旅游都不行。第二项意味着你以后再借钱,必须主动告诉对方「我破产过」——不说的后果很严重,可能构成欺诈,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考察期义务而延长考察期。第三项意味着你的每一笔收入和消费都在监督之下,大额消费会被质询。 厦门的制度设计略有不同:考察期内由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共同监督和查看债务人财产变动情况、收入和支出情况、对限制性措施和法定义务遵守情况等诚信状况,并以此审查是否免除剩余债务。监督主体更多元,程序更前置。 一句话总结:破产不是「一笔勾销后重新开始」,而是「用三到五年的受限生活换一次重新开始」。这个代价,申请前要想清楚。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考察期。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会议一致决议缩短考察期的除外。 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前,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设置考察期,破产程序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终结。
7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驳回我的破产申请?
四种法定情形,任何一条成立都会被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会被驳回申请。 条文规定: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第一项是资格问题,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居住、社保年限不达标。第二项是目的问题,也是最要命的一项——如果你在申请前把房子过户给配偶、把存款转给父母,哪怕手续做得再干净,只要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直接不予受理。第三项是诚信问题,申报材料造假、隐瞒财产、提供假证据,同样驳回。第四项是间隔期,八年内已经享受过一次免责的,不能再申请。 还有一条后果必须知道:申请人因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只是申请被驳回这么简单,还要赔钱。 不服裁定怎么办?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个期限很短,收到裁定要立刻决定是否上诉。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8破产会不会把我的房子、工资全部收走?
不会全收。法律专门划了一块「豁免财产」,留给你和家人基本生活。 深圳的规定: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同时有两个限制: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除第(五)项、第(六)项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这条的现实含义有两层。第一层,基本生活能保住:锅碗瓢盆、必要的家具家电、孩子的学习用品、看病的钱、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社保金,都不动。第二层,二十万是天花板:如果你有一块名表、一幅字画、一辆车,明显超出基本生活需要,就会被认定为非豁免财产而处置。 至于房子,条文没有把「唯一住房」直接列为豁免财产,而是交给「生活必需品」和「公序良俗」去判断。实务中,唯一自住房的处理弹性很大——面积小、有老人小孩居住的,可能整体保留或部分保留;面积大、地段好的,通常会被要求置换小房、差额用来还债。所以「破产保住唯一住房」这句话不成立,只能说「有可能保留基本居住条件」。 工资不是全部收走,而是在扣除本人及扶养人必要生活费后,剩余部分用于清偿。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9破产过的人还能当公司高管、还能做生意吗?
能做生意,但有一段时间不能当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条文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个要点。第一,限制的对象是特定类型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金融机构,不是所有公司。开个小餐馆、注册个个体户、当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不在限制范围内。第二,限制的岗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普通股东不受限。第三,限制期间从宣告破产之日起到免除债务之日止,覆盖整个考察期。 这条的立法逻辑是「信用修复需要时间」:涉及公众资金和金融安全的岗位,需要更高的信用门槛,刚破产的人暂时不适合。等考察期满、债务免除,限制自动解除。 还有一层间接影响:银行开户、申请贷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践中会受信用记录影响,虽然不是法定禁止,但实际会被卡。这类障碍没有法定解除程序,只能靠时间积累新的信用记录。 对企业主来说,这意味着破产会实质影响职业路径。如果还想继续做企业,重整可能是更优选择——保住公司、保住职位,用未来收入还债,而不是彻底清算后退出。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10厦门的「债务清理」是什么?必须先走这一步吗?
是破产申请前的咨询辅导与协商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但走了有明显好处。 厦门条例设了专章规定「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债务人在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申请咨询辅导时,可以申请与债权人进行债务清理;申请时要提交材料,包括债务清理协议草案;机构收到申请后征询已知债权人意见,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务清理的,启动债务清理工作。 这套设计的意义在于「分流」:把能在庭外谈成的案子挡在法院门外,只把谈不成的送进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来说有三个实际好处。 第一,成本低。破产程序要指定管理人、要公告、要开会,费用最终从债务人财产里出;债务清理在机构主持下谈,成本低得多。 第二,隐私保护好。破产程序原则上公开,债务清理是协商,不进入公开的破产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保住信用。走过破产程序的人,即使最终免责,信用记录也会留痕;债务清理谈成并履行完毕,不产生破产记录。 代价是要拿到「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过半数是按人数还是按债权额,条文写的是「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按人数理解更贴近文义,但实践中机构可能同时考虑债权额权重。债权人数多、金额分散的,凑过半数不难;债权人少而集中的,只要有一家银行不同意就谈不成。 所以实务建议是:先试债务清理,谈不成再申请破产。谈的过程本身也是摸底——能提前知道哪些债权人强硬、哪些能谈,为后面的破产程序做准备。
债务人在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申请咨询辅导时,可以申请与债权人进行债务清理。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收到债务清理申请后,征询已知债权人意见。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务清理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启动债务清理工作。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11我破产了,配偶要不要一起承担?会不会影响家里人?
