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频问答 › 海关、代购与出入境携带物品

海关、代购与出入境携带物品:13 个最常问的问题

2024 年 12 月 1 日关税法施行,《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网上大量「行邮税率表」还是按旧条例写的。判断能不能带、带多少、要不要交税,真正的法律依据是两组定义:海关法要求行李物品与邮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64 条则把「自用」定义为本人在用或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把「合理数量」定义为海关按旅客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确定的正常数量,并明确超出的「视为货物」。本专题按「能不能带—怎么申报—怎么计税—被查怎么办—怎么救济」编排,条文逐字取自海关法、关税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与濒危物种条例。

1「自用、合理数量」到底怎么算?带多少算超量?

这两个词不是形容词,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里给了法定定义的术语。搞清定义,比记「五千元」之类的数字有用得多。 第一层,「自用」的法定含义。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三层意思:对象是本人或亲友;用途是使用或馈赠;排除出售和出租。所以「带回来卖给同事」从一开始就不属于自用,哪怕数量只有一个。 第二层,「合理数量」的法定含义。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三个判断因素:人(职业、家庭情况)、目的(旅游、探亲、商务、留学)、时间(出去几天、去了几次)。同样是三瓶酒,旅游一周和常驻境外三年,判断完全不同。 第三层,超了会怎样。物品定义里写得很直白: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一旦「视为货物」,适用的就是货物报关、许可证件、税率那一整套规则,不再是简易征收。 第四层,海关法的底线要求。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同时,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所以「主动申报」是义务,不是可选项。 第五层,免税的部分。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注意这一句: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规定,且会调整,所以任何写死数字的答案都可能过期。 第六层,征税方式。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两条通道,税率和手续差别很大。 第七层,实务建议。判断「会不会被认定超量」,不妨自己先答三个问题:这些东西是我或家人用吗?数量和我这次出去的目的、天数匹配吗?有没有相同商品重复多件、包装完好未拆、带价签?第三问最关键——同款多件、全新未拆、带价签,是海关判断「非自用」最直接的迹象。真不放心,走红色通道主动申报,比被查出来处理得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具。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帮朋友带东西、代购赚差价,算走私吗?

分三种情形:纯帮忙不违法、有偿代购可能被认定非自用、逃避监管的构成走私。区别不在于「带了几件」,而在于「为谁带、赚不赚钱、有没有瞒」。 第一层,纯帮忙。自用的法定含义包括「馈赠亲友」,所以帮亲戚朋友带一件自用物品、不收钱,属于自用范围。但要注意数量:如果是五个朋友各要一只同款包,一次带五只,即便都不收钱,也可能被认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 第二层,有偿代购。自用的定义明确排除「为出售或者出租」。代购的核心就是「帮别人买、赚差价或服务费」,本质是出售。一旦被认定非自用,超出的部分视为货物,按进口货物征税,还要看有没有许可证件。 第三层,什么时候变成走私。走私行为的构成是: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具体到旅客,最常见的是这一项: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四层,不构成走私的「未申报」。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处罚条例对应的是: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一档的关键是「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第五层,走私的行政处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三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两年内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层,刑事责任。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七层,代购者最该记住的一条。刑法里那句「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意思是前两次只是行政处罚,第三次就直接构成犯罪,不看金额。这是「蚂蚁搬家」式代购最容易踩的坑。做代购的,把每一次的处罚记录当成红线,比算税额更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具。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3携带超量物品没申报被查到,会怎么处罚?

