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与信用修复: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逾期记录五年消不掉」「花几千块能洗白」「再不还钱就上失信名单」——征信是各类话术最集中、误解也最集中的领域。真实的规则其实很具体:不良信息从终止之日起保存五年、异议二十日内必须书面答复、投诉三十日内答复、每年两次免费查询、疾病和病史一律禁止采集、失信被执行人要有生效判决加六种情形之一。本专题把记录、异议、担保、失信、泄露五条线分开讲清,并专门拆解「征信修复」骗局的定性,条文逐字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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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报告上出现一笔我根本没办过的贷款,该怎么办?
三步走:先异议、再报案、必要时起诉。顺序不能颠倒,因为异议是最快、成本最低的一条路。 第一层,先搞清楚这是谁的责任。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所以一笔你没办过的贷款出现在报告上,通常意味着两个环节出了问题:要么放贷机构违规报送,要么有人冒用你的身份办了贷款。 第二层,走异议程序。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按规定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二十日是可主张的硬期限,超期不答复本身就是违规。 第三层,同步报案。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贷款,可能涉及骗取贷款、伪造身份证件等违法犯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拿到受案回执,这份回执有两个用处:一是证明「非本人办理」这一事实,二是后续向放贷机构主张时手里有硬材料。 第四层,谈不成怎么办。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的请求可以是:确认相关信息错误、要求删除或者更正、赔偿因错误信息造成的损失(比如因此被拒贷产生的实际损失)。 给个动作顺序:查报告并截图留证 → 向征信机构和报送机构同时提书面异议 → 报案拿回执 → 二十日无果就投诉(三十日答复)→ 仍不解决就起诉。全程留痕,每一步都要书面。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2逾期记录多久能消除?钱还清了是不是马上就没了?
不是马上,是从「终止之日」起算五年。这是征信领域最常被误解的一条。 条文原话: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请注意这里的起算点——「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也就是你把欠款和违约金结清的那一天,不是逾期发生的那一天。你今天结清,五年后才会删除;你一直不结清,这五年就一直不开始算。 第二层,还有一项常被忽略的权利: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这就是俗称的「个人声明」。比如逾期是因为住院、是因为单位工资延迟发放、是因为银行系统故障,你可以要求把自己的说明附在报告上。它不能删除记录,但能让看到报告的人知道来龙去脉——实务中,一份写得清楚的声明,有时确实能改变审贷人员的判断。 第三层,征信机构还有准确性义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这两句话合起来说明:记录必须准确,但记录不等于结论,最终怎么用是银行自己的商业判断。 第四层,常见的三个误解要破掉。误解一:「还清就销记录」——不成立,只停止计息和违约金,记录仍要保存五年。误解二:「五年是从逾期那天算」——不成立,是从终止之日算。误解三:「花点钱能提前删掉」——后面关于征信修复那一题专门讲,凡是收钱承诺删除的,基本可以判定是骗局。 给个实用建议:如果短期内需要贷款,先去查一次自己的报告,看清有没有历史逾期、有没有不是自己的记录。发现问题提前处理,比临到审批时被打回来强得多。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3网上「征信修复」「洗白」「铲单」靠谱吗?会不会是骗局?
绝大多数是骗局,而且这类业务本身就在法律边缘甚至之外。判断标准很简单:谁能改、通过什么程序改,法律写得非常清楚,不存在「内部渠道」。 第一层,谁能改。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才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也就是说,唯一的更正路径是「异议—核查—确有错误」,而不是「找人—付费—删除」。真实的逾期记录,谁也没有权力删。 第二层,这类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存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称能「修复征信」并收费的机构,实质上对外宣称自己能影响征信记录,很容易落入这条。 第三层,民事上可以主张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所以付费后被骗的,不只是要回本金,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层,还有更危险的变种:以「修复征信」为名收取你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转头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这类情况下你不只是受害人,还可能被卷入调查,务必不要交出这些材料。 真正有效的做法只有三条:一是自己查报告,确认记录是否真实;二是对错误记录提异议,二十日内要书面答复;三是确有特殊原因的,申请在报告上附个人声明。这三条都不收费,也不需要中介。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4征信异议怎么提?多久有结果?对结果不服还能怎么办?