分两种情况: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本来就要承担;个人债务,原则上不影响配偶,但家庭生活会被牵动。 先看债务性质。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这条划得很清楚:为家庭日常需要借的钱(买菜、交学费、看病),是共同债务,配偶要还;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借款(比如一方拿去做生意亏了),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债权人要举证证明用途,举证不能就不能向配偶主张。 再看破产程序的影响。深圳、厦门两部条例都只处理债务人本人的债务,不免除配偶的责任。也就是说,你的个人债务通过破产免除了,但如果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照样可以起诉配偶。厦门条例还专门设置了夫妻共同破产程序,允许夫妻双方一并申请,避免一方破产、一方被追债的尴尬局面。 对家庭的实际影响还有几项: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会被纳入破产财产;配偶的收入原则上不进破产财产,但如果混同使用,界线会变模糊;孩子的抚养费属于不得免除的债务,即使破产也要继续支付。 所以申请破产前,建议夫妻双方一起做一次债务梳理:哪些是共同签名、哪些用于家庭、哪些是一方经营所负。这份梳理既影响破产方案,也影响配偶未来的风险敞口。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12申请破产前把房子过户给家人,会被查出来吗?
会,而且这是导致破产申请被驳回最常见的原因,还可能引出刑事责任。 先说程序上怎么查。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会做三件事:调取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记录;调取近几年的银行流水,看大额转出的去向;向税务机关调取申报记录。个别地方还会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做交叉比对。这些手段加在一起,隐匿财产的难度极高。 再说法律后果。条文明确: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因该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是「赔偿责任」,不是「申请被驳回就算了」。 更严重的是刑事风险。如果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把财产转出去,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已经有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两项都不是「破产程序内的问题」,而是另案处理。 还有一个时间维度很多人不知道:管理人有权追回。破产申请受理前一段时期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无偿转让财产、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等行为,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也就是说,就算过户成功了,也可能被追回来重新分配。 一句话:破产程序是「全透明申报」,任何试图隐瞒的动作,成本都远高于老老实实申报。真有过不去的坎,应该提前咨询专业人士设计合法方案,而不是自己动手转财产。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 (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因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追回。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或者濒临破产,仍然与债务人实施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不在深圳、厦门,欠债实在还不上,有什么合法出路?
有,但都不是「免债」,而是「减压力、拖时间、控风险」。 第一条,与债权人协商。这是最常用也最有效的一条。银行有债务重组、展期、减免利息的政策;网贷平台有延期还款方案;个人债权人可以谈分期。关键是拿出真实的收入证明和还款计划,让对方相信「按月还一部分」比「起诉后一分拿不到」更划算。谈成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写明金额、期限、是否免除剩余利息。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如果已经被起诉、进入执行,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以物抵债;达成后可以申请暂缓或解除限制措施。这条的前提是对方同意,法院不强制。 第三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浙江、江苏、山东等地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探索这一机制,允许「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清理程序获得部分债务豁免或分期安排。但要注意:这不是破产,没有法定免责效力,债权人不同意就无法推进,而且各地做法差异很大,需要向当地法院具体咨询。 第四条,守住底线。被起诉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生活全面受限。所以哪怕还不上,也不要失联、不要拒收法院文书、不要虚假申报财产——这些都会把「还不上」变成「拒不履行」,性质完全不同。 最后要说一句实话:如果你的债务规模已经远超未来收入,靠协商解决不了,而人又不在深圳、厦门,那目前确实没有制度化的出口。能做的是控制损失、保住基本生活、等待个人破产制度扩大适用范围。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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