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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众筹与捐赠纠纷: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捐钱这件事,法律给的保护比多数人以为的多,限制也比多数人以为的严:公益捐赠不能任意撤销,但用途被改可以撤;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就不能自己募捐,但可以和慈善组织合作;平台不得收费、不得插广告。本专题把募捐资格、方案备案、个人求助、管理费上限、剩余财产、承诺捐赠、摊派、举报渠道逐项拆开,条文按 2023 年修订的慈善法照录。

1捐给慈善组织的钱,事后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基本要不回来。公益捐赠在法律上是「不可任意撤销」的,这跟买东西七天无理由退货完全不是一回事。 规则很清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一旦你的捐款进入公益渠道,撤销权就被法律拿掉了。钱已到账的,更是没有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但有三个例外,是真正能要回钱的口子。 第一个,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你捐款时明确指定「用于某县某小学的图书室建设」,对方把钱拿去发工资,这就属于不履行约定义务,你可以撤销赠与。要注意时间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权利消灭。 第二个,附条件的捐赠条件未成就。捐赠协议里写明「项目未在一年内启动则退款」的,条件未实现可以要求返还。这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是撤销权。 第三个,捐赠本身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比如对方虚构了项目、虚构了受助人,你基于虚假信息作出捐赠,可以按欺诈主张撤销。这条在「假慈善」案件里最常用。 还有一个特殊通道值得知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注意这条说的是「不再履行」——针对的是承诺了还没付的钱,不是把已经捐出去的钱要回来。已经捐了的,这条用不上。 所以正确的态度是:捐款前想清楚,捐了就别指望退。真要附条件,就在捐赠协议里把用途、期限、违约后果写清楚,这比事后后悔有用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网上看到的水滴筹、轻松筹求助,后来发现是编的,捐的钱能追回吗?

能追,路径有三条,而且 2023 年修订的慈善法专门给这类情形加了条款。 先看法律怎么定性。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注意这条把责任同时压在「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身上——帮忙转发、代写文案的人,也要对真实性负责。 同一条还规定了平台义务: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这一句是追责平台的基础——平台不是中立的技术管道。 三条追回路径。 路径一,找平台退款。这是最快的方式。向平台提交证据(伪造的诊断书、虚假的住院记录、当事人自认的聊天记录),要求平台核实并原路退款。平台为控制自身风险,通常愿意配合。 路径二,民事起诉。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返还捐款。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现实困难是单个捐赠人金额小、诉讼成本高,所以实务中常由平台或者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代为主张,或者多人合并起诉。 路径三,刑事报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判断要点是「有没有真实的救助需求」——如果当事人确实患病,只是夸大了困难程度,通常不构成诈骗;如果根本没病、伪造诊断书、组织团队批量「卖惨」,那就是典型的诈骗。近些年多地判过这类案子,量刑从拘役到数年不等。 还有一点要提醒:如果你只是转发过、没捐钱,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知是假的还帮着扩散,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转发前多看一眼诊断书和医院名称,是最低成本的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是整个慈善法里最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混淆的后果是——很多人以为自己在做慈善募捐,其实已经违法了。 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它有三个硬门槛:第一,主体必须是慈善组织,并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必须制定募捐方案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三,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必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三个条件缺一,就是违法募捐。 个人求助,是自然人因为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它的特点是:为自己或者近亲属的困难求助,不是「为了不特定的公益目的向社会募集财产」。所以在法律定性上,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要求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也不要求备案。 区别的核心在「钱最终为谁所用」:公开募捐募来的钱,用于募捐方案确定的公益目的和受益人,属于慈善财产,受慈善法全程监管;个人求助募来的钱,用于求助人自身的困难,性质上更接近「附条件的赠与」,监管主要靠真实性义务和平台查验。 这个区别带来三个实际后果。第一,法律责任不同:个人求助造假,主要是民事欺诈和诈骗的问题;慈善组织违规募捐,还要面对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停止、退还、收缴、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税收待遇不同: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个人求助的赠与一般不能。第三,剩余财产处理不同:慈善项目剩余财产要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个人求助多募的钱,实践中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者转捐,不能由求助人自己留着。 判断一个链接属于哪一种,看两点就够了:发起人是不是慈善组织,有没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编号。两者都没有,就是个人求助,别把它当慈善募捐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4公司、学校、小区自己发起募捐,合法吗?