异议是免费的法定程序,有明确的时限和书面答复要求,不需要请中介。 第一步,明确向谁提。有两个对象可以选,也可以同时提: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也就是把这条信息报上去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法律给了你选择权,实务中建议两边都提——征信机构流程规范、信息提供者掌握原始资料,双管齐下更快。 第二步,提什么。要写清三件事:哪一条记录有异议(机构名称、业务类型、发生时间、金额)、异议的具体内容(不是我本人办理、金额不符、已结清仍显示逾期、重复记录)、你的诉求(更正、删除、添加异议标注)。附上身份证件、还款凭证、报案回执等材料。 第三步,等多久。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注意「书面答复」是法定义务,只打电话通知不算。 第四步,结果怎么处理。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也就是说,即使最后没改,你的异议内容也会被记录下来。 第五步,不服怎么办。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要注意,投诉和起诉不冲突,可以先投诉再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最后一个实用提醒:异议期间,相关记录会被标注为「存在异议」。这个标注本身对你有用——它告诉看报告的人「这条信息有争议」。所以哪怕最终没改成功,提异议这个动作也不是白做的。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5银行没经我同意就查了我的征信,违法吗?
违法,而且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这条规则的存在,就是为了防止「软查询」被滥用。 第一层,查询必须有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请注意两个要件:书面同意,以及约定用途——只说「同意查询」不够,还要说清为什么查。 第二层,拿到信息也不能乱用。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所以「贷款没批,转头把你的信息给了合作的担保公司」这类操作,直接违反本条。 第三层,格式条款也要尽提示义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把征信授权藏在几十页合同的角落里、用小字带过,不构成「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 第四层,违规的后果。信息使用者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的,处罚标准更高,单位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五层,怎么查、怎么主张。先查自己的信用报告,报告上会显示查询记录,包括查询机构、查询时间、查询原因(比如「贷款审批」「贷后管理」「担保资格审查」)。看到你没办过业务的机构查过你,就可以书面质询:要求对方提供你的授权文件。拿不出来,向征信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可以主张赔偿。 一个细节值得留意:「贷后管理」类查询是合法存在的,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中,金融机构可以依约定期查询。所以判断违法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查」,而是「有没有授权、有没有超出约定用途」。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过一次逾期,会不会影响房贷?影响到底有多大?
法律不管「银行给不给你贷」,法律只管「这条记录是不是真实准确」。这个区分必须先说清,否则预期会跑偏。 第一层,征信记录的作用是「供参考」。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注意「供参考」三个字——它不是审批结论,各家银行有自己的风控模型和授信政策,同一份报告在不同银行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所以「一次逾期必然被拒」和「一次逾期毫无影响」都不准确。 第二层,法律上你能主张的是「记录必须真实」。如果逾期记录本身有错(金额不符、已结清仍显示未结清、重复记录、不是你本人办理),你可以提异议要求更正,二十日内要书面答复。如果记录真实存在,法律不会帮你「消除」它,只能等五年保存期届满。 第三层,真正影响审批的通常是三个因素,而不是「有没有逾期」这一个点:一是逾期的时间远近(近两年内的权重更大);二是逾期天数(超过九十天的严重逾期影响远大于几天的小额逾期);三是负债水平和收入覆盖倍数(这一类往往是决定性因素,却最容易被忽略)。 第四层,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权利可用: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逾期确有客观原因(住院、单位欠薪、银行系统故障、疫情管控),把说明写清楚并提交,它会被记录在报告里。 第五层,实操建议:① 申请贷款前一至两个月先自查一次报告,把能修的问题提前修掉;② 有小额逾期但已结清的,准备一份书面说明(附还款凭证),主动交给客户经理,比等到被问强;③ 不要同时向多家银行集中申请,短期内密集的「贷款审批」查询记录本身也会被视为风险信号;④ 不要相信任何「付费消除」的承诺。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7给别人的贷款做了担保,对方不还,我的征信会怎么样?
