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

一、诺成、无偿、单务,三个属性要一次说清。第六百五十七条给出的定义包含三个要素:赠与的是自己的财产、给予是无偿的、受赠人表示接受。三要素齐备,合同即成立。这里最关键的一句话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双方在赠与协议上签字,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人此后不交付,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还没成立」。这一点与保管合同截然不同——第八百九十条的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交付是成立要件;赠与不是。同理,赠与也不需要以书面为成立要件,口头达成一致同样可以成立,只是举证会更困难。

二、交付与权利转移是两件事。合同成立不等于财产已经归受赠人。动产依第二百二十四条自交付时转移,不动产依第二百零九条自登记时转移,股权、知识产权等另有登记或者变更手续。第六百五十九条因此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一条是义务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没有办理过户,不影响赠与合同有效,只影响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而权利是否转移又直接决定赠与人还能不能任意撤销。

三、任意撤销: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但有两类例外。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合同区别于买卖、租赁的核心特征,理由是无偿性——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白白送出财产。第二款划出两个例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注意措辞是「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救灾、扶贫、助残是列举,不是封闭清单;判断标准是赠与目的指向公共利益或者道德义务,而不是看合同里有没有写「公益」两个字。任意撤销没有期间限制,只受「权利转移之前」这一条件约束;一旦房产过户、动产交付,任意撤销权即消灭。

四、不可任意撤销的两类赠与,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这是把道德义务法律化的结果——公开承诺捐赠后又反悔,受赠人有权起诉要求交付。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这里的过错门槛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赔,这与有偿合同的严格责任不同。

五、附义务赠与:给了可以,但要按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与附条件不同:附条件控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附义务是在合同生效后课以受赠人一项给付或者行为负担。实务中常见的是附赡养义务的房产赠与、附使用用途的设备赠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依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撤销赠与,而不是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六、瑕疵担保被大幅弱化,但仍有三处开口。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前段: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这是无偿性的必然结果——不能要求白送东西的人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品质责任。第一处开口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受赠人承担了多少义务,赠与人就在这个范围内按买卖的标准负责。第二处开口是第二款: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知设备有隐患却称完好、明知房屋漏水却承诺「绝对不漏」,都属于这一款。第三处是赠与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此时可能落到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规则,与本条并行。

七、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可以不再履行。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法定的免除继续履行,不是撤销:已经交付的部分不能据此要回,只是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必再履行。它与第六百五十八条的任意撤销、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法定撤销是三套不同的制度,条文位置相邻,效果差别很大,详见赠与的撤销。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赠与合同买卖合同遗赠死因赠与使用借贷
是否有偿无偿有偿无偿无偿无偿
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诺成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遗嘱有效成立,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赠与人生前订立,死亡时生效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能否任意反悔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两类例外无法定事由不得反悔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者撤回遗嘱通常可类推适用赠与的撤销规则可随时终止
瑕疵责任原则上不承担,附义务限度内与出卖人相同完整的质量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上不承担原则上不承担出借人原则上不承担
形式要求不要式,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不要式须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通常需书面或者公证不要式

最容易混淆的是赠与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赠与是诺成的,签字即成立;保管、定金这类合同则以交付为成立要件。第二个易混点是赠与与遗赠、死因赠与:前者的效力发生在生前,交付或者过户即完成;后两者以死亡为生效节点,落入继承编或者遗嘱规则,撤销方式也不同。第三个易混点是赠与的任意撤销与债权人撤销权:前者是赠与人自己反悔,后者是赠与人的债权人认为无偿转让害及其债权,依第五百三十八条请求法院撤销,两者主体、事由与程序完全不同,后者见债权人撤销权。

实操指引

  • 赠与人想保留反悔余地,就不要公证、不要交付、不要过户;受赠人想锁定赠与,就尽快办理公证或者完成登记。这是第六百五十八条最直接的操作结论。已经赠与出去的财物能否要回,见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
  • 公益捐赠要量力而行。公开承诺捐赠后,依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仅以「当时没想到」「现在没钱」抗辩通常不成立,除非符合第六百六十六条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条件,且需就恶化程度举证。
  • 附义务赠与要把义务写具体、可执行、可举证。写「受赠人应尽赡养义务」过于笼统,应写明居住安排、医疗费用负担、探望频次等,并约定违反时的后果;否则日后主张撤销时,很难证明义务未履行。
  • 受赠人接收二手设备、旧房时,应自行完成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第六百六十二条原则上不要求赠与人担责,除非能证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作出过无瑕疵的保证。赠品、赠与之物致损的责任分担,可参考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需要负责吗?。

常见问题

问:口头答应送我一台设备,后来他反悔了,我能起诉要求交付吗?

答:一般不能。赠与合同虽然诺成,口头达成也成立,但依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设备没有交付,他撤销即生效。只有在经过公证、或者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时,才可以依第六百六十条请求交付。

问:房子已经签了赠与合同但还没过户,赠与人去世了,我还能要吗?

答:要看合同性质与继承人的态度。合同生前已经成立,但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的继承人在赠与人生前未履行的情况下,通常可以主张依第六百五十八条撤销;如果合同经过公证,则属于第六百六十条不可任意撤销的情形,受赠人可以请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这类纠纷与遗赠的区分,见死因赠与与遗赠的区别:生前给付、死后生效与撤销的边界。

问:赠与的东西有毛病把我弄伤了,赠与人要负责吗?

答:原则上不承担,例外要看两条。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属于附义务赠与,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如果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曾经保证无瑕疵,则依第二款承担赔偿责任。

问:公益捐赠承诺了 100 万,后来企业经营困难,还必须付吗?

答:可以先看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免除继续履行,不是撤销,已经支付的部分不能要回。需要准备的是财务报表、负债情况、诉讼与执行记录等能够证明恶化程度的材料,仅凭口头说明通常不够。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赠与是否经过公证、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转移、附义务的内容能否证明,都会改变结论,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审阅赠与合同与权属资料后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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