先看有没有藏匿伪装,这一条决定了是「补税加罚款」还是「没收加罚款」。 第一层,未申报(无逃避监管手段)。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最轻的一档。 第二层,限制类物品超量但仍属自用。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同样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注意「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这个限定,它是分水岭。 第三层,申报不实。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也在同一档:警告,可处物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所以「写错价格」「少写数量」的后果,取决于是否有逃避监管的故意。 第四层,有藏匿伪装的,就是走私。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出境的,构成走私行为。后果是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层,暂免税物品不复带出境。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也在这个处罚档里。出国时登记过的相机、电脑,回国没带回来,同样要处理。 第六层,你有一项程序权利。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层,被查时怎么做最有利于自己。四件事:一是配合查验,不要争抢、不要离开现场;二是如实说明物品来源、用途、购买价格,主动提供购物凭证;三是如果确实是自用、只是不了解限额,明确表达并请求按「未申报」而非「走私」处理;四是收到告知书后,如果拟处罚金额对公民超过一万元或者涉及没收物品,记得书面申请听证——听证是免费的,且会形成完整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4海关说我申报的价格太低,要重新估价,能争吗?

能争,而且有明确的争议解决顺序。但先记住一件事:纳税争议要先缴税,才能走复议。 第一层,完税价格怎么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所以「以成交价为准」是原则,「估定」是例外。 第二层,估定的前提。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关税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规定的方法估定计税价格。注意「价格磋商」是法定环节——海关不能直接拍一个价格,要先和你磋商。 第三层,可以争的点。三个方向:一是成交价格真实存在(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订单截图能证明);二是价格构成的理解分歧(运费、保险费、佣金该不该计入);三是估价方法适用错误(该用第一种方法却跳到了后面几种)。实务中第一种最常见,也最好举证。 第四层,第一步不是起诉。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个动作有严格顺序:先缴税、再复议、后诉讼。这叫复议前置,直接去法院会被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层,为什么要求先缴税。目的是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避免争议久拖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所以维权的成本前置了——这也是为什么一开始就要把证据留好,而不是等争议发生再找。 第六层,可以先申请担保放行吗。可以。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也就是说,货可以先放,争议慢慢谈。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等。 第七层,证据怎么准备。五类:合同与订单、发票与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最有力)、同款商品的同期市场报价、运输与保险单据、与卖家的沟通记录。特别是付款凭证——发票可以低开,但银行流水很难造假,海关和复议机关都认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5包裹被海关扣了,怎么查、怎么处理?

先分清「扣留」和「退运」,再分清是「待申报」还是「立案调查」,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第一层,最常见的情况是「待申报」。国际邮件到达后,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所以包裹停在「清关中」,多数是需要补充申报或缴税。 第二层,怎么查。三个渠道:一是承运方(邮政、快递)的物流详情和短信通知,通常会给出申报链接或办理地点;二是海关的进出境邮递物品查询渠道(各地海关有对外查询入口);三是直接拨打当地海关的咨询电话,提供邮件号查询状态。 第三层,补充申报要什么。收件人身份信息、购物订单或发票、付款凭证、物品清单与用途说明。核心是证明「这是自用、价值多少」。价格凭证越完整,处理越快。 第四层,涉及扣留的情形。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理。所以被「扣留」意味着可能进入案件程序,不再是简单的申报问题。 第五层,被扣留时的权利。海关应当制发扣留凭单,写明扣留原因、期限和存放地点。要拿到这张凭单——它既是后续处理的凭据,也是主张返还的依据。没有凭单,可以要求补发。 第六层,几种结局。一是补税放行;二是退运(不符合个人自用规定、或收件人放弃);三是没收(认定走私或违禁品);四是移交其他部门(涉濒危物种、毒品、假冒商品等)。不同的结局,救济路径不同。 第七层,时间别拖。海关监管场所对物品有保管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手续的,可能被依法变卖处理。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法处理。所以收到通知后尽快办,别抱着「不处理就会自动放行」的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6海淘、跨境电商买东西,和个人携带有什么不一样?

