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燃气与供水供电: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暖气不热找谁、软管该不该换、物业能不能停水催费、表前表后的管子归谁修、欠费会不会上失信名单——这些是每个家庭每年都会碰上的事,规则其实相当清楚,只是散在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价格法里。本专题按「供热—燃气—供水供电—费用—事故—投诉」六条线拆解,把四十八小时通知、五倍罚款、五年不良信息保存期这些具体数字标出来,条文逐字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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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暖气不热,供暖费能退吗?能少交吗?
能主张,但要按合同违约的思路来打,不是简单地「不热就不交」。 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合同。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而供用电合同里有一条最关键: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成供暖,就是供热单位应当按约定的温度标准供热,达不到就要担责。 第二层,法律后果是什么。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具体到供暖,可以主张三种:要求整改达标(继续履行)、按不达标天数和面积减收供暖费(减少价款)、赔偿因不达标产生的额外支出(比如买电暖器、开空调的电费)。 第三层,能不能直接全额不交?不建议。全额拒交有两个风险:一是你可能构成违约,被追缴甚至被起诉;二是把「对方违约」变成「双方违约」,谈判地位反而下降。正确做法是「先交、再主张减收或者返还」,或者在交费时书面注明「对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室温不达标部分保留追偿权利」。 第四层,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角:如果供热单位是受政府定价约束的公用事业企业,它不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标准服务,除了民事违约,还可能被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投诉到住建或者城管(各地供热主管部门不同)这条线,往往比单打独斗更有效。 给个实操顺序:测温留证 → 书面报修 → 要求上门测温并签字确认 → 交费时书面保留权利 → 协商不成起诉要求减收。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室温不达标怎么取证?自己拿温度计测的算数吗?
自己测的可以作为证据,但份量不够,必须和第三方记录、书面报修配套使用,形成链条。 第一层,为什么自测不够。自测的争议点在于「测点、时间、方法」是否规范:测的是房间中央还是靠窗、门窗是否关闭、室外温度多少、温度计是否校准。对方只要指出其中一项不合规范,自测结果就容易被否定。 第二层,什么证据最有力。三个层次,从强到弱:① 供热单位或者物业上门测温并签字的记录——这是双方确认的事实,效力最高;② 供热主管部门、社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③ 自己的连续记录(每天固定时段拍照,照片要能看到温度计读数和手机时间,最好同一画面里有窗户或者室外参照物)。 第三层,书面报修是核心动作。很多人只在业主群里说一句「我家不热」,这在法律上几乎等于没说过。要打客服电话拿工单号、发短信或者手机客户端报修留痕、必要时寄书面函件。报修记录能证明两件事:你及时提出了、对方知道却没解决。这两件事直接决定违约责任能不能成立。 第四层,还要注意一个技术性抗辩。供热单位常以「你家暖气片没排气、私自改过管道、装修遮挡散热器、把阳台打通了」为由主张是用户原因。所以取证时要顺手把这几个点排除掉:拍照显示暖气片正常、没有改动、没有被遮挡;如果确实改过,要如实说明改动时间和是否影响循环。 第五层,如果整栋楼都不热,集体取证远比单户取证有效。联合几户一起报修、一起要求上门测温、一起签字确认,既能摊薄成本,也能排除「单户管路问题」的抗辩。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3空置房要交全额供暖费吗?想报停怎么办?
法律层面没有全国统一的「空置房打折」规则,这是地方政策的空间,必须先查本地规定,再谈合不合理。 第一层,先把法律底子说清。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热是持续供应,房屋空置不等于供热单位没有提供能力,所以「我没住就不该交」在法律上不成立。这一点要先接受,否则方向就错了。 第二层,真正的依据在地方。多数城市会在供热管理办法或者价格文件里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条件的,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前一定期限内申请暂停用热,暂停期间按一定比例交纳基础热费(各地比例不同,有的是按面积的一定百分比,有的按固定标准);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一般不允许报停。所以「能报停吗、报停交多少」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你在哪个城市、房子是什么样的采暖系统。 第三层,报停有两个硬门槛,很多人栽在这里。一是时间门槛:几乎所有城市都要求「供热期开始前」提出,过了时间不再受理,临到冬天才想起来就来不及了。二是条件门槛:分户控制、可分户计量、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不存在欠费。有欠费的,通常要求先结清才能报停。 第四层,如果本地明确规定空置房可以按比例交,而供热单位仍然全额收取,怎么办?三步:书面提出报停申请并留存送达凭证;被拒时要求书面说明依据;仍不解决,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要求按当地标准结算。 一句提醒:不要用「不交费」代替「报停」。报停是一个需要主动申请、经对方确认的程序;不交费只是欠费,后果完全不同——可能被追缴、被收违约金,个别地方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物业停水停电逼交物业费,造成的损失能索赔吗?
