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成品油按偷逃税额还是按数量判,答案在条文里是清楚的:成品油是普通货物,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按偷逃应缴税额定罪量刑,十万元起、五十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三档。吨数本身不是量刑尺子,它只是计算税额的参数之一。
但真正的分歧不在“按税额”,而在“按什么税率算税额”。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一律按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 这一句话出自两高和海关总署 2019 年的专题会议纪要,能把同样的吨数算出成倍的税额。很多人只盯着吨数争论,却放过了税率才是那个真正的杠杆。
两条尺子,先认清用哪把
三层判断:
① 先看油品是不是废物。正常汽油、柴油、煤油、生物柴油等,走走私普通货物罪,按偷逃税额;查获的是废油、油泥,经鉴别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改按走私废物罪,按重量分档。两把尺子不能混用。
② 普通货物只看税额。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五十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无期。此外还有两个升档口: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具备五种特定情形的,也可以升档。
③ 税额怎么算是关键。非设关地走私一律按普通税率;每次走私按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完税价格逐票计算;时间不能确定的按案发时计算。这三句话决定了计核证明书的数字,也就是决定了量刑档次。
三档税额与两个升档口
| 偷逃应缴税额 | 档次 | 法定刑 |
|---|---|---|
| 不满 10 万元 | 不构罪(但有例外) | 行政处罚 |
| 10 万元至 50 万元 | 税额较大 | 三年以下,并处偷逃税额一至五倍罚金 |
| 30 万元至 50 万元 + 五种情形之一 | 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至十年 |
| 50 万元至 250 万元 | 税额巨大 | 三年至十年,并处一至五倍罚金 |
| 150 万元至 250 万元 + 五种情形之一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或无期 |
| 250 万元以上 | 税额特别巨大 | 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一至五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
那五种情形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聚众阻挠缉私的。
还有一种不看税额的入罪路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税额不足十万元,也直接构成犯罪。这里的“一年内”从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算,“二次行政处罚”包括走私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税率才是那个杠杆
会议纪要第三条写得很硬: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属于非法贸易活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
差别有多大?最惠国税率和暂定税率往往远低于普通税率,成品油尤其明显。同样的吨数,按普通税率算出来的税额可能是按最惠国税率算的几倍。一旦这个数字跨过五十万元,量刑就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所以拿到《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第一件事不是看总数,而是看它用了哪一档税率、有没有错误地套用暂定税率、有没有把非设关地与设关地的案件混同处理。这一处争下来,可能直接降一个档。
其余三条计税规则也要盯住:
- 逐票计算:多次走私的,按每次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不能一律按案发当天套;
- 部分查获也能核:查获部分走私成品油的,可以按被查获的部分核定;全案没有查获的,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种类和数量后核定;
- 其他参与人可以不核:集团犯罪、共同犯罪中除主要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无法准确核定其参与部分的税额的,可以按其参与金额、次数、地位作用决定是否追究。
最后一条对船员、司机这类角色意义很大——税额核不出来,不等于不能追,但衡量标准变成了参与程度而不是金额。
什么情况改按数量
| 对象 | 罪名 | 尺子 | 分档 |
|---|---|---|---|
| 正常成品油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偷逃应缴税额 | 10 万/50 万/250 万元 |
| 废油、油泥等禁止进口废物 | 走私废物罪 | 重量 | 危险废物 1 吨起、非危险废物 5 吨起 |
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的三条数量线:危险废物一吨以上不满五吨、非危险性固体废物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超过上限,或者达到标准同时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
