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频问答 › 车辆抵押、抵押车买卖与车抵贷

车辆抵押、抵押车买卖与车抵贷: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抵押车便宜三成」这句话后面,藏着不能过户、随时被追车、保险理赔被拒三件事。本专题把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抵押物转让、正常经营买受人、流押禁止、清偿顺序、解押流程讲透,买车、卖车、借钱、追债四个位置都能对号入座,条文全部照录。

1车已经抵押给贷款公司了,还能卖吗?

能卖,但能不能「卖干净」是两回事。法律给了抵押人转让的权利,同时给买受人留了风险。 第一层,转让本身不违法。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你不用先还清贷款才能卖,但抵押权会跟着车走——车到谁手上,抵押权就在谁头上,债权人照样可以就这辆车优先受偿。 第二层,通知义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所以卖车之前不通知,本身就是一个违约动作,贷款机构可以据此主张提前到期。 第三层,合同可以另有限制。很多车抵贷合同里写着「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这种约定有效。签了这种合同还偷偷卖,买受人可能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无法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 对买受人的实操建议是三步。第一步,查登记:到车管所或者交管平台查抵押登记状态,登记还在,就说明抵押权存在。第二步,看价款与债务的关系:车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卖家又急着要现金的,要高度警惕。第三步,把「解除抵押」写进合同,约定过户前必须注销抵押登记,未解除的按违约处理,并留一部分尾款到解押完成再付。 一句话总结:法律允许你带押卖车,但买家买到的是「带负担的车」,除非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车」比市场价便宜三四成,到底能不能买?

法律上没有「不能买」,但你要清楚自己买到的是什么:一辆不能过户、随时可能被债权人找上门的车。 先把概念说清。市面上的「抵押车」,多数是车主把车抵押借款后无力还款,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委托的车商)把车转手处置。这种交易的本质是转让占有,不是所有权过户——因为抵押登记没注销,车主还是原车主,你拿不到登记证书,也过不了户。 买这种车,你会遇到四类风险。第一类,被债权人追及:抵押权跟着车走,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依法就这辆车优先受偿,车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第二类,被原车主追回:登记还在原车主名下,他可能以「车是我的」为由起诉要求返还。第三类,无法正常使用:不能过户意味着不能正常买保险、不能办营运、年检和事故处理都麻烦。第四类,可能涉及赃车、套牌、事故车,一旦查实,车要被扣,钱也难追。 什么情况下相对安全?只有一种:抵押已经注销、可以正常过户。这时候它就不是「抵押车」,只是一辆二手车买卖。判断方法是让卖方一起去车管所查登记状态,当场注销抵押、当场过户。做不到的,就不是「便宜」,是「风险折价」。 如果已经买了,能主张什么?如果卖方隐瞒抵押事实,构成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出卖人本来就负有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如果构成欺诈,还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所以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一样都不能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买二手车之前,怎么查这辆车有没有抵押、有没有被查封?

查三个地方,缺一个都可能漏掉。 第一,查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属于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反过来说,登记过的抵押是可以查到的。带上车牌号或者车架号,到车管所查登记信息,或者在交管服务平台查询车辆状态。注意:只有在车管所办理过抵押登记的才查得到;只签了抵押合同没登记的情况查不到,但那种情形下你作为善意买受人反而受保护。 第二,查查封。法院查封会在车管所留下记录,车辆状态会显示「查封」。这一步很多人漏掉,而查封车是绝对不能碰的——买了也可能被法院直接扣走拍卖。 第三,查事故与违章。看保险理赔记录、维修记录、违章未处理数量。事故车不影响所有权,但影响价值和安全性;违章未处理会导致过户受阻。 还有一个只有买卖双方才能做的事:核对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会记载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的记录,一页一页翻。卖方拿不出登记证书、或者只给复印件的,先别付钱。 把这些查完,再谈价格。给买家的三个动作建议:查完把查询结果截图存档;合同里写明「车辆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利负担,如有不实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尾款留一部分到过户完成再付。这三件事加起来半小时,可以省掉后面几年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没办登记,车又被原车主卖给别人了,谁说了算?

多数情况下,买到车并实际占有的人赢,债权人只能去找原车主追债。 规则有两层。第一层,动产抵押的设立不要求登记: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没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是有效的,但碰到善意第三人就失效。 第二层,具体到「抵押人把车卖了」这个场景,司法解释给了明确答案: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翻译成大白话:只要买受人已经实际拿到车、且不知道这车被抵押过,债权人就不能向他要车;债权人能证明买家明知抵押的,才例外。证明「明知」的证据通常是:买家与卖家是亲友关系、车价明显低于市价、买家参与过抵押过程、合同里写明「已知抵押」。 同一逻辑还适用于另外三种场景:抵押人把车出租并交付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除非承租人明知抵押;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法院已作出裁定或采取措施的,抵押权人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抵押人破产的,抵押权人也不能就这辆车优先受偿。 给债权人的教训很直接:车抵贷业务必须办抵押登记,几百块的登记费,换的是对抗全世界的效力。给买家的提醒同样直接:低价买车要提高警惕,因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恰恰是法院认定你「应当知道」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5二手车商卖给我的车有抵押,能不能按「正常经营买受人」保护?