分两种情况:面向社会公众的,基本都违法;只在本单位内部、不对外扩散的互助,一般不属于慈善募捐。 先看法律怎么规定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这句话把路堵得很死:想募捐可以,但必须「借壳」——由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出面,自己只能在幕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收钱。 违法募捐的后果写得很具体: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什么情况下不算「公开募捐」?判断标准是「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单位内部为患病同事发起的互助捐款、业主群里为本小区受灾住户募集、班级里为同学捐款,只要募集范围限定在特定群体内部、不向社会扩散(不发朋友圈、不发短视频、不挂收款码到网上),一般不认定为公开募捐。一旦突破这个圈子,比如把收款码发到微博、抖音、本地论坛,性质就变了。 还有两个常见误区要澄清。一是「我们不叫募捐,叫爱心义卖」——换个名字不改变实质,只要是无偿募集财产用于公益目的,仍按募捐认定。二是「我们和慈善组织口头说好了合作」——合作必须有书面协议,并且要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信息,由慈善组织负责款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自己收钱自己花,即使事后转账,仍然违规。 给一句实操建议:单位想组织慈善募捐,最稳妥的做法是找当地慈善总会或者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签书面合作协议,用对方的募捐方案和收款账户,自己的角色是宣传动员和志愿者组织。这样既做了事,也不踩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捐的钱被挪用、被改了用途,怎么追?

先分清主体是慈善组织还是个人求助发起人,两条路的打法不一样。 先说慈善组织。法律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这三句话构成了「用途锁定」规则:方案定的事不能随便改,协议定的用途要经你同意。 违反的后果,行政和民事双线。行政上,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登记证书。民事上,你可以依据「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再说个人求助。多募的钱、挪用的钱怎么处理?法律上个人求助属于附目的的赠与,钱应当按照求助信息载明的用途使用。用途外使用,捐赠人可以主张违反赠与目的、要求返还未使用部分。此时举证最关键:求助页面截图(含所述用途、目标金额)、捐款记录、当事人挪用的证据(比如买车、旅游的公开信息)。 追责的三个杠杆,按成本从低到高排。第一,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都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这是法定权利,成本最低,处理结果还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第二,向平台投诉,要求披露款项使用情况并冻结剩余款项。第三,起诉,主张撤销赠与或者违约返还。 还有一条容易被忘记的监督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如果它连公开都不做,你可以直接以「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举报,这一项同样是行政处罚的独立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九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6慈善组织收的管理费有上限吗?收太高怎么办?

有上限,但只对特定类型的组织有明确比例,其他类型要另行判断——这一点很多人误以为「一律百分之十」。 法律的原文是这样的: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把这段话拆开看,有三个要点容易被读错。 第一,百分之十的上限针对的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是所有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费标准另有规定,通常参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则执行,不能简单套用百分之十。 第二,分母是「当年总支出」,不是「当年总收入」或「募得款物总额」。这个算法差别很大——总收入一千万、支出五百万的组织,管理费上限是五十万而不是一百万。 第三,比例不是绝对的。特殊情况下难以符合,可以报告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也就是说,合规路径是「报告+说明」,不是「悄悄超标」。 那如果管理费明显偏高怎么办?三条路。一是查年报: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情况,年报通常会在「慈善中国」等平台公开,可以直接看数字。二是举报: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属于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定情形。三是用脚投票:不捐给管理费畸高的组织,这是最有效的约束。 还有一句实务提醒:判断一个组织贵不贵,不要只看管理费比例,还要看「募捐成本」——有些机构管理费不高,但把大量支出记在「项目执行费」「宣传费」里,实质成本并不低。看年报时把这两项一起看,才看得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7项目结束了钱没花完,剩下的捐款归谁?

不归捐赠人,也不归慈善组织自己,而是按「方案优先、相近目的兜底」的规则处理。 法律写得很明确: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这条规则背后是一个基本法理:捐给慈善项目的钱,一旦进入慈善财产,就脱离了捐赠人的个人支配,成为「目的财产」——它绑定的是那个公益目的,不是那个组织,也不是你。所以剩余财产只能继续做同类的事,不能被分掉、不能被转去做无关业务。 同一条逻辑还体现在组织终止的场合: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所以「慈善组织注销了,钱就被股东分了」这种事,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那捐赠人在什么情况下能要回剩余款项?只有一种:捐赠协议有明确约定。比如协议写明「项目未达成目标金额的,剩余款项按比例退还捐赠人」,那就按约定退。没有约定的,不能主张返还。这也是为什么大额捐赠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协议里有这句话,就有退款请求权;没有,就只能看着钱转去做别的项目。 给捐赠人的两条实操建议。第一,大额捐赠把用途、期限、剩余财产处理三项写进协议,尤其是「项目终止后剩余款项如何处理」,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第二,每年看一次年报和项目进展公开信息,发现项目已终止但没披露剩余财产去向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最后澄清一个常见误解:很多人以为「钱没花完,慈善组织就赚了」。恰恰相反,剩余财产对慈善组织是负担——既不能自用,又要公开披露,还要接受审计。真正想赚钱的机构,不会走慈善这条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八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九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8企业公开承诺捐款一百万,事后不兑现,能起诉吗?

