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赠与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下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使已经作出的赠与失去依据的权利,它包括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以及受赠人忘恩负义或者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定撤销;此外还有一套只免除继续履行、不收回已付财产的不再履行制度。
适用条件
「送出去的东西还能不能要回来」这个问题,法律给了三条路,各有各的门槛。任意撤销靠的是「东西还没给出去」;法定撤销靠的是「受赠人做了对不起赠与人的事」;不再履行靠的是「赠与人自己没钱了」。三条路的后果也不一样:前两条能要回财产,第三条只能停下未履行的部分。
一、任意撤销:权利转移之前,随时可以反悔。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成立条件只有一个——权利尚未转移,既不需要理由,也无期间限制,赠与人在过户、交付之前的任何时点都可反悔。动产看是否交付,不动产看是否完成转移登记,股权看是否完成变更登记。权利一旦转移,这条路即封闭。
二、任意撤销有两类法定例外。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判断标准是赠与目的,不是合同措辞:为救灾、扶贫、助残、抗疫、办学等公共利益或者道德义务作出的赠与,即使没有公证,也不能任意撤销;反过来,只要经过公证,哪怕受赠人是亲属、赠与纯属私人安排,也不能任意撤销。这两类赠与中赠与人不交付的,受赠人可以依第六百六十条请求交付。
三、法定撤销:三项事由,逐项对照。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列了三项: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项的共同前提是赠与已经生效,至于权利是否已经转移,不影响行使——这正是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最大的不同:房子已经过户,只要受赠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并要求返还。
三项事由的要点:第一项要求「严重」,一般的言语冲突、轻微侵权不够,通常要落到殴打致伤、侵占财产、刑事犯罪等程度,近亲属范围依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确定。第二项针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例如子女对父母,受赠人恰好是义务人而不履行即可撤销。第三项针对附义务赠与,例如约定受赠人负责赠与人晚年居住、医疗而其收房后不管不顾。
四、法定撤销的期间是一年,性质是除斥期间。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也不会因为双方还在协商而重新起算。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赠与确定有效。行使方式上,实务中多先以书面通知向受赠人表示撤销,再起诉请求返还;也可以直接起诉,由法院在判决中一并确认撤销的效力。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注意留存送达或者受理的时间证据,以证明在一年内行使。
五、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撤销权转由他人行使,期间是六个月。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条是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补充:赠与人本人已经无法行使权利,法律把权利交给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但期间缩短为六个月。两个要件要抓住:一是受赠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与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行使主体限于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其他亲属无权主张。
六、撤销之后可以请求返还。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以原物返还为原则,原物已转让给第三人的要区分是否善意取得,毁损灭失的转为价额补偿。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撤销生效之日起算,与撤销权本身的除斥期间是两回事。
七、不再履行不是撤销,这一条最容易写错。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它的效果是免除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赠与合同并不因此被撤销,已经交付的财产也不能据此要回。所以公益捐赠的赠与人经营困难时,能主张的是「剩下的不再付」,而不是「已经付的退回来」。这一点与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效果完全不同。
八、公证赠与只挡得住任意撤销,挡不住法定撤销。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把公证赠与排除在任意撤销之外,但第六百六十三条并没有对公证赠与作任何除外规定,因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公证赠与照样可以撤销并要求返还。换句话说,公证锁住的是「无理由反悔」,锁不住「有理由追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 | 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 | 不再履行 | 债权人撤销权 |
|---|---|---|---|---|---|
| 依据 | 第六百五十八条 | 第六百六十三条 | 第六百六十四条 | 第六百六十六条 | 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
| 行使主体 | 赠与人 | 赠与人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 赠与人 | 赠与人的债权人 |
| 触发条件 | 财产权利尚未转移 | 受赠人严重侵害、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 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害及债权 |
| 期间 | 无期间,只受权利转移限制 | 一年,除斥期间 | 六个月,除斥期间 | 无期间限制 | 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
| 效果 | 合同失效,未交付的不再交付 | 合同失效,可请求返还 | 合同失效,可请求返还 | 仅免除继续履行,已付的不返还 | 撤销处分行为,财产回归责任财产 |
最需要分清的是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前者是「还没给,可以不给」,后者是「已经给了,也能要回」;前者不问理由,后者必须命中三项事由之一;前者没有期间,后者有一年或者六个月的硬期限。第二个易混点是法定撤销与不再履行:都发生在赠与生效之后,但一个是对受赠人的惩罚,一个是给赠与人的体谅,后者不能要回已经给出的财产。第三个易混点是赠与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前者是合同当事人自己反悔,后者是外部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主体、事由、程序都不同。赠与合同本身的结构见赠与合同,债权人撤销权的完整规则见债权人撤销权。
实操指引
- 赠与人想保留反悔空间,就不要公证、不要过户;想锁死赠与,就尽快公证或者完成登记。已经送出的房产能否收回,取决于走的是任意撤销还是法定撤销,路径对比见赠与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 主张法定撤销的,第一件事是固定「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这一时间点决定一年从哪天起算,可通过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固定。第二件事是在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受赠人送达撤销通知,或者直接起诉,避免只剩口头主张。
- 公证赠与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受赠人实施严重侵害行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仍可依第六百六十三条撤销。相关辨析见赠与经过公证后还能撤销吗?。
-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的,主张的是第六百六十六条的不再履行,不要写成撤销。诉请应表述为「判令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并提交财务报表、负债清单、执行案件信息等证据证明恶化程度;已经交付的部分不要列入返还请求。
常见问题
问:房子已经过户给儿子了,他现在不管我,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争取。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三项还可以针对附义务赠与中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形。法定撤销不受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已经过户的房产同样可以撤销并依第六百六十五条请求返还。关键是两点:证明扶养义务的存在与不履行的事实,以及在知道事由后一年内行使。
问:赠与合同做了公证,是不是就绝对不能撤销了?
答:不是。公证只排除第六百五十八条的任意撤销,不影响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法定撤销。也就是说,赠与人不能再以「我不想给了」为理由反悔,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仍可撤销。第六百六十四条的继承人撤销也不因公证而受阻。
问:父亲被受赠人打伤后去世,我们兄弟姐妹谁来行使撤销权,期限多久?
答:由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期限是六个月。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逾期即消灭,所以要在办完丧事后尽快处理。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撤销事由是否成立、一年或者六个月期间从何时起算、返还原物是否可能,均须结合具体证据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审阅赠与合同、权属资料与相关证据后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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