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骗取贷款,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在二零二一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有一个关键变化:入罪条件从“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收紧为“造成重大损失”。也就是说,用了假材料但按期还款、没造成损失的,原则上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构成要件

一、入罪条件在二零二一年之后变严了,这是这类案件最重要的变化。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现在的表述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正前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修正后只保留“重大损失”。这意味着单纯数额大、但没有实际损失的,不能入罪。

二、“欺骗手段”的范围很宽,但必须是影响授信决策的欺骗。 虚增资产、虚报收入、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提供虚假担保、隐瞒重大债务,都可能构成。判断标准是银行是否因为这些虚假信息作出了放贷决定。与授信决策无关的瑕疵,通常只作行政违法处理。

三、“重大损失”的认定,看的是最终净损失,不是贷款余额。 要扣除抵押物处置所得、保证人代偿、借款人已归还部分、银行核销后的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在立案时或者起诉时仍未追回,且数额达到相应标准。这一环的证据由银行提供,包括五级分类、核销记录、处置凭证,都是可以质证的。

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它与贷款诈骗罪的根本区别。 骗取贷款的行为人想借钱、想还钱,只是用了不正当手段;贷款诈骗的行为人压根没打算还。判断抓手: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金实际用途、有没有还款行为、有没有转移资产、事后态度。这四项里前三项最重要,两罪的逐项对照见贷款诈骗一篇。

五、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最有力的抗辩事实。 采购原材料、支付货款、发放工资、购置设备、缴纳租金税费,这些支出能证明借款人有真实的经营需求与还款意愿。反之,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消费挥霍、偿还赌债、转贷收息,就会往贷款诈骗的方向走。

六、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与贷款诈骗罪不同,后者没有单位犯罪规定。所以案件涉及公司行为时,主张单位犯罪能把责任范围从全员压缩到决策层。

七、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也在保护范围内,不只是贷款。 条文的表述是“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提供虚假的贸易背景材料、骗取保函,同样可能构成。这类案件在供应链金融、外贸领域较多。票据与保函的条款结构,可对照保证合同(个人担保范本)。

八、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是同一行为的不同主观状态,不能并罚。 两者是互斥关系: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没有的是骗取贷款。不能因为数额大就认定诈骗,也不能因为还了一部分就认定骗取贷款。定性要以资金去向与还款意愿为核心,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这条界线划得更清楚。

九、骗取贷款与高利转贷,可能同时成立。 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转贷他人收取高息,既符合骗取贷款(如果造成损失),也符合高利转贷(如果违法所得较大)。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同,可能数罪并罚。

十、骗取贷款与违法发放贷款,是银企两侧的对应罪名。 借款人骗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两边都可能被追责。这类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的明知程度会影响借款人一侧的定性:如果银行内部人员配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也可能反过来削弱“银行被骗”的认定。

十一、银行是否有损失,与担保是否有效直接相关。 有足额抵押、有实力的保证人,银行最终能收回,就难以认定重大损失。反过来,抵押物价值虚高、保证人是空壳公司,损失就容易成立。所以担保的真实性是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

十二、认罪认罚、退赔、合规整改,是这类案件的主要从宽路径。 企业涉刑的,还可以争取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换取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理。这条路径对还在经营、有就业贡献的企业尤其重要,具体做法见涉案企业合规一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骗取贷款贷款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民事贷款纠纷
主观目的取得贷款使用,打算归还非法占有,不打算归还转贷牟利违规放贷(银行侧)正常借款
是否要求损失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不要求,按数额要求违法所得较大要求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不涉及
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仅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银行工作人员借款人
量刑上限七年无期七年七年无
资金去向用于生产经营挥霍、转移、逃匿转贷他人收高息不适用用于经营或消费

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只差一个主观目的,但量刑差出十年以上。 判断顺序建议是:先看资金去向,再看还款行为,最后看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金用于经营、有持续还款记录、经营失败后仍在协商的,按骗取贷款;资金转走、没有还款动作、失联逃匿的,按贷款诈骗。这个判断不能靠口供,要靠流水。