不能,而且是法律明文禁止,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条文原话: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这条的结构值得注意:它先给了物业合法的救济路径(催告、起诉、申请仲裁),然后明确划出一条红线(不得停水电气热)。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否认物业有收费的权利,但把「断供」这种自力救济方式彻底排除了。 为什么这条这么硬?因为水电气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供水供电供气合同的相对方是业主和公用事业企业,物业只是代收代付或者转供,它本身没有中断供应的权利。用断供施压,实质上是以侵害基本生活条件的方式逼迫对方履行另一个合同义务,属于典型的滥用优势地位。 遇到断水断电、造成损失怎么办?四步,越快越好:① 立刻打 110 报警,说明「物业擅自断水断电」,要求出警记录——这是最有效的现场固定方式;② 同时向供水、供电企业报修或者投诉,让它们确认「不是我们停的」,这份确认能把责任钉在物业身上;③ 书面向物业提出恢复供应并要求赔偿损失(冰箱食物变质、被迫外住、误工等);④ 向住建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必要时起诉要求恢复供应、赔偿损失。 还有一个反向提醒:物业费该交还是要交。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正确的做法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张减免、要求整改,或者通过业主大会更换物业,而不是拒交。拒交会让物业反过来占据「你违约」的位置。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燃气公司说软管不合格必须换,不换就停气,这合法吗?
换是义务,但「必须买我家的」不是。这两件事一定要分开。 第一层,更换确实是用户的法定义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注意「连接管」三个字是明写的。所以「你这根软管超期了、必须换」这个要求本身有法律依据。 第二层,但指定品牌、指定商家不行。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这条是燃气条例里列举的禁止行为之一,违反的,燃气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第三层,谁能换也有讲究。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所以更换连接管、改装管道这类涉及燃气设施的作业,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人员按标准施工,用户自己拿把钳子拧上去,出事后很难说清责任。但这不等于只能找燃气公司: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也可以,燃气公司不能以「不是我们装的」为由拒绝通气。 第四层,「不换就停气」的边界在哪。如果确实存在明确的安全隐患(软管老化开裂、使用明令淘汰的器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用气),燃气经营者依法可以要求整改,必要时采取停气措施,这有正当性。但停气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属于禁止行为。所以判断合法性看两点:隐患是否真实存在、有没有书面告知和整改期限。 实操建议:① 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隐患告知单,写明隐患内容、整改期限;② 自己买合格产品、找有资质的人安装,保留产品合格证和施工凭证;③ 对方坚持只能用它的产品,直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用户购买指定产品」。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燃气开户费、初装费、换表费,这些钱该不该收?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先分清「谁承担」和「有没有明码标价」两件事。 第一层,分清设施归属,就能分清费用归属。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这句话很关键: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是燃气企业的责任,费用原则上不该转嫁给用户。落到具体物件上,燃气表如果安装在户内但属于企业产权、用于计量结算,更换费用通常应由企业承担;如果表后管道属于用户专有部分,则由用户负责。 第二层,收费必须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予标明的费用」这七个字,是应对各种名目杂费最直接的一条。 第三层,如果是政府定价项目,只能按定价收。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并应当征求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第四层,关于「开户费」「初装费」这类一次性收费,国家层面没有一条统一的禁止性条款,实践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陆续清理取消过一批。所以正确的判断路径是:查当地现行的价格文件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目录,看这个项目还在不在目录里;不在目录里、又没在营业场所公示,就可以拒付并要求说明依据。 动作建议:① 索要收费清单和发票,看清项目名称;② 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一般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询该收费项目是否有依据;③ 对无依据的收费,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要求退还。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7燃气爆炸、一氧化碳中毒,责任怎么分?