会受影响,而且这个影响往往比借钱人自己更「实」——因为你是第二还款来源。这一题要讲清担保的法律结构。 第一层,保证合同的责任性质。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很重要——民法典施行后,默认规则从「连带」改成了「一般」,对保证人明显更有利。 第二层,一般保证有一道「先诉抗辩」的屏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去找债务人打官司,不能跳过他直接找你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层,保证期间是个硬期限,且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过了这个期限,债权人没主张,你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这是担保纠纷里最容易翻盘的一条,务必记住。 第四层,征信上会怎么体现。担保信息本身会以「对外担保」的形式出现在信用报告里;一旦债务人逾期,相关信息可能被报送到征信系统,形成不良记录。这时候你有两条路:一是督促债务人履行或者与债权人协商代偿方案(代偿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二是核查记录是否准确、报送前是否依规告知,有问题的提异议。 第五层,给一句实话:不要因为「就是签个字」就去担保。签字之前务必确认三件事——保证方式写的是一般还是连带、保证期间写了多久、担保金额上限是多少。这三项决定了你未来可能承担多少钱、担多久。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8「失信被执行人」和征信不良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差别很大,被很多催收话术故意混淆了。 第一层,两者主体和门槛完全不同。征信不良是「记录」,只要发生过逾期,信息提供者依规报送,就可能出现在征信报告上,不需要打官司,也不需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司法惩戒」,门槛写得很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请注意这几个前提: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缺一条都进不去。所以「再不还钱就把你列入失信名单」这种说法,对普通欠款人来说在程序上根本不成立。 第二层,还有明确的「不得纳入」情形: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的。 第三层,纳入和退出都有程序。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纳入失信名单的风险提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纳入,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法院决定纳入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纳入期限,并按法定方式送达。删除也有明确情形,包括已履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并经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查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等,符合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第四层,实践提示。看到「将纳入失信名单」的字样,先问三个问题:有没有生效判决?有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有没有收到法院的决定书?三样都没有,那就只是一句催收话术。反过来,如果真收到了法院的决定书,那就不是讨论征信的时候了,应当立刻找执行法官沟通履行方案。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征信机构能采集我的疾病、存款、房产信息吗?
分两类:一类绝对禁止采集,一类要「明确告知加书面同意」才能采集。这个区分很关键。 第一层,绝对禁止的清单。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注意「疾病和病史」在这个清单里——也就是说,任何以「健康数据」为名采集你病史的行为,都不属于可以靠「你同意了」来解决的问题。 第二层,需要告知加书面同意才能采集的清单。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这里有三个要件:明确告知、告知的是「不利后果」、书面同意。缺一个都不成立。 第三层,采集的基本前提。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这一句是给企业征信留的口子。 第四层,还有一条容易被忽视的属地要求: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层,违规采集的后果很重: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如果某平台在申请贷款时要求你授权「健康数据」「医疗记录」,可以直接拒绝;如果已经授权并发现被采集,可以向征信监管部门投诉,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要求删除。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0征信报告一年能免费查几次?在哪儿查才安全?
每年两次免费,这是法定的,不是优惠活动。 条文: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有权」两个字意味着这是你的权利,不是对方的恩赐;超过两次的部分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层,查什么最有用。报告主要看四块:一是个人基本信息(有没有错、有没有你不认识的手机号和住址);二是信贷信息(有没有不是你的贷款、有没有已结清仍显示未结清);三是查询记录(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块,能看到哪些机构、什么时间、以什么理由查过你);四是公共信息与声明(欠税、民事判决、你提交的个人声明)。 第三层,去哪儿查才安全。走官方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客户端,或者各地的征信查询网点、部分商业银行的自助查询机。千万不要在搜索引擎里点广告链接,也不要把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交给任何自称「代查征信」的第三方。原因很直接:信用报告包含你的身份证号、住址、全部借贷记录,一旦泄露,被冒名贷款的風險立刻上升。 第四层,查询本身也有规则。除了你自己查(本人查询),任何机构查你的报告都要取得你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所以看到报告上有不认识的机构查询记录,就可以书面质询要求提供授权文件。 第五层,还有一个细节:本人查询记录和机构查询记录在报告上是分开显示的。本人查询一般不影响信用评价,机构查询(尤其是「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类)短期内过于密集才会被视为风险信号。所以自查不必有顾虑,该查就查。 给个节奏建议:每年固定查一到两次,比如年初一次、准备办大额贷款前一次。发现问题越早,处理越从容。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11征信机构把信息弄错了,导致我贷款被拒,能索赔吗?
