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贷款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把它常见的五种手法直接写进了条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判断的关键不在材料有没有假,而在拿到钱的那一刻有没有打算还,刑法上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

构成要件

一、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与骗取贷款罪之间唯一的实质分界。 两罪的行为外观几乎一样:都用欺骗手段取得了贷款。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想还但后来还不上,或者经营失败,按骗取贷款处理,且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压根没打算还、把钱挥霍转移,按贷款诈骗处理。这一步定错,量刑可能差出十年,两罪的完整对照见骗取贷款一篇。

二、五种法定手法都是围绕“让银行相信这笔贷款安全”设计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五种手法的共同点是虚构还款保障,而不是单纯的资料瑕疵。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要看文件对授信决策的影响程度。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购销合同、银行流水、项目批文,都可能被伪造。但并非任何虚假材料都构成本罪:与授信决策无关的材料、夸大但不影响实质判断的材料,通常只作行政处罚处理。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一刀切。

四、“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种。 同一套房产在多家银行重复抵押、评估价虚高、抵押登记未实际办理,都属于这一类。判断标准是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与担保债权额的比例,以及有没有向银行披露在先抵押。这一项在中小企业融资案件里高发。抵押与担保的基本规则,见保证合同(个人担保范本)的条款结构;抵押条款本身怎么写才经得起审查,可对照抵押借款合同。

五、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与追诉标准规定,各时期有调整。 贷款诈骗的数额档次不像信用卡诈骗那样有单独的司法解释明确到个位数,实践中按现行追诉标准与本地口径执行。核对时要以办案机关适用的现行文件为准,不能凭旧印象。这一点在接案时就要问清。

六、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区别,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更清晰了。 修正后的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以“数额较大”作为并列的入罪条件。也就是说,骗取贷款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则上不构成该罪;而贷款诈骗仍然按数额认定,不要求实际损失。这个差别对辩护方向影响极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是分界线。

七、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在“用虚假经济合同骗贷”上有竞合。 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符合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的特征。按特别法条优先,适用贷款诈骗。区别在于被害对象是金融机构还是普通合同相对方。

八、贷款诈骗与高利转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 高利转贷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贷款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前者想赚差价,后者想占本金。资金去向是最直接的区分依据。

九、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这是条文的明文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公司组织实施骗取贷款的,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追究决策者与实施者的责任。这一点与骗取贷款罪不同,后者有单位犯罪条款。定性一变,责任范围就变。

十、银行工作人员的参与,可能改变案件结构。 银行内部人员明知材料虚假仍然放贷、或者与借款人合谋骗取本行资金,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贷款诈骗的共犯。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是区分“银行被骗”与“银行内部人配合”,前者是外部诈骗,后者可能是内部作案。

十一、担保人的责任是民事与刑事两条线。 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担保合同可能因欺诈而可撤销,担保人可以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担保人参与虚构,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担保人要及时主张权利,不要等到执行阶段。

十二、退赔与资产处置,是这类案件最现实的部分。 银行的损失能否弥补,直接影响量刑。抵押物处置、保证人代偿、借款人退赔,都是常见路径。要注意的是,退赔不免罪,但能显著影响结果,具体规则见退赃退赔一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高利转贷民事贷款纠纷
主观目的非法占有骗取贷款使用,无占有目的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转贷牟利正常借款,无力偿还
是否要求损失不要求,按数额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不要求要求违法所得较大不涉及
单位犯罪无规定,按自然人共犯有,双罚制有,双罚制有不涉及
典型手法虚假合同、虚假担保、重复抵押虚增报表、虚构用途虚构主体、收货后逃匿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资料真实,经营失败
量刑上限无期七年无期七年无

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差在一个“还”字。 这是金融犯罪里最重要的一条界线。判断抓手: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金实际用途、有没有还款行为、资产有没有转移、事后态度。资金用于经营、有还款记录、经营失败后仍协商处置的,倾向骗取贷款;资金转走、挥霍、逃匿的,倾向贷款诈骗。修正案十一之后,骗取贷款还要求造成重大损失,这个门槛进一步提高了。

