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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婚恋平台与相亲服务纠纷: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交了几万会员费只见了两个人、承诺「包结婚」却全是话术、相亲对象是婚托、照片被挂在橱窗招揽生意——婚介纠纷的胜负,几乎全部取决于「当初承诺过什么」有没有留下证据。本专题按中介合同、格式条款、欺诈认定、个人信息四条线讲清退费与索赔路径,条文全部照录。

1婚介收了上万会员费,介绍的都不符合条件,能退吗?

能不能退,取决于婚介有没有履行它承诺的义务,而不是取决于你「见了几个」。 第一步,把承诺落到纸上。婚介服务在法律上属于中介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人的核心义务是如实报告——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所以你要证明的第一件事是:它承诺过什么。口头承诺「保证介绍体制内」「保证一年内结婚」的,尽量找聊天记录、宣传单、录音;写进合同的,直接按合同比对。 第二步,区分「没成」和「没做」。「没成」是中介的正常风险,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则: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相亲没成功,婚介拿不到报酬,但可以要必要费用。「没做」则是另一回事——没按约定数量、条件介绍,或者介绍的对象明显不符合约定条件,属于不完全履行,你可以要求减少报酬、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费用。 第三步,看合同里的退费条款。多数婚介合同写「服务开始后概不退款」,这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所以「概不退款」不是铁板一块,关键看它是否合理、有没有提示。 实操上建议:把「介绍对象的数量、基本条件、见面方式、服务期限、退费规则」五项写进合同;每次服务后要求婚介在系统或者书面上记录;发现不符合约定,及时书面提出异议,不要等到合同到期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婚介说「保证介绍成功」「包结婚」,算不算欺诈?

如果它根本做不到、也没打算做到,就构成欺诈,而不只是「吹牛」。 法律上的欺诈是这样认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构成要件有三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你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你基于错误认识付了钱。 「包结婚」这句话为什么高度可疑?因为结婚是人身关系,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任何中介都不可能控制。既然客观上不可能保证,仍然以此收取高额费用,就具备「告知虚假情况」的特征。司法实践中,法院常把「保证成功」「保证结婚」「保证介绍公务员、事业编」这类承诺,认定为虚假宣传或者欺诈的线索。 撤销之后有什么后果?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退费并索赔。 如果婚介是经营者、你是消费者,还有一条更有力的依据: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就是常说的「退一赔三」。 举证上有三个抓手:宣传页上「包成功」的原话、销售在微信里重复承诺的语音或者文字、以及合同金额与实际服务内容的巨大落差。把这三样凑齐,主张欺诈就有了基础;只有口头说法、没有半点书面痕迹的,难度会大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婚介合同里写「概不退款」「不得转让」,这种条款有效吗?

不一定有效,关键看它是不是不合理地剥夺了你的主要权利。 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叫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法律设了两道闸门。 第一道是提示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简单说:藏在合同背面小字里、销售也没提过的「概不退款」,你可以主张它压根没进合同。 第二道是效力闸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同样无效。「服务开始后一律不退」「因任何原因不予退款」「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都属于典型的可能被认定无效的表述。 但要提醒一句:不是所有不退费条款都无效。按服务进度分阶段退费、扣除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这种约定通常被认可。法院判断的核心是「公平」——婚介已经提供了一年服务,你要求全额退款,也很难获得支持。 实务建议:签字前把退费条款拍照留存;如果销售口头承诺「随时可退」,让他把这句话写进合同或者微信文字确认;发生争议时,主张的落点不要放在「这条无效」,而放在「它没有提示说明、且不合理地限制了我的主要权利」,胜诉概率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相亲对象是「婚托」,能找婚介赔吗?