三条通道,三套税制,别混着算。 第一层,个人携带与邮寄(行邮通道)。按「自用、合理数量」判断,合理自用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关税,规定数额以内免征;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视为货物,按进口货物征税。 第二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法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报关企业,可以作为关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平台代扣代缴,你看到的价格通常已含税,或者下单时单列。 第三层,一般贸易(货物通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执行,还要看许可证件、原产地规则。税率适用上,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第四层,税怎么算。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所以「运费和保险要不要算进去」的答案是:算。 第五层,哪些费用要计入。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等,应当计入计税价格。相反,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等,不计入计税价格。这一条在买设备、买大件时特别有用。 第六层,什么情况能免税。关税法列举了免征关税的情形,包括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与进境物品、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等。个人行邮的免征数额,属于第一项。 第七层,选择通道的现实建议。同样一件商品,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与走个人邮寄,税负和通关速度可能差很多。跨境电商有年度交易限值和单次限值管理(具体数额以现行规定为准),在限值内税率更优惠、通关更快;个人邮寄则受「自用合理数量」约束,容易卡在申报环节。买之前先算一笔账,比事后补救省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三条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7被要求补税,不补会怎样?能出境吗?

三步递进:加收滞纳金、强制措施、阻止出境。这不是「拖着就过去了」的事。 第一层,缴税期限。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十五日是硬期限。 第二层,逾期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按日计算的,拖得越久越多。 第三层,还有保全措施。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层,欠税可以公告。海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这意味着欠税信息可能被公开,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影响。 第五层,最厉害的一条:阻止出境。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六层,能争的怎么办。对税款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实无力一次缴清的,可以申请提供担保(保证金、银行保函),先解除限制、再解决争议。 第七层,一个提醒。很多人以为「罚款和税款是两回事」,拖着罚款不交。但上面那条「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写的是罚款、违法所得、等值价款,都在阻止出境的范围内。要出境办急事,最省事的做法是先提供担保,而不是硬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尚未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海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携带象牙、濒危物种制品、超量现金会怎样?

这几类不是「补税」问题,而是「禁止或限制进出境」问题,后果重得多。 第一层,禁止与限制的区别。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进行管理。禁止性的是绝对不能带,限制性的是要许可证件。象牙及其制品属于禁止或严格限制类,没有合法证明,一律不能带。 第二层,濒危物种的专门规定。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需要依照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办理审批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没有证明书携带进出境,即便只是「纪念品」「工艺品」,也构成违法。这是很多出境游客最容易踩的坑——地摊上买的象牙小雕件、海龟壳制品、某些珊瑚和兰花。 第三层,行政处罚有多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注意这是「没收」,东西拿不回来。 第四层,刑事责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等,刑法设有专门罪名,量刑按情节分档,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两条不同的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五层,货币和金银。物品的定义明确包括货币、金银等——所以携带超量现金进出境同样落在海关监管范围内,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各国和我国对携带现金都有申报要求,未申报超量现金,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没收。 第六层,几个常见误区。一是「别人送我的,我不知道是象牙」——不知情可以影响责任轻重,但不改变「禁止进出境」的性质,物品仍会被扣;二是「只有一点点,不算」——禁止类物品没有起算数量,一件也违规;三是「托运就查不到」——行李和邮递物品同样受查验,X 光机不看是随身还是托运。 第七层,出境前的自检清单。四问:这东西是不是动植物制品(角、牙、骨、壳、皮、羽毛、活体)?是不是受保护物种?卖家能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回国时是否需要申报?四问有一个不确定,就别买。买了带不回来,钱和东西都没了,还可能留下处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具。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9留学生、常驻境外人员带自用物品回国,有什么不同?