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被害对象不同。 骗银行的钱是贷款诈骗,骗企业的钱是合同诈骗。用虚假购销合同骗银行,按贷款诈骗;用虚假购销合同骗供货方,按合同诈骗。同一份假合同可能同时骗了两方,这时候可能数罪并罚。

贷款诈骗与高利转贷,目的完全不同。 高利转贷的行为人想赚利差,会按约归还银行贷款;贷款诈骗的行为人想占本金,不打算还。资金去向是核心证据:转贷出去收高息,还是挥霍转移。

贷款诈骗与民事贷款纠纷,差在有没有欺骗与占有目的。 资料真实、经营失败还不上,是民事纠纷;资料虚假且资金转移,可能构成犯罪。银行起诉、申请执行,与刑事报案是两条并行的路,借款人要同时应对。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分清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 看四个指标:贷款时有没有还款能力、资金实际用途、有没有还款记录、有没有转移资产。四项都指向“想还但还不上”的,主张按骗取贷款处理;其中有指向占有的,评估风险等级。

第二步,核对五种法定手法是否成立。 逐项核查:有没有虚假理由、虚假合同、虚假证明文件、虚假产权证明或者重复担保。注意区分“材料有瑕疵”与“材料系统性伪造”,前者多按行政违法处理。

第三步,审查银行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银行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记录,能反映它对材料真实性的判断。银行明知材料虚假仍然放贷的,可能涉及内部人员犯罪,这会改变案件的定性结构。

第四步,追查资金的实际去向。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采购设备、支付货款、发放工资,倾向于骗取贷款;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消费、偿还赌债、转贷收取高息,倾向于贷款诈骗或者其他罪名。

第五步,核对数额与损失。 贷款诈骗按骗取金额计算;骗取贷款要求造成重大损失,要看银行的实际损失,扣除抵押物处置、保证人代偿后的净损失。两个罪名的计算口径不同,不能混用。

第六步,评估担保合同的效力。 借款人构成诈骗的,担保人可以主张合同因欺诈可撤销;但要注意除斥期间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担保人已经被执行的,可以另行向借款人追偿。

第七步,尽早启动资产处置与退赔。 与银行协商处置抵押物、引入第三方代偿、分期还款,取得书面确认。退赔要在办案机关知情下进行,保留凭证。这类案件中,损失弥补程度对量刑影响非常直接。

第八步,准备经营真实性的证据。 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生产记录、纳税凭证、员工社保,用来说明贷款用于经营、借款人有还款意愿。这类材料在区分两罪时最有说服力。企业经营中的其他刑事风险,可参见公司企业专题。

常见问题

贷款时报表做高了,会不会构成贷款诈骗?

不一定。要看三件事:做高报表是否影响了授信决策、资金是否用于经营、有没有还款行为。有真实经营、资金用于生产、持续还款的,通常按骗取贷款甚至行政违法处理。资金转走、没有还款行为的,风险显著上升。

贷款还不上,银行说要报案,怎么办?

先核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如果资料真实、只是经营失败,属于民事纠纷,银行报案也难立案;如果资料有虚假,要评估虚假程度与资金去向,尽早与银行协商还款方案,争取在刑事立案前化解。同时准备经营真实性的完整材料。

同一个抵押物在两家银行都抵押了,算不算犯罪?

可能构成。刑法明确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列为贷款诈骗的手法之一。判断要看有没有向在后银行披露在先抵押、抵押物价值与担保债权额的比例、有没有实际办理登记。隐瞒在先抵押、评估价虚高的,风险很高。

公司骗贷,为什么抓的是老板和财务?

因为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规定,只能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追究决策者与具体经办人。老板通常是决策者,财务负责制作、提交材料。普通员工按流程办事、不知情的,主张不构成犯罪有空间。

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判得差多少?

差得很大。贷款诈骗最高可判无期,骗取贷款最高七年,而且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定性之争是这类案件最核心的辩点,值得投入最多精力。

把贷款还了,还会被判刑吗?

贷款诈骗是公诉案件,还款不能免罪,但会显著影响量刑。全部退赔、取得银行谅解、认罪认罚的,有较大机会争取缓刑;数额特别巨大的,退赔也难以避免实刑。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的界限高度依赖资金去向证据,数额标准以现行追诉标准为准。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