能,而且这是婚介纠纷里最容易胜诉的一类。核心依据是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法律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排「婚托」冒充真实征婚者,就是典型的「提供虚假情况」。法律后果有两层:一是报酬拿不到,已收的应当退还;二是造成损失要赔。 如果婚介是经营者,还可以叠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怎么证明对方是婚托?单个受害人很难,但几个动作组合起来就有力量。第一,记录细节:见面时间、地点、对方自称的职业单位、聊天内容,越具体越好。第二,横向比对:同一婚介介绍的不同对象,说法高度雷同、拒绝提供任何真实信息、见面后迅速失联,这些特征本身就是证据。第三,查公开信息:对方自称的单位是否存在、职务是否属实。第四,联合其他会员:同一家婚介被多人指认安排同一批「对象」,证明力最强。 还有一条刑事边界要说清:如果婚介与「婚托」串通,以相亲为名骗取会员费、礼物、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判断的关键是有没有真实的交友意愿、钱最终流向了谁。遇到这种情况,报警比投诉更有效。 最后提醒:不要因为「怕丢人」就不维权。这类案件的证据往往就在你自己的聊天记录里,越早整理越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婚介把我的照片、婚史、收入信息公开推荐,违法吗?

违法,而且踩的是个人信息保护里最敏感的那条线。 第一,婚介收集你的信息,必须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要求你提供房产证、银行流水、体检报告才能入会,多数情况下已经超出必要范围。 第二,婚史、疾病、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而且要取得你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所谓「单独同意」,不能混在入会协议的一揽子授权里。 第三,把会员资料用于「推荐」「展示」「成功案例宣传」,属于超出原处理目的的新用途,需要重新取得同意。很多婚介把会员照片做成橱窗、发到公众号、给其他会员传阅,这些都要单独取得授权,而且要说明展示范围。 违反的后果:处理个人信息侵害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你还有权要求查阅、复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违法或者违约处理的,有权请求及时删除。 实操建议:入会时对「是否同意公开展示」单独勾选并保留截图;要求婚介书面说明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保存期限;退出服务后书面要求删除全部资料,并保留对方回复。发现照片被公开的,先固定证据再要求下架,处理路径与一般的肖像权、个人信息侵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6婚恋平台上遇到「杀猪盘」,平台要不要担责?

平台的责任有边界,但边界不是零。关键看它「知不知道」以及「有没有处置」。 第一层,通知处置义务。权利人在平台上被侵害的,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发现自己被骗、被冒用身份后,第一件事是向平台发合格通知,而不是只在客服对话框里抱怨。 第二层,明知或者应知的责任。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知道」的判断,会看平台有没有实名认证、有没有对异常账号做风控、同类投诉是否反复出现、涉诈账号是否还在推荐位。婚恋平台收取了会员费、又掌握用户实名与行为数据,抗辩空间比一般信息平台小。 第三层,信息审核义务。婚恋平台对会员的婚姻状况、身份信息负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审核义务。如果平台在宣传中承诺「实名认证」「婚况核验」,实际却没有做,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也可能因未尽审核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但要如实说清:多数「杀猪盘」案件的损失,最终由骗子承担,平台承担的是补充或者按份责任,且需要你证明它有过错。所以重心应该放在两件事上——尽快报警,争取资金止付;同时保存平台内的全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账号信息。 防范上记住三句话:凡是聊几天就引导你投资、博彩、买理财的,一律是骗局;凡是要求你下载陌生软件、屏幕共享的,一律拒绝;凡是以「见面要先充值会员」为由要钱的,先查对方账号注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7相亲时给对方转的钱、买的礼物,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分四种情形,结论完全不同,弄错类别就会白跑一趟。 第一种,日常小额花费。吃饭、看电影、买杯奶茶、节日发个红包,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与一般性赠与,原则上不能要回。法院通常认为这是维系感情的自愿支出。 第二种,大额赠与。车、房、贵重首饰、大额转账,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可以主张返还;如果能证明是借款,按借贷处理。判断「以结婚为目的」看三个信号: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日常消费、双方是否已谈婚论嫁、赠与时间是否临近婚期。 第三种,明确的借款。有借条、有转账备注「借款」、聊天记录里承认要还的,按民间借贷处理;没有借条但有转账记录和催收记录,也可以主张,只是举证难度大一些。 第四种,彩礼。彩礼有专门规则,与一般赠与不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纠纷另有专页详细讲,这里只提醒一句——彩礼与日常赠与要分开算,不要混成一笔。 法律上的底层依据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权利已经转移(钱到账、礼物交付)之后,一般不能随意撤销。所以「送出去就要不回」是常态,「能要回」是需要举证的例外。 实操建议:转账时在备注里写清用途,是「借款」还是「生活费」;大额给付保留聊天记录,说明给付目的;分手后主张返还,先协商并保留协商记录,协商不成再起诉,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婚介介绍的对象隐瞒已婚,婚介要负责吗?