骗取贷款与民事贷款纠纷,差在有没有欺骗手段。 资料真实、经营失败还不上,是民事纠纷;资料虚假、但资金用于经营、有还款意愿,可能构成骗取贷款;资料虚假、资金转移,可能构成贷款诈骗。三层递进,每一层的证据要求不同。

骗取贷款与高利转贷,可以并存。 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他人收取高息,违法所得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如果同时造成银行重大损失,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两罪都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但行为结构不同。

骗取贷款与违法发放贷款,是交易的双方。 借款人欺骗、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两边都可能被追责。辩护时要关注银行一侧有没有人被立案,这直接影响“银行是否被骗”的认定。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核实银行的实际损失。 调取贷款余额、抵押物评估与处置记录、保证人代偿记录、核销凭证,算出净损失。没有重大损失的,直接主张不构成犯罪。这是修正案十一之后最有力的辩点。

第二步,核对欺骗手段与授信决策的关联。 把银行贷前调查报告、授信审批表、放款记录调出来,看哪些材料实际影响了决策。与决策无关的瑕疵,主张不构成欺骗手段。

第三步,整理资金用途的完整证据。 银行流水按用途分类:采购、工资、租金、税费、还款、个人支出。用于生产经营的比例越高,越能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两罪的核心材料。

第四步,整理还款记录。 每一笔还款的时间、金额、来源,列成表。持续还款是最有说服力的履约证明。即使后期逾期,也要说明原因(市场变化、上游违约、银行抽贷)。

第五步,评估担保的有效性。 抵押物是否真实、评估价是否合理、保证人是否有代偿能力、抵押登记是否办理。担保有效、银行能收回的,重大损失的认定就不成立。

第六步,主张单位犯罪。 公司决策、入公司账、用于公司经营的,主张按单位犯罪处理,把责任压缩到决策层与直接经办人。财务人员按流程办事、不知情的,主张不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步,尽早与银行达成处置方案。 处置抵押物、引入第三方代偿、分期还款,取得书面确认。银行出具谅解或者说明损失已弥补的,对案件走向影响很大。

第八步,评估企业合规整改的可行性。 企业仍在经营、有员工就业、纳税正常的,可以申请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争取不起诉或者从宽。这条路径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提出。企业经营中的其他刑事风险,可参见公司企业专题。

常见问题

问:贷款资料有假,但钱都还了,还会被判刑吗?

答:一般不会。修正案十一之后,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按期还款、没有造成损失的,不具备入罪条件。但要注意,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同时涉及其他罪名(如虚开、行贿),仍可能被追责。

问:报表做高了拿到贷款,算不算骗取贷款?

答:要看是否影响授信决策、资金是否用于经营、有没有造成损失。三个条件都具备才可能构成。轻微美化、不影响决策、资金用于经营、按期还款的,通常按行政违法处理。

问:银行损失怎么算,能不能争?

答:能争。净损失要扣除抵押物处置所得、保证人代偿、已归还部分。银行的五级分类、核销记录、处置凭证都可以质证。抵押物评估价明显偏低、处置程序不规范的,可以主张损失被高估。

问:公司和老板一起被追,谁的责任重?

答:通常是决策者责任最重。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作用大小从轻。财务、经办人员如果能证明只是按指令办事、不知情、无额外获利,主张不构成犯罪有空间。

问: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检察院会怎么选?

答:看资金去向与还款意愿。资金用于经营、有还款记录的,按骗取贷款;资金转移挥霍、失联逃匿的,按贷款诈骗。两罪的量刑差距很大,辩护时要全力争取前者。

问:企业还能经营,有没有办法不被起诉?

答:可以申请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完成合规建设、接受考察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条路径对还在经营、有就业与纳税贡献的企业最现实,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提出。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本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已收紧入罪条件,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与本地口径为准。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