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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手机套餐与携号转网: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话费单上的每一笔增值业务、宽带到期悄悄续的那一年、想转网时突然冒出来的「合约」、被冒名开的卡带来的欠费——通信服务的纠纷金额都不大,但规则其实很清楚,只是很少有人把它讲透。本专题按「套餐与扣费—续费与退订—转网与靓号—欠费与冒名—网速与投诉」五条线拆解,把「五倍话费」「三十日停机、六十日销号」「二十日异议答复」这些具体数字标出来,条文逐字照录。

1宽带到期自动续费、退订要打好几次电话,这么做法律上站得住吗?

站不住。「到期自动续期、想退得打电话」这种设计,在现行规则下有两个明确的违法风险点,不是一个「行业惯例」就能解释过去的。 第一点,续费前的提示义务。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请注意这里是两个时点、两次提示:办的时候要提示一次,每一次续费之前还要再提示一次。只在合同附件里写一句「到期自动续订、可致电客服取消」,不构成「显著方式提请」,尤其不构成「每次续费前」的提示。 第二点,格式条款的效力。自动续费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更进一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只能打电话退订、客户端里找不到入口、客服永远占线」这类设计,实质上就是在限制消费者的解除权。 第三点,还有一条兜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续费价格变了却不告知,本身就是隐瞒真实情况。 怎么办?三步:① 截图保存订购页面和续费短信,证明它从未「显著提示」;② 书面(客户端客服、邮件、短信均可)提出解除并要求退还自动扣划的费用,写明「未按实施条例第十条履行续费前提示义务」;③ 不解决就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起诉要求返还。金额虽小,但这类案件法院支持消费者的比例相当高,因为规则本身很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手机套餐只能升不能降,这合法吗?

不合法。降档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是运营商的恩赐。 第一层,法律给的是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电信条例也明确,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这里的「各类电信业务」包含同一运营商内部的不同档位套餐——选贵的和选便宜的,都是选择。 第二层,运营商被明确禁止的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以「系统不支持」「必须到营业厅」「有优惠合约不能降」为由拒绝降档,若拿不出你本人签过的合约依据,就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层,真的存在合约怎么办?如果确实办了「存费送机」「承诺在网一定期限享折扣」这类活动,合约期内不能降档是有依据的,因为那是双方约定的对价。但要注意两点:一是运营商必须拿出你确认过的合约文本和期限;二是合约到期后必须允许自由变更,不能自动续绑。 实操三步:① 打客服电话要求降档,全程录音,记下工单号;② 被拒就要求对方书面说明拒绝理由和依据条款;③ 拿不到合理答复,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诉(电信条例给了申诉通道,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在三十日内答复),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侵害自主选择权。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很多「降不了」其实卡在办理渠道而不是规则本身——线下营业厅能办、线上不能办。这本身就是服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作为投诉理由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3办卡时被搭售增值业务、莫名其妙开了会员,钱能要回来吗?

能要回来,而且不止退本金这一种可能。关键看两件事:你有没有同意,以及对方有没有告知。 第一层,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业务员在办卡时把增值业务打包进套餐、只说总价不说构成,属于未如实告知。 第二层,搭售本身被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办宽带必须搭手机卡、办卡必须开视频会员,都在这一条的射程内。 第三层,能不能主张三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核心是有没有「故意隐瞒或者虚构」。如果业务员明确说「这是免费赠送」,事后却按月扣费,这就不是简单的计费差错,而是故意隐瞒收费事实,有主张三倍的空间。反过来,如果是系统默认勾选、业务员自己也没注意,通常按退还多收费用处理,难认欺诈。 第四层,还有一条很好用但常被忽略的规则: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老用户比新用户贵、不同渠道不同价,可以据此主张。 怎么要?① 拉出近十二个月的账单明细,把每一笔你没主动开过的业务圈出来;② 向运营商书面提出异议,要求提供开通记录(包括开通时间、渠道、确认方式);③ 拿不出你本人确认记录的,要求全额退还并赔偿;④ 不退就投诉到通信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两条线可以同时走。 提醒一句:维权时把主张写具体——「退还某年某月至某月某某业务费用共计多少元」,比笼统说「乱扣费」有力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4想携号转网,被说有合约、有靓号协议卡住,怎么办?

