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怎么区分?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两个罪名长得很像,量刑却差很多。区分的核心就一句话: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一开始是不是就打算把大家的钱据为己有、不打算还。承诺高息拉存款、钱真投进项目的,多半按非吸处理;虚构项目、把钱挥霍或拿去还旧债的,就可能按集资诈骗办。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承诺高息向社会公众吸存款、钱投了项目 | 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
| 虚构项目、拿新钱还旧账,却说不清怎么还 | 可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业务员只拿提成、不了解公司真实套路 | 未必按集资诈骗,可能只认定非吸 |
| 常见误解:亏了钱就一定算集资诈骗 | 不能只看亏钱结果来定性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区分关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 · 参考案例
翁某源等集资诈骗案
入库编号 2024-02-1-134-001 | 案号 (2020)闽04刑终10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在主观方面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2.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由于所处层级、职责分工、获利方式、对全部犯罪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主观故意可能存在差异。行为人成立的公司自身没有实体产业,而是虚构扩大经营规模、研发新产品等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高额返现、赠送积分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所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并由行为人实际占有、控制,主要用于高额返利、集资平台运转开支,运营模式明显不具有营利性、可持续性,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3.行为人受雇负责或参与公司部分业务,获得报酬或提成,对公司运营模式和真实营利状况缺少整体认识的,可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在办理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时,应依法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以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给你的启示
是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同样是非法集资,判多重差很多。判断是不是集资诈骗,不看公司招牌气不气派,而看老板心里是不是一开始就打算把钱占为己有、有没有真拿去经营。普通业务员如果只是拿提成、不了解公司套路,通常只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责,不会一律按集资诈骗算。
非吸四特征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 · 参考案例
陈某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入库编号 2024-03-1-113-001 | 案号 (2023)鲁16刑终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需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其中,公开性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通常表现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社交平台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对于行为人通过员工、亲朋或者相关集资户以口口相传方式将集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人员,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主动授意,或在获悉存在口口相传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时不予控制或排斥,对社会人员直接或以内部人员名义投入的资金均予以吸收的,可以认定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
给你的启示
符合四特征,就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记住四个特征:没经过批准(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承诺还本付息或给回报(利诱)、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社会)。只要这四条凑齐,哪怕钱是一层层靠人传人拉来的,也可能被认定成非吸。
资金去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 · 参考案例
胡某宇集资诈骗案
入库编号 2024-04-1-134-006 | 案号 (2023)闽01刑终84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在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中,经营模式和资金去向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具体而言,可以结合投资风险、经营成本、预期利润等因素,判断行为人的经营能否保障集资款的足额返还。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支付有关人员的工资、提成等用途,只有很少一部分用于实际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给你的启示
钱去哪了,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很看重钱到底去哪了:大部分集资款被拿去发工资、提成,只有很少一部分真的投进生产经营,就很难说是在好好做生意。这也提醒出借人,投钱前多问一句钱具体拿去干什么,别只看回报有多高。
假借私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 · 参考案例
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入库编号 2023-04-1-113-003 | 案号 (2020)粤0304刑初301号、(2020)粤0304刑初140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属于假借私募基金之名,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无论是否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均不影响对其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给你的启示
借“私募”之名向公众集资,照样算非法集资——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只要实际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一样算非法集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过也不能免责。至于最后算非吸还是集资诈骗,看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看到“私募”两个字,先别急着信。
不客观归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刘某波集资诈骗案
入库编号 2024-04-1-134-004 | 案号 (2021)沪01刑终183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当注意把握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承认合理投资风险之间的平衡,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注重从融资项目的真实性、用途去向、归还能力等方面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以欺骗手段募集资金,擅自变更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具有更高风险的项目,且在资金使用上不考虑资金使用成本,极度不负责任地使用资金,致使投资项目实际无归还能力的,依法认定行为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给你的启示
亏了钱不等于就是集资诈骗——亏了钱不必然是集资诈骗。法院强调不能光凭最后没还上就给人定重罪,要看项目是不是真实存在、钱被用在何处、一开始有没有归还能力,讲究主客观一致。对参与者来说,报案时把项目资料、转账记录备好,更有利于查清钱款去向。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与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定罪与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情形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与返还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相关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