能,而且这类案件中受赠方的胜诉率相当高——因为法律对「公益捐赠承诺」给了强制履行的效力。 先看规则。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这条规定的关键在「公开承诺」四个字。企业在发布会上举牌、在公众号发文、在救灾晚会上口头承诺,都属于公开承诺,一经作出就产生可强制履行的义务。即使没有签书面协议,受赠方也可以要求交付。 民法典这边是同一套逻辑: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企业有没有退路?有一条,但门槛不低: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注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实体上「显著恶化」,程序上「报告+公开说明」。偷偷不捐、悄悄删稿,不构成免除。 实务中还有两个常见争点。一是「承诺的是实物不是现金」,同样要履行,不能以「物资没采购到」推脱,除非构成不可抗力。二是「承诺主体是老板个人还是公司」,要看承诺时的名义和署名,这决定了告谁。 给受赠方一句建议:拿到承诺后立刻做三件事——保存公开承诺的原始页面(含时间、链接地址、截图)、发函确认、必要时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程序比诉讼快得多,成本也低,是这类案件的首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9捐了旧衣服、物资,能要求公开去向吗?

能,而且公开义务是法定的,不以你「有没有要求」为前提。 先看公开义务的具体内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除了项目层面的公开,还有组织层面的公开: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物资捐赠和资金捐赠在公开义务上没有区别。「募得款物」这四个字里就包含物资。所以衣物、食品、药品、设备的接收数量、去向、发放对象,都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 如果对方不公开怎么办?三步。第一步,书面申请,写明要求公开的具体项目、时间范围和内容,用快递寄送保留回执;第二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是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定情形;第三步,作为捐赠人起诉,主张知情权受侵害。不过诉讼成本较高,实务中前两步通常就够了。 还有一些实操细节值得知道。一是旧衣捐赠的「分拣去向」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部分机构把募集的旧衣卖给再生资源企业,所得计入项目收入,这本身不违法,但必须公开披露,不能以「慈善回收」的名义暗地做生意。二是物资折价要合理,虚高折价会虚增募捐规模,属于信息披露不实。三是如果捐赠时指定了受益人或者地区,公开内容应当能对应上。 最后一句:查一个机构靠不靠谱,先看它敢不敢把「东西去哪了」写清楚。敢写的,基本靠谱;只说「已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却不给数量、不给名单、不给照片的,别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九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10假借慈善名义骗捐,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取决于两件事:有没有真实的公益目的,以及金额和手段。两条线可以同时走,不必二选一。 先看法律的态度。慈善法有一条禁止性规定写得很直白: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对应的责任分两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注意这里说的是「由公安机关查处」,说明立法者从一开始就把它定位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 刑事上的对应罪名主要是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另外,如果是以社会组织名义运作、有组织地骗取捐赠,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判断「民事」还是「刑事」,实务中看四件事。第一,有没有真实的公益项目——真实项目执行不到位,是违约;根本没有项目,是诈骗。第二,钱去哪了——用于项目的是违约,用于个人挥霍、还债、买车的是诈骗。第三,手段——伪造慈善组织登记证书、伪造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伪造公章、编造受助人,都是典型的诈骗手段。第四,规模——单人被骗几百块,公安可能不立案;同一团伙骗取众多捐赠人,累计金额达到标准,就会立案。 民事这条线也不能丢,因为它的作用是「把钱要回来」。可以主张:以欺诈手段使捐赠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赠与,请求撤销并返还;如果对方是假冒的慈善组织,还可以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常见做法是「刑民并行」——报案推动侦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抢在资产被转移前把钱冻住。 给捐赠人的实用提醒:捐款前查三样——机构全称(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编号(在慈善中国查)、收款账户名称(是不是与机构名称一致)。三样有一项对不上,就不要转钱。这三分钟的核查,比事后报案的效率高一百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1单位组织捐款、按级别摊派,合法吗?

