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报告记错了、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能要求赔偿吗?可以,但要先分清两条完全不同的救济路线。一条是金融征信领域的异议与投诉,依据是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另一条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把这两件事混为一谈,是这类纠纷里最常见的误区,走错渠道会白白耽误时间。
信用评价不当,民事主体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删除。金融征信可通过征信异议(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核查答复)、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或直接起诉三条路径救济;错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应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赔偿要落到具体损失并证明因果关系。
一、信用评价不当,法律给了三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查询、异议、更正或删除,都是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二、征信关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人格权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征信机构处理你的信用信息同样要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负有保障信息准确性的义务;因自身过错导致信息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三、金融征信的三条救济路径
征信业管理条例给信息主体设计了三条并行路径:第一是征信异议,第二是投诉,第三是起诉,务必分清。
征信异议: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对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核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投诉与起诉: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信息主体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另外注意保存期限。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还可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
四、行政失信名单是另一套制度
很多人把"征信报告"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成一回事,其实完全不同。后者属于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信用惩戒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救济渠道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而不是向征信机构提异议。该规定第一条所列的纳入情形如下:
第三条还明确,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履行顺序在后不应强制执行的,以及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法院不得依据第一项纳入名单。也就是说,要"有能力而不还"等条件齐备,才可能被列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你遇到的是行政机关公布的处罚、失信信息,处理方式又不同,可以参考行政处罚信息被公示,怎样申请信用修复、个人信息泄露被人肉搜索怎么维权、隐私被泄露怎么要求赔偿。
五、赔偿怎么主张
征信机构或信息处理者有过错、造成损害的,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把损失说具体,比如错误记录导致贷款被拒、多付的利息差额等,并说明与错误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主张权利也要注意时间,可延伸阅读诉讼时效多久,如何中断。
常见问题
一句话总结:信用评价不当可通过征信异议、投诉、起诉三条路径救济;错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走执行程序的纠正渠道;赔偿要落到具体损失并证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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