先分清两种「卡」:一种合法,一种违法。分清了才知道往哪使劲。 合法的卡:你本人确实签过在网期限承诺,比如存费送机、购机补贴、宽带融合套餐的合约期。这类合约是双方约定的对价,合约期内转网要按约定处理违约事宜,运营商有权要求你履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违法的卡:法律给了两条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是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以「系统里有个到期日不明的合约」「你是靓号不能转」「需要先降档再等三个月」为由拒绝或者拖延,而拿不出你本人确认的合约文本,就落在这两条里。 「靓号协议」要单独说。靓号本身不是法定的特殊业务,所谓「靓号低消」「靓号在网二十年」多来自运营商单方制定的规则。判断它能不能约束你,看三点:有没有你本人签字或者电子确认;有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低消金额和期限;低消条款是否不合理地加重你的责任、限制你的主要权利。三点有一条不成立,就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者无效。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救济:如果运营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服务,通信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就是投诉的价值所在——不是「反映情况」,是触发行政处罚。 操作顺序建议:① 先发一条短信查询携转资格,把回复截图存好,这是最直接的证据;② 要求运营商书面告知限制转网的具体依据(哪个合约、什么时候签的、期限到哪天);③ 拿不出依据就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诉,写明「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④ 因拖延造成的损失(比如被迫继续按高价套餐付费)可以一并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宽带网速达不到宣传的,能不能要求退费?

能,而且依据很硬:服务达不到标准,用户有权要求解决,解决不了有权申诉,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 第一层,服务标准是硬约束。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其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备案;经营者还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一旦公布,就要按自己公布的标准兑现。宣传「千兆宽带」而实测只有百兆,属于未按公布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层,明确的救济条款。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拒不解决或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通信管理机构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层,民事上的抓手。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以广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状况相符。达不到,就是违约,可以要求减收费用、赔偿损失;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关键是取证,这一步决定成败。三个动作:① 用有线连接测速,避开无线干扰,在多个时段各测三次,全程录屏,同时拍下光猫型号和套餐页面;② 记录故障报修的时间、工单号、上门人员的处理意见;③ 如果是共用带宽导致晚高峰掉速,把同一时段邻居的测速结果一并留存。 退费怎么主张?按「未达标准的期间」比例主张减收,比要求全额退更稳;如果长期不达标、屡修不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设备押金,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比如另装一家的费用)。 补一句实务经验:报修记录比测速截图更重要。法院和通信管理部门看的是「你有没有给对方修的机会、对方修没修好」,一份完整的报修流水,胜过十张测速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6手机欠费被停机,多久会销号?欠费会不会上征信?

两件事分开看:停机和销号有明确时限,上不上征信则取决于有没有报送、有没有告知。 先说停机与销号的时限。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三十日仍不交纳的,可以暂停提供服务;用户在暂停服务六十日内仍未补交费用和违约金的,可以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也就是说:逾期三十日可停机、停机六十日可终止(销号)。前后加起来,从欠费到销号大约九十天。 同时还有一条对你有利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费的用户补足费用、违约金后的四十八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补了钱还不给恢复,本身就是违规。 再说征信。这里要说得准确:电信欠费是否进入征信系统,取决于运营商是否依约向征信机构报送。而征信业管理条例有一条硬要求——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所以判断路径是:先查自己的信用报告有没有这条记录,再看运营商在报送前有没有事先告知你。没告知就报送,你可以提出异议。 还有一个时间点要记住: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超过五年应当删除。注意起算点是「终止之日」,也就是你把欠费结清的那一天,不是欠费发生的那一天。 最后提一句现实风险:长期不用的卡不销号,月租继续累积,最后变成一笔莫名欠费,还可能被列入运营商的黑名单影响后续办理业务。不用的卡,主动去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7身份证被冒名办了卡、欠了费,这笔钱要我还吗?

