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调表车、事故车,能退一赔三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花大价钱买辆二手车,开回去一查,里程被调过、还出过大事故——找卖家理论,对方一句“二手车哪有没点故事”就想糊弄过去。别认这个理:只要卖家故意隐瞒影响你做决定的重要信息,就构成欺诈,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先把购车合同、维修和保养记录留好。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卖家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泡水、火烧构成欺诈,可主张退一赔三
卖家把里程表调低再卖属隐瞒重要信息,可主张退一赔三
卖家隐瞒车辆曾销售、交付给他人的记录构成销售欺诈,可主张三倍赔偿
买车的是公司、用于经营不属于消费者,不能适用消法三倍,但可按民法典主张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家用汽车最高人民法院 · 2008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7号 | 案号 (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为家用买车,二手车欺诈也适用消法——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销售者承诺出售未使用、未维修过的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并获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隐瞒事故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罗某诉江门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6-2-084-005 | 案号 (2022)粤07民终431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交易标的(小汽车)曾发生保险事故而销售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完善、充分的告知义务,并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销售者的行为属于消极隐瞒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增加赔偿三倍损失。
给你的启示
车辆出过保险事故却不告知,就是欺诈——交易标的小汽车曾发生保险事故,销售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完善、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销售者的行为属于消极隐瞒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增加赔偿三倍损失。
隐瞒转售江苏省 · 2020 · 参考案例
黄某某诉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6-2-084-003 | 案号 (2020)苏11民再9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给你的启示
隐瞒车子已经卖过、交过给别人,也构成欺诈——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商品价款三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销售者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召回未修黑龙江省 · 2021 · 参考案例
姜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6-2-084-006 | 案号 (2021)黑民再1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汽车销售企业违反国家通告要求,不及时将召回车辆返厂修复,不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继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故意隐瞒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信息,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给你的启示
召回车辆不修好就接着卖,同样是欺诈——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才披露质量瑕疵的,不能否定此前已存在的欺诈事实。汽车销售企业违反国家通告要求,不及时将召回车辆返厂修复、不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继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故意隐瞒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构成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应真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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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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