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介绍成了,事后能不付中介费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能不能“甩开中介”,关键看你有没有用它的房源或服务。同一套房多家中介都挂着,你比价后另选一家,一般不算跳单;但拿着人家提供的信息私下成交,就得付中介费。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同一房源多家中介都挂牌,你选了更便宜的 | 不算跳单,可以不付原中介费 |
| 利用中介给的信息,绕开它私下成交 | 构成跳单,应向中介支付报酬 |
| 中介故意隐瞒重要情况误导你成交 | 不得请求报酬,还要赔偿损失 |
| 以为中介只是带看一次就没起作用 | 中介费高低要与其实际促成作用相适应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跳单判断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号 | 案号 (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给你的启示
正当渠道拿到房源再另选中介,不违约——中介合同里写“不许绕开我们成交”,这种约定本身有效。但如果同一套房被挂到好几家中介,你是从公开、正当的渠道知道了房源信息,再选一家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成交,就没有利用原来那家的信息,不算违约,也不用付它的中介费。
不算跳单
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由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123-002 | 案号 (2022)鲁02民终473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禁止“跳单”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是对诚信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委托人与其他中介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且多个中介服务机构对同一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购房者作为委托人,对比多家机构的服务后选择质优价廉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构成跳单。
给你的启示
没约定禁止另找中介,比价后另选不构成跳单——多家中介都在卖同一套房,你又没跟其中任何一家约定“不许另找别家”,那么你比一比服务、挑一家质优价廉的来成交,是正常的市场选择,不构成跳单。中介想收全款,得先证明你确实用了它独有的信息或服务。
跳单担责
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123-002 | 案号 (2021)沪02民终34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买方或卖方)在与中介人建立中介合同关系后,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或者直接与交易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向该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跳单”的审查中,应充分考虑中介合同履行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从衡平各方利益的角度,综合作出判断。
给你的启示
用了中介的信息绕开它成交,要承担违约责任——反过来也要注意:如果中介已经带你看了房、提供了交易机会,你却利用这些信息,绕开它找别的中介或者直接和房东成交,这就是“跳单”,要按约定或者实际损失向原中介承担违约责任。想省钱,别踩这条线。
报酬相当
贾某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123-001 | 案号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8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利用其专业知识、技巧及劳务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降低委托人的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便利,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完成。以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民法观点来理解,居间人的报酬水平应当与其居间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相适应,即按照公平原则和生活常理,居间人要获取全额的报酬,其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应当是“决定性”的。居间人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居间人自身的资质和能力,另一方面体现为居间人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劳动量和自身劳动对于合同成立的原因力。 2.在居间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居间人应当就上述两方面充分举证,法院也应当着重从这两方面认定事实。居间人无法证明自身具备与合同成立这一结果相匹配的居间能力,且其付出的劳动量也不足以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其获得的咨询服务费自然也不应当完全适用双方合同的约定。
给你的启示
中介费多少,要与其在成交中的作用相适应——中介费不是开价多少就得给多少。中介要拿全额报酬,它在促成交易中应当起“决定性”作用:既要有相匹配的能力,也要在成交过程中付出足够的劳动、起到足够的原因力。如果它只是提供了些咨询、作用有限,报酬可能要相应打折扣。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与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3条促成合同成立才支付中介报酬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4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应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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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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