油品是不是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别,不能凭外观、颜色、气味判断。案卷里没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的,这一项事实就没有证据基础。废物类案件的分档与鉴别规则,另见走私废物罪怎么认定?进口洋垃圾会判几年。
十种“明知”,一眼能对上号
会议纪要列了十种情形,没有合法证明、逃避监管,在非设关地运输、贩卖、收购、接卸成品油,具备其中之一,综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具有走私故意:
- 使用“三无”船舶、虚假船名船舶、非法改装船舶,或者虚假号牌车辆、改装伪装车辆;
- 虚假记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进出港未申报或虚假申报;
- 故意关闭或删除船载 AIS、GPS 及其他导航数据,销毁手机数据或交易运输单证;
- 在明显不合理的隐蔽时间、偏僻地点过驳;
- 使用无实名登记或无法定位的手机卡、卫星电话卡;
- 使用暗号、信物联络接头;
-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国内合规市场价且无法合理解释;
- 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收付油款;
- 逃避、抗拒执法检查,或者事前制定逃避检查预案;
- 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走私故意的情形。
这十条基本覆盖了海上走私的全部动作特征。 辩护时能争的只有两处:一是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这些行为存在(比如 AIS 是故障还是人为关闭);二是有没有“确属被蒙骗”的相反证据。受雇船员最常见的辩解是“只负责开船,不知道货从哪来”,能不能成立,看运费是否明显偏高、航线是否异常、有没有参与接头联络。
谁会被追
| 角色 | 处理 |
|---|---|
| 主要出资者、组织者 | 主犯 |
| 受雇的联络员、船长等管理人员 | 一般可认定从犯;起重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 |
| 船员、司机、黑引水、盯梢望风人员 | 不看职业身份,按实际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次数决定 |
| 与走私人事先通谋,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贩卖、过驳成品油 | 走私共犯 |
| 明知走私而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运输仓储便利 | 走私共犯 |
|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成品油,数额较大 | 依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以走私罪论处 |
| 向非直接走私人收购 | 依主观故意,按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出租出借船舶车辆且明知 | 犯罪工具没收 |
还有一句要提前告诉家属:纪要明确要求对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的被告人,依法严格把握不起诉、缓刑适用条件。这个罪名的缓刑比一般经济犯罪难得多。
裁判要旨海上成品油走私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裁判要旨查获的成品油数量须经计税转化为偷逃应缴税额,才能确定量刑档次;数量本身不是量刑标准。
两则案例指向同一件事:法庭上真正的主角是那份计核证明书,不是查获清单上的吨数。
五个最常被问的问题
一问:查获三百吨柴油,大概判几年? 不能按吨数回答。三百吨柴油和三百吨混合芳烃,税号不同、税率不同,税额可能差一倍以上;还要看是不是非设关地走私、有没有适用普通税率、是不是多次。正确顺序是先算税额,再看档次。
二问:在海上过驳被海警查获,还没进关,算既遂吗?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本身就可以直接定罪。海上过驳是否既遂,要看货物是否已进入我国关境、是否已逃避监管,结合航线、锚地、接驳事实判断。
三问:我只是受雇开船,也要按走私判吗? 看是否明知。正常运费、正常航线、不知货物来源的,有争取空间;运费明显偏高、夜间关闭 AIS、按指令关闭船灯、多次往返同一水域的,容易被认定明知。船员、司机是否追责,按实际地位作用、参与次数判断,不按职业身份。
四问:油被没收了,罚金还要交吗? 要。走私犯罪的罚金是刑罚,与没收货物、追缴违法所得并行,不能相互折抵。罚金的幅度是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不小,做方案时要和退赔一起算。
五问:买过走私油,会被追吗? 分两种。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从二手、三手处买的,按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判断的关键是你能不能说出上家的身份和交易细节。走私普通货物的定罪逻辑可以对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怎么认定?代购、海淘超量会坐牢吗一起看。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归结
成品油按税额、废物按重量,两把尺子不能混用。 而税额那把尺子上,刻度的疏密由税率决定——非设关地走私一律普通税率,这一句比吨数重要得多。
给一个操作顺序:先确认是不是非设关地、是不是成品油、有没有被鉴别为废物;再看计核证明书用了哪档税率、是否逐票计算、有没有正确扣除;最后才谈吨数和参与程度。顺序反了,争的都是无关紧要的地方。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