这类案件的核心不在「谁倒霉」,而在「设施归谁管」。分界线划清楚,责任基本就清楚了。 第一层,先划设施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也就是说,表前管道、立管、小区庭院管网出问题,责任在燃气企业;表后户内管道、软管、灶具、热水器出问题,责任在用户。这一条几乎是所有燃气事故赔偿案的第一道分水岭。 第二层,燃气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还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向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指导。如果它长期未入户安检、发现隐患未督促整改、接到报修未及时处置,就要为「未尽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层,用户侧的责任。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器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这些行为一旦存在,往往会成为减轻燃气企业责任的理由。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无排烟管直排、私自改管,是中毒案件里最常见的三种情形。 第四层,产品责任不能漏。如果事故源于灶具、热水器、软管本身存在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条常常被忽略,但它是绕过「设施归谁管」的另一条通路。 第五层,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兜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燃气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相邻领域,法院在分配责任时对燃气企业的注意义务要求通常较高。 给受害方的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事故调查(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追究),事故调查报告是后续索赔最有力的证据;同时保全现场,不要急着清理和维修。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8自来水发黄有异味,能拒交水费吗?
不建议直接拒交,但可以主张减收、要求整改并索赔。理由和供暖那一题是同一套逻辑。 第一层,供水质量是合同的核心义务。供用水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用电合同里最硬的一条是: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未按标准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到供水,就是供水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约定供水。 第二层,水质不达标同时触及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自来水有异味、发黄、有沉淀,显然不具备应有的质量。 第三层,为什么不建议拒交。拒交在法律上是你违约,供水单位可以催告、可以依程序中止供水(当然要事先通知),你反而被动。正确姿势是「边交边争」:按账单交费,同时书面提出质量异议、要求检测、要求减收,把「我不认可这段期间的水质」记录下来。 第四层,取证是关键。四件事:① 接水样,用干净玻璃瓶接满、留样、拍照录像,记录时间地点;② 立即打供水企业客服报修并要工单号;③ 要求供水企业或者卫生监督机构上门采样检测,拿到书面检测结论——水质争议几乎完全由检测报告决定;④ 如果是二次供水(楼顶水箱、小区泵房)导致的问题,责任可能在物业,此时要同时找物业。 第五层,赔偿范围。因水质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主张:购买桶装水的费用、净水器滤芯损耗、因水质导致的就医费用。这些都要留票据。 一句话:水质的问题用检测报告说话,费用的问题用「边交边争」处理,两条线别混。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9水电气擅自涨价、收「损耗费」「维护费」,该怎么办?
先分清这个项目是政府定价还是市场调节价——这决定了你该找谁、能主张什么。 第一层,公用事业价格多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并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自来水、供暖、供电的居民价格同理,都有定价程序。所以「说涨就涨」本身就不合规。 第二层,程序违法可以直接举报。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保密。 第三层,「损耗费」「维护费」这类名目,核心看两点。一看有没有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二看有没有真实依据:如果确实是代收的公共能耗(比如高层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应当在合同或者公示中说明计算方式;如果是笼统按面积摊的「损耗」,又拿不出计量依据,基本可以拒付。 第四层,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物业和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把不该由用户承担的费用摊进来。比如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小区公共用水、绿化用水,这些属于公共部位运行成本,应当从物业费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户分摊给业主。 动作建议:① 索要收费依据文件和公示照片;② 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写清项目名称、金额、时间;③ 对已收的部分要求退还,可以联合多户一起主张;④ 涉及政府定价调整的,还可以要求公开定价听证或者征求意见的程序材料。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10计划停水停电不提前通知,造成的损失能赔吗?
能赔,而且法律把「事先通知」写成了硬性义务,不是服务态度问题。 第一层,供电侧的规则最完整。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这里是「造成损失就赔」,不以过错程度另设门槛。 第二层,故障断电也有责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本身不是免责事由,关键看抢修是否及时。 第三层,供水供气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停水、停气、停热未事先通知造成损失,同样可以主张赔偿。 第四层,燃气还有更具体的时限。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四十八小时是可核查的硬指标。 第五层,赔什么。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实务中可以主张的典型损失:冰箱和冷柜内食物变质、观赏鱼死亡、因停电导致的设备损坏、因停水被迫外住的费用、经营性用户停业损失。前几项容易获支持,经营性损失需要更完整的营业数据和因果证明。 取证要点:① 保留停供的时间记录(拍照、邻居作证、物业通知截图);② 保留损失证据(变质食物的照片、购买凭证、维修单);③ 查对方有没有公告——去小区公告栏、物业群、企业公众号翻记录,没有公告就是最有力的证据;④ 书面索赔,写明损失清单和金额。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11房东欠费导致我被停水停电,该找谁?