不该你还。冒名办卡产生的欠费,是你和运营商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关系的问题,不是「欠债还钱」的问题。 第一层,合同不成立。办卡是订立电信服务合同,合同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你没去办、没签字、没确认,合同对你就不成立,自然没有付费义务。运营商主张欠费,得先证明是你本人办理或者授权他人办理。 第二层,冒用身份本身是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同时,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属于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通信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层,运营商有实名核验义务。凡是被冒名成功办卡,几乎都能在受理环节找到问题——没核验原件、没做人证比对、委托代办没有授权书。这是它的过错,不是你的。 怎么处理?四步,按顺序做:① 立刻向运营商书面提出异议,要求提供该号码的开户资料(受理单、签名、证件复印件、影像留存),明确表示非本人办理;② 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身份证被冒用,拿到受案回执——这份回执在后续所有环节都是关键材料;③ 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诉,要求核查实名登记环节;④ 如果已经被报送不良信息,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书面答复。 提醒一句:不要图省事直接把这笔钱交了。一旦交了,等于默认合同关系存在,后面再想追回来会麻烦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8靓号协议绑十年、违约金高得离谱,能不能不认?

可以争,而且争的空间不小。靓号低消不是法定的收费项目,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条款本身站不站得住。 第一层,格式条款的三道关。靓号协议是运营商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要过三关才有效:一是提示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二是内容关,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三是排除关,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十年在网、月低消几百元,直接限制了你变更套餐和选择其他经营者的权利,很难说不是「限制主要权利」。 第二层,违约金可以调。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运营商的实际损失是什么?是它为你这个号码付出的成本,通常远低于按剩余月份乘以低消算出来的数字。所以即使协议有效,违约金也不是它说多少就是多少,你可以请求酌减,并要求它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 第三层,还有一条釜底抽薪: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如果所谓靓号协议的实际效果就是让你走不了,这条就可以直接援引。 实操建议:① 先要求运营商提供完整的协议文本和你本人的确认记录(签字、短信验证、人脸核验);拿不出来,直接主张条款不成立;② 拿得出来,就逐条检查提示是否显著、期限是否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否披露;③ 谈不成,起诉时把「请求确认某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和「请求调减违约金」一并提出,两个请求互为备位,法院可以择一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9运营商擅自开通业务扣费,能要求三倍赔偿吗?

要看情形:能证明是故意隐瞒收费的,可以主张三倍;只是计费差错或者误操作的,一般按退还处理。这个区分必须讲清楚,否则容易期望过高。 三倍赔偿的门槛是「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欺诈的核心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对照到通信业务上,两种情况性质完全不同:业务员口头说「免费赠送三个月,到期自动取消」,到期没取消、继续按月扣费,这是故意隐瞒收费条件,有主张三倍的空间;系统升级把某个功能默认打开、扣了几块钱,属于履行瑕疵,通常按退还多收费用加合理赔偿处理。 还有一条可以作为独立违法事由,不依赖欺诈认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真实、全面提供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擅自开通业务并扣费,直接违反这两条,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行政处罚。 证据怎么备?三样最关键:① 业务开通的时间、渠道、方式(要求运营商提供开通日志,包括是短信确认、电话外呼确认还是系统批量开通);② 扣费明细(连续多月的账单,能看出是「一次性」还是「持续扣」);③ 你从未确认的证明(没有确认短信、没有本人签字的受理单)。持续扣费加上无确认记录,是最接近「故意隐瞒」的证据组合。 操作建议:先主张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保留三倍请求作为谈判筹码;对方态度强硬、金额又不小的,直接起诉,小额诉讼程序成本很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10突然出现巨额话费,运营商有没有提醒义务?

