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林某平诉上海某交易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现货交易中心上线「某油」「某银」合约:保证金、集中报价、风险率低于百分之五十强制平仓、全程对冲平仓不见实物。
投资者亏了六十四万、交了五万三千多手续费,起诉要求全赔。法院认定:这就是期货交易,而它没有资格做。
交易无效,手续费返还,亏损按过错分担:交易中心七成,投资者三成。
二、裁判要点提炼
某交易中心系经批准设立的现货交易场所,二〇一五年开发行情分析系统,以网络方式开展「某油」「某银」合约交易。交易商下单以建仓单形式反映,实行集中、次日清算的资金清算原则,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形式;系统综合国际与国内现货市场价格、汇率及供求关系连续报出中间指导价与买卖价;账户风险率低于百分之五十时,系统将剩余持仓全部强行平仓。投资者林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开户交易,产生交易损失六十四万零二百零九元九角四分、手续费五万三千六百一十一元七角六分。
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具有标准化合约特征,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所有交易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收,交易实质目的并非转移实物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取收益,符合期货交易特征。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期货交易,违反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案涉交易无效;手续费于法无据应予返还;交易中心对亏损承担主要责任,投资者未尽审慎选择平台的注意义务、交易系自行操作,承担次要责任。判令交易中心赔偿损失的七成。
三、赵律师点评
四个特征,认出来是期货
判决列了四条标准,可以直接拿去对照任何一家「现货」「大宗商品」平台。一是标准化合约:除价格、交割时间和地点外,其余交易要素全部固定。二是集中交易:平台连续报出中间指导价与买卖价,客户见价即交。三是强行风险控制:风险率低于一定比例即强制平仓。四是对冲平仓了结、不发生实物交收。四条齐了,不管平台自称现货、邮币卡、文化产权还是数字资产,实质都是期货。
现货场所不能做期货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这家交易中心的牌照是现货交易场所,不是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超出了它的许可范围。判决的结论是交易无效——不是「可撤销」,是自始无效。这一条对投资者意义重大:无效意味着可以主张返还,而不是只能认亏。
无效之后怎么算账
分两块。手续费:交易中心收取手续费于法无据,应当返还。交易亏损:不适用「谁亏谁认」的简单逻辑,而是按过错分担。判决认定交易中心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投资者未尽审慎选择投资平台的注意义务、交易系其自行操作,承担次要责任。最终酌定交易中心赔偿七成。本案一审判赔五十万一千七百五十八元七角二分,二审维持。
投资者为什么也要担三成
这句话很多投资者不爱听,但它是这类案件的常态:交易是投资者自己下单的,盈亏本是交易结果;平台的违法性在于组织和提供交易场所,不在于替客户决定买卖。所以法院按过错分配,投资者对自己「没有看清平台资质」这一环负责。要争取更高比例,得证明平台还有诱导开户、代客理财、虚假宣传、篡改行情等行为——这些才会把过错天平进一步推向平台。
识别非法交易平台的清单
六问:一,它有没有国务院批准或者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场所资质(不是地方批文、不是行业协会备案);二,交易的是不是标准化合约;三,有没有保证金与强行平仓;四,能不能提取实物,还是只能对冲平仓;五,行情是平台自己报的,还是接入公开市场;六,入金账户是银行托管账户,还是平台或第三方支付账户。六问里前四条中三条为「是」,基本可以判断是变相期货。发现后,先固定证据(开户协议、交易记录、出入金流水、平台宣传材料),再向监管部门举报,最后才是诉讼。
平台叫什么名字不重要,交易结构才重要。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强行平仓、不见实物——这五样凑齐,就是期货;没有牌照,就是无效。亏了钱,先看结构,再看资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林某平诉称:上海某交易中心未经合法批准,向软件供应商定做“行情分析系统”,系分散式柜台交易软件,通过网络方式开展“某油”“某银”合约交易。上海某交易中心利用电子盘软件服务器端引进外部数据源,通过设定参数和函数,生成实时买卖价格向客户报出,客户见价即交。交易采取“T+0”双向交易模式,既可做多亦可做空。2015年11月,林某平在上海某交易中心网络开户,与上海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在交易系统中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并进行“某油”合约交易,共产生交易损失人民币640209.94元(币种下同)、手续费53611.76元。林某平认为,上海某交易中心所组织开展的交易在交易机制上违反了强行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与会员单位恶意串通共同经营非法交易平台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林某平开户后所进行的全部交易均无法律效力,上海某交易中心因组织从事非法交易而从林某平处获得的交易资金应当依法全部赔偿。
被告上海某交易中心辩称:其组织开展的交易业务并非期货交易业务。从交易标的角度分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标的物是现货商品(白银、铜、燃料油),并非是标准化合约,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不能确定所有交易要素,故并不具有期货合约交易所具有的高度标准化的特征。买卖的标的物并非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其交易功能也不具备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功能。同时,上海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提供方,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并不参与交易,林某平在开户、出入金及交易的过程中始终接触的均是会员单位某投资管理公司,并且,林某平还通过网上开户与某投资管理公司达成了《交易商入市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功能提示及交易商声明》等法律文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某交易中心系经批准设立的现货交易场所,自2015年开发了“上海某交易中心行情分析系统”,以网络方式开展“某油”“某银”合约交易。