违法,而且法律把「摊派」明确列进了违法募捐的情形。 先看法律的基本原则: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愿」是写在原则里的第一序列,任何形式的强制都与慈善的本质相悖。 再看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是法定的独立违法事由,不需要证明欺骗,只要证明强制就够了。 那单位内部组织的捐款算不算?这里要分两层。 第一层,如果单位是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的,那么「按级别定标准」「从工资代扣」「不捐通报批评」这些做法,都属于变相摊派,慈善组织要承担违法募捐的责任,单位作为合作方也脱不了干系。 第二层,如果单位是自己内部发起的互助捐款(比如为患病同事募捐),不涉及慈善组织,也不面向社会公众,那么它不受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制,但仍然受「自愿」原则和劳动法律的约束。从工资中直接扣除捐款,必须有劳动者的明确同意;未经同意扣款,属于克扣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不捐款影响评优、晋升」相要挟的,属于变相强制,可以保留证据举报。 还有一类隐蔽的变相摊派要留意:把捐款金额写进部门考核指标、在群里公布各部门捐款排名和人均金额、要求「党员带头、不得低于某数额」。这些做法没有直接说「必须捐」,但通过公开比较和身份施压形成了实际强制,同样可以举报。 给两条建议。作为个人:遇到摊派,先保留通知截图、群消息、工资条,再选择内部反映或者向民政、劳动部门举报,不必当场对抗。作为单位:把「自愿」两个字真正落到流程里——不设标准、不排名、不代扣、允许匿名,这四件事做到了,才叫组织捐款而不是摊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

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12慈善组织不公开信息、不报年报,怎么举报?

举报渠道很明确,而且法定情形列得很细,写举报材料时可以直接对着条款写。 先看它应当做什么。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这是年报义务。 公开义务则是: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此外还要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违反的后果写在罚则里,而且这两项是独立的事由: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举报怎么做?三个渠道。第一,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举报——县以上民政部门是法定主管机关,管辖按登记层级确定,全国性组织找民政部,地方性组织找对应层级民政部门。第二,通过「慈善中国」等信息平台查询该组织的年报和公开信息,把「查不到」本身作为证据截图。第三,向行业组织投诉,慈善行业组织也有调查处理的职责。 举报材料怎么写才有效?四块内容:一是主体信息(组织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违法事实(哪一年没报年报、哪一项信息没公开、你查询的时间和结果);三是证据(查询截图、时间戳、平台反馈);四是诉求(要求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公开结果)。写得越像一份「事实清单」,处理效率越高。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所以举报不是「多管闲事」,是法律鼓励的监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13互联网募捐平台能向慈善组织收费吗?能在募捐页面插广告吗?

都不能,而且这两条禁令写在同一款里,非常明确。 法律原文: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这三句「不得」各有针对性。第一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防止平台搞选择性合作、排斥小机构;第二句「不得向其收费」,防止平台把公益流量变成收费通道,也防止「服务费」「通道费」「推广费」变相侵蚀捐款;第三句「不得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防止把求助者的苦难变成导流入口。 为什么立这么严的规矩?因为互联网募捐的信息不对称最严重。捐赠人看到的是一条求助信息和一个付款按钮,中间隔着平台。如果平台可以在页面上插广告、可以按比例抽成,那么「哪条求助信息被推上来」就可能取决于商业利益,而不是紧急程度。 配套的还有平台的验证义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也就是说,平台不是被动展示,它有审核责任。如果平台明知对方没有公开募捐资格还为其提供募捐服务,要承担相应责任。 那捐赠人怎么用这两条保护自己?三个观察点。第一,看链接域名和页面主体——是不是民政部指定的平台,页面有没有显示慈善组织的资格证书编号。第二,看页面上有没有「保险费」「服务费」「加速审核」这类附加收费,或者插入的理财、贷款、保险广告。有,就可以截图举报。第三,看付款后的去向——收款方是慈善组织本身,还是某个第三方公司。收款主体不一致,就要警惕。 举报渠道:民政部门(主管互联网募捐平台)、网信部门(涉商业广告与信息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涉广告违法)。三个部门可以同时举报,各自有各自的抓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所引法条为生成时经本地法规库核验的现行有效文本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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