有。而且「巨额」在法律上有明确口径,不是凭感觉判断。 条文写得很具体: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所谓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五倍以上的费用。 这个「五倍」很有用。它给了你一个可计算的标准:把前三个月账单平均一下,乘以五,超过这条线就是异常巨额费用,运营商就有告知和采取措施的义务。没有告知,导致损失扩大,可以主张它承担相应责任。 配套还有一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解决;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经营者还应当应用户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用户查找原因。经营者在用户对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免费提供收费依据的,通信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赔礼道歉,拒不改正的处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务中巨额话费常见三种成因,处理路径不同:一是国际漫游或者境外流量未关,属于自己使用,但运营商对漫游资费有告知义务,未告知可争;二是增值业务被连续订购,按擅自开通处理,要求退还;三是号码被复制或者盗打,这属于他人盗用,应立即报案并要求运营商提供通话详单排查。 给你的动作清单:① 第一时间打客服要求「争议冻结」,先别缴费,缴了再退很被动;② 要求免费提供该期间的收费清单和通话详单;③ 书面提出异议,写明前三季度平均费用和本次金额的倍数关系;④ 十五日内没有满意答复,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小区宽带、校园网只能选一家,这合法吗?

多数情况下不合法。独家进小区、独家进校园,本质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也可能构成对竞争对手的排挤。 第一层,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小区的通信服务属于居民生活必需服务,只允许一家进入、其他运营商被物业挡在门外,直接剥夺了这项权利。 第二层,电信条例的明文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注意后一条的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物业公司在射程内。 第三层,还有一个常被引用的规定: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也就是说,楼内通信管线本来就是公共配套设施,不是物业的私产,物业无权用它来换「进场费」。 怎么破?三步:① 书面向物业和运营商提出,要求说明限制其他运营商进入的依据,同时抄送当地通信管理部门;② 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诉,写明「阻止、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共电信服务」;③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限制竞争行为。 如果你已经被迫签了「只能用某家」的协议,也不用慌:这类条款是物业或者运营商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你的主要权利,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者无效;已经多付的费用,可以要求返还。 一个提醒:这类问题往往不是单个业主能推得动的,联合楼栋内多户一起投诉、一起署名,处理效率会明显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12投诉到底该找谁?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诉有用吗?

有用,而且它和打客服电话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事——客服是协商,申诉是启动行政监督。 第一层,法律给的申诉权很明确: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用户有权要求经营者解决;拒不解决或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必须」两个字,意味着不能不理。 第二层,申诉能带来什么。它不只是转办,还可能触发行政处罚:经营者有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业务、限定购买指定终端、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中止服务、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者作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用户打击报复这些行为的,通信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层,还有别的通道可以并行。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依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条途径。通信服务同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所以市场监管部门这条线也能走。 实操上的四个要点:① 先走完运营商内部投诉,拿到工单号和「处理结果」,这是申诉的前置材料;② 申诉时一次把事实、诉求、证据列清,不要分多次零散提交;③ 诉求写具体(退还多少钱、恢复什么服务、书面道歉),不要只写「希望处理」;④ 保留申诉编号,三十日内没答复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 一句经验:真正能推动问题解决的往往不是「投诉了多少次」,而是「证据链完整、诉求明确、法律依据点得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3运营商泄露我的通话记录、位置信息,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可能落到它头上,情节严重还有刑事责任。这类案子胜诉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对你是倾斜的。 第一层,通信秘密受特别保护。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注意最后半句——不是「不得出售」,是「不得擅自提供」,转给第三方做营销也在里面。 第二层,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用规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通话记录、基站定位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行踪信息还被明确列举。 第三层,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最实用。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你只需要证明「信息从我这里到了别人那里、我因此受损」,剩下的「我没有过错」由运营商来证明。实践中它几乎无法自证,因为内部查询是有日志的。 第四层,赔偿怎么算。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所以起诉时把「对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作为主张方向之一,往往比主张自己的损失更容易落地。 动作建议:① 立即要求运营商提供该号码的查询日志(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理由查过),这是它的法定义务范围内的记录;② 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诉并同时向网信部门举报;③ 起诉时把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所引法条为生成时经本地法规库核验的现行有效文本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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