核心差别在「合理数量」的判断因素里,法律明确要求考虑「居留时间」。回国定居和短期旅游,尺度天然不同。 第一层,法律依据在定义里。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三个因素里,「旅客的情况」和「居留时间」就是给留学生、驻外人员、回国定居者留出的空间。 第二层,怎么用这条。回国定居的人,把在境外生活多年积累的自用物品(衣物、书籍、家具、家电、乐器)一次带回来,属于正常。但要有材料支撑「居留时间」和「自用」:护照出入境记录、境外居留许可、学校或单位的证明、物品使用痕迹(旧物、非全新)。全新未拆封、同款多件,仍然会被质疑。 第三层,分离运输行李。大件物品通常走分离运输(随行行李之外另行托运)。这类要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填写分离运输行李申报单,海关验放后在规定期限内运进。漏了这一步,后续运进来的物品就变成了「无申报进境」,处理起来麻烦。 第四层,暂时免税进境的物品要复带出境。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留学生带电脑、相机回国时若办理了暂时免税登记,出境时要记得带回去,否则会被追责。 第五层,回国定居的专门通道。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留学回国人员等有专门的安家物品政策(具体范围与限额以现行规定为准),通常需要事先申请、提供定居证明,并走指定口岸。这条通道的关键是「事先」——事后再补办,很多优惠就享受不到了。 第六层,哪些东西一定要小心。一是动植物及其制品(含肉制品、奶制品、种子、土壤),检疫风险高;二是药品,特别是含麻醉、精神药品成分的处方药,需要处方和申报;三是专业设备与大量同类商品(摄影器材、乐器、电子设备多件),容易被认定非自用。 第七层,实操建议。回国前做三件事:一是把要带的大件列清单,标注购买年份和价格,留好发票;二是提前向入境地海关咨询分离运输行李和安家物品的具体手续;三是所有物品保留使用痕迹,别把旧物翻新包装成「全新」。申报时如实说明「回国定居、自用旧物」,比一句「都是我自己用的」有效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具。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对海关的处理不服,能直接起诉吗?

分两类:税款争议必须先复议,处罚争议可以直接起诉。搞错顺序会被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层,税款争议:复议前置。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步走:缴税 → 复议 → 诉讼。 第二层,哪些算「纳税争议」。法律列举了范围: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确认应纳税额、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有异议的,都属于纳税争议。范围很宽,几乎涵盖所有涉税决定。 第三层,处罚争议: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诉讼。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与税款争议最大的区别——处罚不走复议前置。 第四层,时间要记清。行政复议一般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一般六个月。税款争议因为要先复议,实际可用的时间更紧——复议决定作出后再起诉,还要在法定期限内。 第五层,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权利。海关在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收费,且有完整记录,后续复议、诉讼都能用。收到告知书时,别直接签字放弃。 第六层,能不能先放行货物。可以。在确定商品归类、估价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争议不影响生产经营,这一点对做外贸的企业尤其重要。 第七层,实务建议。三件事按顺序做:一是收到任何决定书,先看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没有告知的,期限起算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二是税款争议立刻缴税并保留缴款凭证,同时提交复议申请,别等;三是处罚争议评估成本——如果只是小额罚款,复议和诉讼的时间成本可能高于罚款本身,但如果涉及没收物品、影响信用等级,就值得走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11海关多征了税,能退吗?

能。退还分三种情形,都有明确的申请期限和办理时限。 第一层,海关主动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这是海关的义务,不需要你申请。 第二层,纳税人申请退。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注意是三年,比复议、诉讼的期限宽松得多。 第三层,三种法定退还情形。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三种都要在一年内,且要「原状」。 第四层,怎么申请。申请退还关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三个时间点要记牢:三十日查实、三个月办理。 第五层,要付利息吗。按规定退还关税的,应当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所以退的不只是本金。 第六层,退不了的常见原因。一是超过期限(三年或一年);二是不能证明「原状复运」;三是资料不全(没有原缴款凭证);四是争议未解决(比如归类争议尚未有结论)。所以第一步永远是找回原缴款凭证。 第七层,如果是「估高了」导致的多数税款怎么办。这属于纳税争议,走的是另一条路:先缴税,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再起诉。复议或诉讼确认计税价格有误后,海关据此办理退还。所以发现被估高,别只写一封「申请退款」的信——要按纳税争议的程序走,否则容易被当成一般退库申请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一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申请退还关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三条

按照规定退还关税的,应当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12收到海关处罚告知书,要不要申请听证?