能主张,但要满足三个硬条件,缺一个就不成立。 规则原文很短: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三个条件就是——正常经营活动、支付合理价款、已经取得抵押财产。 第一个条件「正常经营活动」,指的是以销售该类商品为业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出售。二手车商卖二手车、4S 店卖新车,都符合;个人偶尔卖一辆自己的车,通常不构成「正常经营」。反过来说,如果车商卖的是「展车」「试驾车」以外的、明显不属于其经营范围的车辆,或者交易方式异常(比如半夜交易、只收现金、不给合同),法院可能认定不属于正常经营。 第二个条件「支付合理价款」,强调「合理」二字。市场价二十万的车付三万,就不是合理价款。这一条是防止有人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帮债务人转移财产。 第三个条件「已经取得抵押财产」,指车已经交付、买家已经实际占有。只签了合同没交车,不算。 满足三个条件,你就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债权人不能向你要车,只能去找车商或者原车主追偿。但要注意,这条保护的是「车不被追走」,不当然等于「损失全部补回来」:如果你的车因为抵押没注销而过不了户,你仍然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向车商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实操建议:交易时保留付款流水、交车凭证、车商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以及当时同类车型的市场报价。这三样东西,就是日后证明「正常经营+合理价款+已取得」的全部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车抵贷逾期几天,车被半夜拖走,这样合法吗?

光凭「逾期」就半夜拖车,法律上站不住脚。重点看三件事:谁拖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走程序。 第一件事,谁有权处置。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有两条法定路径:一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是协议不成,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注意,两条路径都需要「协议」或者「法院」,没有一条叫「自己带人把车开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还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件事,流押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合同里写「逾期车就归公司」,这条约定不能让它直接取得所有权。 第三件事,程序与现实。实务中不少车抵贷公司在合同里塞一条「授权拖车」条款,据此自行或委托拖车公司收车。这类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即便认定授权有效,取回过程也不能使用暴力、不能非法侵入住宅、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一旦动手,性质就从民事纠纷变成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遇到半夜拖车,正确动作是四步:第一,立即报警,说明「车辆被不明人员强行开走」,要求出警并记录;第二,调取小区、路段的监控,保存视频;第三,书面向贷款机构发函,要求说明拖车依据、车辆存放地点,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以车抵债;第四,如果车已被处置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可以主张该处置行为无效或者要求赔偿差价。 还有一点值得记住:抵押权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本来就有权请求停止。所以「先把车藏起来」不如「先把证据留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7车被拖走以后,车里的东西丢了、违章多了,算谁的?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不一样:车内物品可以索赔,违章要看是谁开的车。 先说车内物品。车被拖走,车内的私人物品仍然归你所有,拖车方、贷款机构、停车场对财物负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主张的时候关键是「证明有什么」:拖车前的照片、行车记录仪、购物记录、发票。所以拖车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除了报警,还要做一件事——把车内物品清单列出来,越具体越好。 再说违章。交通违法记分和罚款针对的是驾驶人,不是车主。因此:拖车过程中产生的违章,如果能证明当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可以申请变更处罚对象或者申请撤销;停车期间的违停,一般由实际停放人承担。但现实中证明「不是我开的」并不容易,最实用的办法是报警记录加监控——报警回执上写明了「某时某分车辆被他人开走」,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还有一层容易忽略的风险:车在被扣押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车已脱离你的控制、你对事故没有过错,责任就不在你;但如果你明知对方无证驾驶还把车交出去,性质就变了。 所以处置顺序是:先报警固定「车非本人开走」,再列物品清单并拍照,最后书面通知贷款机构限期说明车辆位置、交还车辆。三步做完,后面的索赔才有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8抵押权人能不能直接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抵债?

不能直接过户,只能依法就车优先受偿。这是法律给债务人留的一道保护线。 规则很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类约定在学理上叫「流押条款」,法律不承认它直接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只承认它的担保功能。 那正确的处置方式是什么?两种。第一种,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二种,协商不成,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无论哪种方式,都有一道「算账」程序: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所以即便车被拍卖,多出来的钱还是你的。反过来说,如果机构直接把车过户抵债、不结算差价,就侵害了你的财产权。 现实中还有一种变形:机构要求你先签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再放款,本质上是提前把所有权转出去。这类协议一旦签了,后面主张「这是担保不是买卖」会非常困难。签字之前一定看清标题是「抵押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已经发生了违规过户,可以走三条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处置行为无效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违规处置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暴力取车的,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同一辆车抵押给好几个人,拍卖后谁先拿钱?