能主张,但要跨过两道门槛:一是证明记录确实错了,二是证明损失与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一层,先固定「错」这件事。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书面答复。这份书面答复就是你手里的第一份关键证据——它要么承认错了(那责任很清楚),要么坚持没错(那你要准备反驳材料)。 第二层,再看「损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失的典型形态包括:贷款被拒后被迫接受更高利率的融资成本、因无法获得贷款导致的交易违约损失、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些都要有凭证——拒贷通知、利率对比、合同违约金、律师费票据。 第三层,因果关系怎么建。最有力的组合是:错误报告(打印件)+ 银行拒贷的书面理由(明确写「因征信记录不符」)+ 同期你在其他机构的正常履约记录。如果银行只是口头说「综合评分不足」,因果链就断了,所以务必书面要求银行说明拒贷理由。 第四层,举证责任对你有利。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意味着过错和过错程度的举证压力在对方。 第五层,还有一个可用的行政通道: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都属于可罚事项,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操作顺序:查报告截图 → 提书面异议(留回执)→ 20 日等书面答复 → 向银行索取拒贷书面理由 → 投诉 + 起诉,请求更正记录、删除不良信息、赔偿损失。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配偶的征信不好,会不会影响我贷款?
分两个层面:征信记录本身是个人化的,不会「传染」;但共同债务和家庭负债率会把你们绑在一起。 第一层,记录不共享。征信是对「信息主体本人」的记录,配偶的逾期记录在他的名下,不会出现在你的报告上。所以「他的报告上有逾期,等于我的报告上有逾期」这个理解是错的。 第二层,但共同债务会追到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如果他名下的债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你主张,你的履约情况随后也会进你的征信。 第三层,房贷审批的现实逻辑。银行审房贷看的是「家庭」的还款能力和负债水平,通常要求夫妻双方都提供征信报告、都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还款人。这时候对方的不良记录确实会影响审批——不是因为「你的征信被他污染了」,而是因为银行把他作为共同还款人一起评估。这是商业判断,不是法律强制。 第四层,法律上你能做什么。三件事:一是如果他的逾期记录本身有错,可以让他去提异议(二十日内书面答复);二是如果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可以依法主张不承担(比如证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三是如果已经因此被拒贷,可以要求银行书面说明理由,并考虑换银行——不同银行对「非恶意小额逾期」的容忍度差别很大。 第五层,一个预防性建议:结婚前后各自查一次征信,把对方的负债和担保情况弄清楚。这不是不信任,是把可能的连带风险提前摆到桌面上。发现有名下不明贷款或者对外担保的,趁早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13征信信息会被卖掉吗?被泄露了怎么维权?
法律明确禁止,而且处罚很重;维权时你有一个很有利的条件——举证责任在对方。 第一层,征信机构自身的义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查询情况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层,禁止性规定是通用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征信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敏感度极高的一类,包含身份证号、住址、全部借贷记录,一旦泄露危害极大。 第三层,罚则有多重。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也在同一罚则范围内。 第四层,举证责任倒置是你的最大优势。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你只需要证明「信息被泄露了、我因此受损」,剩下的「我们没有过错」由它来证明。而内部查询是有日志的,它几乎无法自证清白。 第五层,赔偿怎么主张。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所以起诉时把「对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作为主张方向之一,往往比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更容易落地。 动作建议:① 立即要求征信机构或者报送机构提供该期间的查询日志;② 向征信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向网信部门举报;③ 起诉时把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并提出;④ 如已被用于冒名贷款,同步报案。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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