涉及金额较大或者要没收物品的,建议申请。听证免费、有记录、不影响后续救济,几乎没有坏处。 第一层,什么情况必须告知。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层,两个门槛。对公民是一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是十万元以上罚款;此外凡是涉及「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不论金额都要告知。所以携带物品被没收的案子,即便物品价值不高,也享有听证权。 第三层,听证能得到什么。三个实际好处:一是迫使海关把证据摆到桌面上(认定事实、依据条文、计算过程);二是你可以当场陈述、提交反证;三是形成完整笔录,后续复议、诉讼时是最好的材料。很多案子在听证阶段就把事实争清楚了。 第四层,怎么申请。在收到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告知书上会写明,通常为三日)书面提出,写明要求听证、联系人、联系方式。逾期视为放弃。所以拿到告知书第一件事是看期限,不是先找律师。 第五层,听证会上说什么。三类内容最有效:一是事实异议(数量、价值、用途、是否自用);二是定性异议(是「未申报」还是「走私」,取决于有无藏匿、伪装、瞒报、伪报);三是程序异议(查验记录是否完整、扣留有无凭单、估价是否经过磋商)。定性异议往往决定罚则从「物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跳到「偷逃税款三倍以下」,差别巨大。 第六层,要不要请律师。标的额大、涉及走私定性、或者可能移送刑事的,建议请。单纯补税加小额罚款的,自己陈述即可,把购物凭证、付款记录带齐就行。 第七层,一个提醒。听证不等于「对抗」,也不影响从轻处理。实务中,主动配合、如实说明、愿意补缴税款的当事人,通常在处罚幅度内会得到从轻考虑;而拒绝沟通、拒不提供材料,往往按上限处理。所以申请听证和争取从轻,两件事并不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13过关时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怎么选?走错了算走私吗?

红色是申报通道,绿色是无申报通道。选错本身不等于走私,但「该申报而不申报」会被处罚,而「藏匿、伪装、瞒报、伪报」就变成了走私——区别在于你有没有故意逃避监管。 第一层,法定义务是什么。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注意「如实申报」是义务,「向谁申报」就是走红色通道。所以红色通道不是「有问题才走」,而是「有需要申报的物品就走」。 第二层,什么情况应当走红色通道。四类:携带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的;携带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需要交验许可证件的;携带需要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比如分离运输行李、暂时免税进境物品登记)。四类占一类,就该走红色。 第三层,走绿色通道意味着什么。走绿色通道,在法律上等于向海关声明「我没有需要申报的物品」。所以被查出应税物品时,性质就从「申报不实」变成「未申报」,甚至被认定为「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这是最关键的实务差别。 第四层,未申报的处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处罚条例的对应档是: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层,什么时候升级为走私。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出境的,构成走私行为。后果是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三倍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同样是「没申报」,藏在行李箱夹层、戴在身上、包装拆掉分装、报成别的品名,性质和后果完全不同。 第六层,主动申报有什么好处。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超出的部分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主动走红色通道,通常的结果是「该免的免、该补的补」,多数情况下不罚或者从轻。相反,走绿色被查出,先要证明「不是故意」,再谈从轻,处境完全不同。 第七层,几个实操提醒。一是把购物小票、付款记录随身带着,申报时能直接说清价值,避免现场估价扯皮;二是同款多件、全新未拆、带价签的物品,即使总价不高也建议走红色,因为这类最容易被认定非自用;三是如果同行家人分散携带同一批物品,仍可能被合并认定,别以为分开拿就没事;四是走红色通道不等于「一定被征税」,它只是履行申报义务,很多人走完红色只登记、不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咨询执业律师。所引法条为生成时经本地法规库核验的现行有效文本原文。

相关办事指南

「该不该打官司」看本文;「去哪办、带几份、几天出结果」看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条路径。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