按登记时间排队,登记过的排在没登记的前面,都没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分。 规则写得很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把三种情形摊开看。第一种,都登记了——谁先登记谁先拿,与合同签订时间无关,与借款时间也无关。这就是为什么车抵贷业务里「抢登记」这么重要。第二种,一个登记一个没登记——登记的那个优先,没登记的只能就剩余部分受偿。第三种,都没登记——按债权比例分,比如你借了十万、他借了二十万,拍卖得十五万,你拿五万、他拿十万。 还有一个特殊规则值得知道: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通俗说,就是「买车的那笔贷款」在十日内登记,可以插队到最前面——这条叫价款超级优先权,二手车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常用。 实操上有两点提醒。第一,出借人务必在放款当日或次日办抵押登记,晚一天可能就排到别人后面;第二,借款人不要把同一辆车反复抵押给多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多次抵押会被认定风险处置异常,反而影响你的信用与协商空间。 如果车已经被拍卖、你对分配顺序有异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必要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类案子胜负往往就在一张登记时间证明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分期买的车还在还款,能不能转手卖掉?

能不能卖,先看你签的是「贷款买车」还是「融资租赁」——这两种法律结构完全不同。 第一种,贷款买车。车登记在你名下,银行或者汽车金融公司是抵押权人。这种情形下适用抵押物转让规则: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所以可以卖,但要通知、可能要提前还款。 第二种,融资租赁。车往往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你只是承租人,租期届满、付清留购价才取得所有权。这种情形下你根本没有处分权,擅自转卖属于无权处分,买家也很难构成善意取得——因为登记信息一看就知道不是你。 还有一种常见结构是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形下,你还清之前所有权不完全归你,转卖同样有风险。 那怎么判断自己属于哪种?看三个地方: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写的是谁;合同标题是「汽车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还款期间发票、保单上的权利人是谁。三者一致,才能确定结构。 如果确实要卖,正确做法是:先向贷款机构申请提前结清,取得结清证明和解除抵押材料,办完解押再过户。全程别跳过「解押」这一步——少了这一步,买家拿到的就是一辆有权利负担的车,纠纷迟早找上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1买了抵押车,结果被原债主把车开走了,找谁赔?

找卖方,按违约或者欺诈主张;能不能要回车,要看几个条件。 先说对卖方的主张。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就是典型的「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所以卖方没有披露抵押、导致车被债权人取走,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如果卖方明知有抵押却隐瞒,还可能构成欺诈,你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再说车能不能要回来。这取决于你买车时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价款、是否已经取得占有。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人转让车辆、受让人占有后,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权人能证明你明知或者应知抵押。所以关键证据是三样:你不知道抵押的证明(比如卖方明确承诺「无抵押」的聊天记录)、合理价款的支付凭证、车辆交付与占有的事实。 但如果是登记过的抵押,情况就不一样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你,债权人有权就车优先受偿,你要回车会非常困难,只能回头向卖方索赔。 实操建议:车被开走的第一时间报警,取得报警记录;随后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限期解决并保留追责权利;同时准备好合同、付款流水、聊天记录、车辆交付照片。诉讼请求可以写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比单纯「要回车」更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抵押车、不过户的车出了事故,责任谁来担?

先看谁在开,再看登记车主有没有过错,这是两条独立的判断线。 第一条线,使用人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开车的人先赔,这是原则。 第二条线,所有人过错。什么算过错?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明知车辆存在缺陷仍然出借、明知对方饮酒仍然交车,都算。反过来说,如果车是被偷开、被强行开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赔偿顺序也有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就出现了抵押车最现实的困境——不过户的车往往保险买了但受益人不明,甚至因为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理赔时被拒。没有交强险的车发生事故,赔偿压力会全部落到使用人身上。 给买方的提醒:不过户的车,交强险一定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重新投保,商业险也要如实告知使用情况;每年续保留存凭证。给卖方的提醒:车虽然交付了,登记还在你名下,一旦发生事故被起诉,你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最省事的做法是保留交付协议、交付时间、以及对方实际控制的证据。 一句话:登记不是免责牌,但登记在你名下,你每次都要多花力气证明「不关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13贷款还清了,怎么解除抵押?要准备哪些材料?

还清只是第一步,解押没办完,车在法律上仍然背着负担。 先说法律效果。担保物权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贷款还清属于「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抵押登记是公示手段,登记不注销,外部看不出来,所以必须走注销登记这一步。 材料清单通常是五样:机动车登记证书(就是那本绿色的大本);抵押权人出具的结清证明或者解除抵押证明(加盖公章);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授权委托书;车主身份证;行驶证。各地要求略有差异,去之前先电话确认,能少跑一趟。 流程是:抵押权人与车主共同到车管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登记证书上会加注解除抵押。有的地区支持线上办理,抵押权人在系统里提交解除申请,车主线上确认即可。 三个坑要避开。第一个,贷款机构拖着不出结清证明。这是最常见的卡点,对策是提前书面申请,保留申请记录;超过合理期限不出的,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第二个,机构已经注销或者失联。这种情况下要找到它的权利义务承继方,或者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必要时提起诉讼。第三个,只拿到「结清证明」没办注销登记。以为万事大吉,卖车时才发现过不了户。 最后提醒一句:解押完成后,把登记证书、结清证明、注销凭证拍照存档。下一次卖车、办保险、处理事故,这三张图能省掉大量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所引法条为生成时经本地法规库核验的现行有效文本原文。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

查看全部 240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