要,但责任大小取决于婚介是「被蒙了」还是「没尽审核」。 先看婚介的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婚姻状况是婚介服务里最核心的信息之一,属于「重要事实」。 再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婚介不知情、也被对方骗了:这时它不构成故意隐瞒,但可能构成未尽合理审核义务,你可以要求减少报酬、部分退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可以主张赔偿。第二种,婚介知情仍安排见面,或者明知对方资料造假仍继续推荐:这属于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但拿不到报酬,还要赔偿你的损失;构成欺诈的,按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 还有一条可以并行主张:如果对方隐瞒已婚、以恋爱为名骗取你的财物,可能构成诈骗,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你可以要求返还。这一路与婚介的责任是两条独立的线,可以同时走。 举证建议:要求婚介书面确认「已核验对方婚姻状况」并保留回复;见面后通过公开渠道核实对方信息;发现隐瞒后立即固定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如果多家会员都遇到过类似情况,把材料汇总,证明力会明显提高。 实务中一个常见误区是只找婚介吵架、不追究对方本人。正确的顺序是:先向实际隐瞒的一方主张返还与赔偿,再依据合同向婚介主张违约责任。两条线都有依据,不要只抓一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9签了合同还没见面想退费,违约金能扣多少?

没有固定比例,判断标准只有一条:扣的钱与实际损失是否相当。 第一步看合同约定。婚介合同通常会写「服务开始后扣除百分之三十违约金」之类的条款。这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需要提供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提示说明、致使你没注意到的,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便条款进了合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二步算实际损失。婚介的实际成本主要是:已发生的推广费用、人工对接成本、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资料整理、心理测评、已安排的见面)。这些成本它要举证。拿不出证据的,「扣百分之三十」就很难被全额支持。 第三步看履行进度。一次都没见面、资料都没录入,扣费空间很小;已经安排了多次见面、提供了场地和服务,扣费就有依据。多数法院会按服务进度与已发生成本酌定一个比例,而不是机械套用合同条款。 第四步看有没有「冷静期」。部分地区对婚介、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设了冷静期规定,一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解除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可以查一下本地有没有这类规定,有的话对你非常有利。 实操建议:提出退费时用书面形式,写明「自某日签约至今未接受任何实质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已发生费用的明细与凭证。对方拒绝提供的,这份「拒绝」本身在诉讼中对你不利的一方是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0婚介机构跑路、注销了,会员费还能要回来吗?

能不能要回来,取决于公司是「跑路」还是「注销」,以及注销时有没有依法清算。 第一种,只是关门跑路、公司还在。这时公司主体仍然存在,你可以起诉它,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求助。这类案子胜诉不难,难在执行,所以要尽早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种,已经注销。关键看清算程序合不合法:依法清算后注销的,公司责任以清算财产为限,股东通常不再承担;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或者股东承诺对债务负责却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实务中大量「简易注销」都伴随股东签署的承诺书,这份承诺书就是你追股东的依据。 第三种,收了钱就失联、根本没有实际经营。这已经越过民事纠纷的边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应当报警。判断信号包括:注册时间很短、没有实际办公场地、收费后迅速注销、同一批人反复注册同类公司。 维权步骤建议按这个顺序走:第一,查工商信息,确认主体状态(存续、注销、吊销)与股东信息;第二,固定证据(合同、付款记录、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第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取注销档案;第四,起诉公司;公司已注销的,把股东一并列为被告;第五,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最现实的一条建议是:签合同前查一次工商信息。注册时间不到一年的婚介,一次收几万元会员费,本身就是一个风险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婚介服务归谁管?投诉找哪个部门?