找房东,不是找供水供电公司。你和公用事业企业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你和房东之间才有。 第一层,租赁合同的底线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子没水没电,显然不符合居住用途,房东违反了这项持续义务。同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层,违约责任怎么主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限期补缴欠费恢复供应、赔偿因停供产生的损失(外住费用、食物变质、临时购水费用)、情节严重影响居住的还可以主张减租甚至解除合同。 第三层,为什么不能直接找供水供电公司。供用水电气合同的相对方是用户(通常登记在房东名下),企业按合同向登记用户催缴、停供,在程序上并不违法——当然,它仍应事先通知。你要做的是把「我已经告知、仍然停供」的事实固定下来,作为向房东索赔的依据。 第四层,一个很实用的做法:代缴并抵扣。如果房东失联或者拒不处理,你可以先代为补缴,保留缴费凭证,然后从下一期租金中抵扣,并书面通知房东。这在法律上属于「为出租人履行本应由其承担的债务」,抵扣有依据;但要注意两点——抵扣前必须书面通知,抵扣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代缴数额,且要留存完整凭证。 第五层,预防永远好过补救。签租赁合同时加三条:① 交房时双方共同核对水电气表读数并拍照,明确此前欠费由房东承担;② 约定房东应保证供应正常,因欠费导致停供的,承租人有权代为缴纳并从租金中扣除;③ 约定连续停供超过一定天数,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一句提醒:不要用「不交房租」直接对抗。停水停电是房东违约,不交房租是你违约,两者互相抵销不了,反而会让你的主张打折。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2供暖或者供水管道漏水,把楼下淹了,谁赔?
先找漏水点在哪一段管子上——这个问题答对了,责任人就出来了。 第一层,户内自用管道漏水。你家卫生间、厨房、暖气片的支管漏水淹了楼下,责任在你。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类案件几乎都要做损失评估或者双方协商定价,所以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列损失清单。 第二层,公共管道漏水。楼道立管、公共供暖主管、屋顶防水、外墙雨水管,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怠于维修养护导致漏水,责任在物业;如果是供热企业的换热站、庭院管网出问题,则由供热单位负责——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责任,供热、供水领域是同一套逻辑。 第三层,相邻关系的义务不能忽略。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装修时改动管道、加装地暖、封堵检修口,造成邻居受损的,即使改动本身经过物业同意,仍要担责。 第四层,租房的特殊情形。租客使用不当(忘关水龙头、堵塞下水)造成漏水,由租客担责;房屋本身管道老化、设施失修,由房东担责。房东赔完之后,如果租客有过错,可以追偿。 第五层,实操上最重要的一步是「止损加固定」。发现漏水第一件事是关阀、拍照、通知物业到场(要求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第二件事是清点损失(家具、地板、墙面、电器,逐项拍照并保留购买凭证或者维修报价)。不要急着让对方「先赔了再说」,也不要自己动手把现场清理干净。 一句经验:这类案子金额通常不大,但争议极多。能协商就协商,协商时把「我方已完成止损、已固定证据」摆在桌面上,对方往往更愿意谈。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13公用事业收费纠纷该找谁投诉?欠费会不会上失信名单?
两件事分开答:投诉有明确的对口部门,失信名单则被很多催缴通知夸大了。 先看投诉渠道。四条线可以并行:① 价格和收费问题找市场监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依据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保密;② 服务质量、停供、燃气安全等问题找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住建或者城管部门);③ 消费者权益问题找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协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仲裁、诉讼五条途径解决争议;④ 涉及政府定价调整程序的问题,可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说明定价依据。 再看「失信名单」这件事,需要说清三层。第一层,居民欠水电气费本身不会自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前提是已经打官司、已经有生效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拒不履行。第二层,欠费可能被报送征信,这属于另一套机制: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保存五年,超过五年应当删除。是否报送、报送给谁,要看你和企业之间有没有相关约定。第三层,欠费最直接的后果其实很朴素:被催缴、被收违约金、被依程序中止供应、被起诉。 所以对催缴通知里「将纳入失信名单、影响子女上学」这类表述,不必恐慌,但也不要不理。正确做法是:核对账单是否真实、有没有重复计费或者未标明的费用;有异议就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无异议就及时缴纳。 给个简单的判断标准:收到催缴,先看有没有明确的计费周期、用量、单价;再看有没有事先通知;最后看对方主张的依据是合同、政府定价文件还是地方规定。三样都拿不出来,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说明。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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