系统通过电子盘软件服务器端引进外部数据源,经设定参数和函数,生成实时买卖价格报送客户,供交易参考。交易商下单以建仓单形式反映,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上海某交易中心《风险揭示书》载明:“交易商需要了解交易中心的金属等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具有低交易准备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亏损……”《交易商入市协议》载明:“交易系统综合国际金属等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金属等现货市场价格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本汇率、市场供求关系等,连续报出交易中心金属等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并在上述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连续报出金属等现货的人民币买入价和卖出价,报价以交易系统为准,行情分析系统显示的价格仅为分析参考使用,而不被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系统采用交易准备金的形式保障交易的进行,以持仓风险率来计算交易者持仓风险,当交易者的持仓风险率小于100%时,交易者交易准备金不足,交易者须考虑选择追加交易准备金或者减少持仓,直至交易者账户风险率不等于或者大于100%;当账户风险率低于50%时,系统将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2015年11月,林某平在上海某交易中心网络开户,与上海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某投资管理公司在交易系统中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并进行“某油”合约交易,共产生交易损失640209.94元、手续费53611.76元。林某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在上海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的全部交易无效,并判令上海某交易中心赔偿其交易及手续费损失合计693861.76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19)沪0105民初12204号民事判决:一、林某平在上海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的全部交易无效;二、上海某交易中心应赔偿林某平损失501758.72元;三、驳回林某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某交易中心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沪74民终2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本案中,上海某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主要考虑:(1)案涉交易具有标准化合约的特征。
交易合约除交易价格、交割时间和地点外,其余交易要素均是固定化的;林某平下单以建仓单形式反映,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且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2)案涉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上海某交易中心综合国际金属等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金属等现货市场价格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本汇率、市场供求关系等,连续报出交易中心金属等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3)案涉交易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交易系统将交易者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4)所有交易均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收。
综上,案涉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和集中交易方式,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不必有真实的实物交割,双方交易的实质目的并非转移实物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
上海某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故案涉交易应属无效。
交易无效后,上海某交易中心收取的手续费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交易亏损部分,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系上海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其应当对林某平的交易亏损承担主要责任。林某平作为交易者,未尽到审慎选择投资平台的注意义务,且交易系其自行操作,故林某平应当对交易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据此酌定上海某交易中心对林某平的交易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现货交易平台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目的要件指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实物交割。形式要件指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应对交易者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交易者自身因未尽到审慎选择投资平台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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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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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沪74民终206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8-2-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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