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报来一个「包税价」,比正常报关便宜三四成,签还是不签?包税通关走私100万判几年,得先把档次摆出来。
包税通关被控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 100 万会判几年?按现行标准,100 万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100 万刚好进入单位犯罪的「情节严重」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急着补税却不去争「我到底知不知道包税价是低报出来的」——这一关决定你是走私的共犯,还是普通商业纠纷里的买方。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三层判断:
① 先看数额落在哪一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偷逃应缴税额分三档——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较大」,三年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为「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100 万落在第二档,不是「十年以上」。
② 再看是不是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对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所以在 100 万这个点上,单位犯罪并不能把刑档降下来,它的价值在于罚金判给单位、责任人员不并处罚金、以及责任人员范围被限定。
③ 最后看「明知」:包税通关的核心争点是货主是否明知通关方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确有证据证明货主只按正常市价支付、对报关环节不知情的,可以主张不构成走私;明知而委托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的共犯或者直接实施者。
照着做的五步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拿到计税依据 | 要求看《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核对税则号列、税率、汇率、完税价格 | 走私解释第十八条 |
| 2 | 逐票核对而非笼统认账 | 多次走私的应逐票按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不能用一个平均数打包 | 走私解释第十八条 |
| 3 | 固定「不知情」的证据 | 合同、付款凭证、对方报价单、往来邮件,证明按正常价格成交、未参与报关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 4 | 判断是否单位行为 | 是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货款是否进公司账户、利润是否入公司账 | 刑法第三十条 |
| 5 | 补缴与罚金一并评估 | 罚金按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补缴税款不等于免除罚金,提前评估缴纳能力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和通关方对口径说「我们早就知道低报」,一句话就能把民事纠纷变成共犯;② 不要自行向海关补税了事,刑事案件补税是量刑情节,不能自行销案;③ 不要销毁真实的成交价格资料,它往往是你「按真实价格付款」的唯一证据。
六档数额,对照着看
| 档次 | 个人犯罪:偷逃税额 | 法定刑 | 单位犯罪:偷逃税额 | 对责任人员的法定刑 |
|---|---|---|---|---|
| 第一档 | 10 万—50 万 | 三年以下,并处偷逃税额 1—5 倍罚金 | 20 万—100 万 | 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
| 第二档 | 50 万—250 万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偷逃税额 1—5 倍罚金 | 100 万—500 万(情节严重)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第三档 | 250 万以上 | 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500 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 十年以上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另有两种特殊情形: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为走私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走私、聚众阻挠缉私的,个人偷逃税额 30 万—50 万即认定「其他严重情节」,150 万—250 万即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还要注意「应缴税额」的口径:包括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逐票计算,行为时间不能确定的按案发时计算。数额口径一变,档次就可能变。
两个入库案例怎么看
裁判要旨对于境外发货人按照进口货物收货人的要求实施伪报货物信息、大包改小包、更换收货地址、委托通关公司清关等行为,且收货人支付给发货人的货款中不包含税款的,应当认定涉案关税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系为收货人实施走私偷逃税款提供帮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裁判要旨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舟山案的实体争点是远洋自捕水产品能否按不征税货物报关,与「包税通关」的场景并不相同;此处引用只看一面——单位走私的案件结构是「单位罚金+责任人员按个人档次降一档量刑」,本案就是这个结构。
计核证明书上,哪几个数字要盯死
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是定档的唯一依据,也是辩护的主战场。要看四项:
一是税则号列(商品编码)。 同一个商品,归到不同税号,税率可能差一倍。归类争议是走私案件最常见的辩点之一。
二是税率。 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部分商品)。有的案件把增值税算错,或者适用了错误的优惠税率。要注意: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适用哪一种,取决于原产地和是否有原产地证。
三是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加上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有的计核把「境内运费」也算进去了,这是虚高。
四是汇率。 按走私行为发生之日的汇率计算;行为发生时间不能确定的,按案发之日。汇率差一点点,总额就变。
核对方法:拿一张自己报关的正常单据对照,逐项问办案机关「这一项是怎么来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计核,或者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意见。
「明知」这关,法官看什么
包税通关案件里,货主最常说的是「我不知道他低报」。法院判断明知,看的是五类间接证据:
一是价格是否明显异常。 包税价明显低于正常报关应缴税费,是推定明知的第一条。业内人都知道「包税价不可能包住税」,这是常识性判断。
二是货物的合法性凭证。 长期拿不到正规的进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往往说明走的是非正常渠道。
三是交易的隐秘程度。 用私人账户收款、不签正式合同、货物夜间交付、要求删除聊天记录,这些都指向「知道有问题」。
四是与通关方的关系深浅。 合作多年、量大的货主,很难说自己不清楚对方的操作方式。
五是本人的陈述。 到案后说不清楚的,容易被认定明知。反过来,能拿出邮件、微信记录证明「我问过是不是正规报关」「对方说是正规的」,就有辩的空间。
辩护的方向不是硬说「我不知道」,而是用证据把「按正常价格成交、未参与报关、被对方欺骗」这条线立住。这需要合同、付款凭证、对方的报价单和宣传材料。
单位犯罪能带来什么实际好处
很多老板关心这一点。实话说,好处比想象中小,但不是没有。
好处一:罚金判给单位。 单位犯罪的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并处罚金。对个人来说,财产损失小一些。
好处二:责任人员范围有限。 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员工不牵连。
好处三:第一档的刑罚更轻。 单位犯罪第一档对责任人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个人犯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少了并处罚金。
坏处:档次并没有整体降。 100 万在单位犯罪里正好卡在「情节严重」的起点,对责任人员仍是三到十年,和个人犯罪的第二档一样。
所以单位犯罪的价值主要在「谁掏罚金」和「追几个人」,而不是「少判几年」。 真正能改变刑期的,还是数额认定和明知认定这两件事。
被问得最多的四个问题
问:100 万是「货值」还是「税额」,差别有多大? 答:差别极大。量刑档次按偷逃应缴税额算,不是按货值。货值 100 万而综合税率较低的,偷逃税额可能只有十几万,直接落到第一档。所以第一件事是把计核证明书上的数字看明白。
问:通关公司低报价格,我只是付了包税费,也会被认定走私吗? 答:看你是否明知。包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报关应缴税费、对方明确告知「不用你管报关」、货物无合法进口证明却长期稳定供货,这些都是推定明知的常见依据。反之,能证明按正常市价成交、由对方独立完成报关的,可以主张不明知。
问:把税补上,能不能不判实刑? 答:补缴税款是从宽情节,不是免罪条件。认罪认罚、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有自首或立功的,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符合缓刑条件的才谈得上缓刑,而三年以上的档次不适用缓刑,除非依法减轻处罚。
问:罚金会判多少? 答:个人犯罪,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条文未对单位设定倍数区间。罚金数额会考虑偷逃税额、缴纳能力、退缴情况,不是固定比例。
条文这样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后一句
100 万落在「数额巨大」档,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是十年以上;真正值得争的是两件事——偷逃税额到底怎么算出来的,以及你对「包税」背后的低报到底知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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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