不是一个部门管全部,要按「投诉什么事」来分口。 第一口,市场监管部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包成功」这类误导性承诺、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都属于市场监管的职责范围;打 12315 或者在全国 12315 平台提交,附上宣传页、合同、付款凭证。 第二口,民政部门。婚介行业长期由民政部门指导,部分地区对婚介机构有备案或者行业管理要求。涉及婚介机构资质、行业规范的问题,可以向民政部门反映。 第三口,网信部门。婚恋平台泄露、滥用个人信息,或者平台上的虚假账号、诈骗账号长期存在而不处置,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 第四口,公安机关。涉及「婚托」串通骗钱、以相亲为名实施诈骗、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财物的,直接报警。 第五口,法院。退费、赔偿这类民事争议,最终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金额不大的可以走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审理周期短。 投诉和起诉不是二选一,可以同时进行:投诉能给对方压力、也可能促成调解;起诉能固定权利、为后续执行铺路。需要注意的是,投诉材料与诉讼证据的要求不同——投诉可以用截图,诉讼最好有原件和公证,所以从一开始就按「将来要打官司」的标准保存材料。 还有一个实用渠道容易被忽略: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调解不收费、周期短,很多婚介在消协介入后愿意退一部分,性价比高于直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2相亲对象借钱不还,算诈骗吗?

不一定。判断的关键是「借钱时有没有真实还款意愿」,不是「后来有没有还」。 先说民事路径。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对方承认借款的,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和约定利息。没有借条但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收记录的,也可以起诉,只是要证明「这笔钱是借款而不是赠与」——转账备注、聊天里对方的还款承诺,是最直接的两类证据。 再说刑事边界。诈骗的构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落到相亲借钱场景,构成诈骗通常需要这些特征同时出现:身份是假的(姓名、职业、住址均不实)、借款理由是编的(家人生病、生意周转,实际用于挥霍或者赌博)、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打算、借完就失联或者继续编造理由再借。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反过来说,如果对方身份真实、确有困难、也承认债务只是还不上,那就只是民事纠纷,报警一般不予立案。把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报,往往耽误时间,还可能被对方反过来说你诬告。 务实做法是两条腿走:一方面按民间借贷起诉,趁对方还有财产时申请保全;另一方面,如果发现身份造假、多人受害、金额较大,整理材料报警。判断标准可以简化为一句:他骗的是「钱」,还是连「人」都是假的。 最后提醒: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最好在备注里写清用途,转账前问一句「这是借还是给」,把对方的回答留成文字。这句话将来可能值几万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3相亲对象自称离异,其实还没办完离婚手续,我能追他的责吗?

能追,但要选对请求权基础——很多人一开口就说「他欺骗了我的感情」,这在法律上不是可主张的诉由。 先说不成立的部分。我国法律保护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损害赔偿」这条请求权只给了离婚时的无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注意主体——是配偶,不是第三者。所以你不能以「我是受害者」为由,直接要求对方赔偿「被欺骗的感情」。 再说能主张的三条路。第一条,财产返还。恋爱期间你给他的大额转账、贵重礼物,如果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可以要求返还;有借条或者转账备注的,按借贷处理。第二条,人格权侵害。如果他隐瞒已婚事实,诱使你发生关系,属于以欺诈方式侵害你的人格尊严与性自主利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类判决近年已有出现,但需要较强的证据支撑,包括他作出「已离婚」陈述的聊天记录、你基于该陈述作出决定的证据。第三条,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他与你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报案。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如果他用「离婚手续马上办完」「房子写你名字」这类话术骗取你的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直接报警比起诉更有效。 证据上抓三样:他明确说自己单身的文字记录、你据此付出财物的凭证、以及他实际婚姻状况的证明(比如婚姻登记查询结果、其配偶的陈述)。三样凑齐,民事和刑事两条路才都走得通。 最后一句实话: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数额通常不高,诉讼成本却不低;把精力放在追回财产、及时止损上,往往比争一口气更划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所引法条为生成时经本地法规库核验的现行有效文本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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