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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海关总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1)粤71行初504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行政处罚 · 一审 · 2022-05-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用修图软件把头程提单上的「尼日利亚」改成「冈比亚」「加纳」,骗取濒危物种进口许可——716柜刺猬紫檀走私,没收加追缴等值价款5593万,货主辩解全部驳回。

法院:明知刺猬紫檀已列入公约附录管理及启运国停办出口许可,仍涂改头程提单伪报启运国骗取许可进口的,构成走私行为

规则确立:进口报关单据的收货人、消费使用人应对走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的走私货物追缴等值价款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涂改头程提单伪报启运国骗取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将国家限制进境货物进口入境的,构成走私行为

受托办理进口业务的报关企业独立实施伪报行为的,是走私行为的处罚对象,不因货主获利而转移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修图软件改出来的启运国

2016年5月9日,刺猬紫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管理,尼日利亚随即暂停办理出口许可。广州某贸易公司看见了「商机」:向案外人货主收费,购买冈比亚、加纳等国的《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再用修图软件把头程提单上的起运港从「尼日利亚」涂改成「冈比亚」或「加纳」的港口,凭这套假材料骗取国家濒管办的进口许可,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刺猬紫檀粗锯材。2016年8月到12月,279票报关单、716柜共11817.8立方米——其中17柜通关时被现场查获,699柜已流入市场。

「我只是代理」的辩驳与5593万的账单

公司的抗辩围绕着「处罚对象错位」展开:货主才是受益人,自己只是受托办手续的代理。海关的调查把这条辩解拆穿:货主委托时拿不出出口国证明书;公司负责人彭某的供述与多名货主、员工的证言相互印证——公司从未告知客户适用冈比亚、加纳证明书伪报进口的情形,涂改提单、申领许可、申报进口的动作都是公司独立完成的。裁判规则由此立住:进口报关单据的收货人、消费使用人,应当对走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谁是伪报行为的实施者,谁就是处罚对象,与货主是否获利无关。处罚的账单有两截:17柜查获在案的走私货物没收;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的699柜,追缴等值价款55935398.85元。一审判决驳回诉请,各方未上诉,判决生效。本案的裁判背景也写进了案例:红木家具市场火热之下西非刺猬紫檀非法进口形势严峻,司法对濒危物种贸易管制持鲜明支持态度。

给报关企业、进口货主和外贸合规人员的对表

对报关企业:「受托办理」不是责任防火墙——亲自涂改单证、申领许可、申报进口的,就是走私行为的实施者;收费代办伪报业务赚的是手续费,赔的是等值价款,本案5593万的追缴是最直观的成本收益算术。对进口货主:委托方提供不了合法出口国证明的委托,本身就是危险信号;货物被追缴时想以「受益人是货主」转移责任,在收货人独立伪报的情形下走不通。对外贸合规人员:涉濒危物种进出口,证明书的国别、启运港、提单信息三者一致性是核验重点——2016年5月9日这类列管时点要做成合规日历上的红线,时点之后来自停办许可国的货物,任何「变通」路径都通向走私定性。

修图软件三秒钟改掉的启运国,换来5593万的追缴价款和一柜不剩的没收。这起案件把濒危木材走私的账算到了代理环节:谁改的单、谁报的关,责任就落在谁头上——代理不是挡箭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诉称:(一)处罚对象主体不适格。本案的处罚对象应当为货主而并非原告,本案中实质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规定及走私刺猬紫檀的均为货主。原告作为受委托人为货主办理进口业务时,仅依据指示为货主办理刺猬紫檀进口业务,最终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二)适用法律错误。

1.法律依据前后矛盾。黄埔海关扣押的716柜刺猬紫檀实质上是对进口刺猬紫檀货主而并非原告的处罚,对原告作出的55935398.85元巨额罚款是按照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的699柜刺猬紫檀的等值价格,但所有权人为货主,货主已经从流入市场的699柜刺猬紫檀非法获益,受益人并非原告。

2.违背立法主旨。《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在于保护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本案对仅起到帮助作用者采取并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罚款的严厉处罚,不能达到预防、打击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的法律效果。(三)海关总署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作出错误复议决定。海关总署仅对黄埔海关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说理与评价,未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量罚进行适当分析与评价。

综上请求:1.撤销黄埔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撤销海关总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辩称:一、我关对原告走私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我关是发现原告走私行为的海关,也是走私行为发生地的海关,有权对原告依法查处。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经调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至12月8日期间,原告持以涂改头程提单方式取得出口口岸为加纳或冈比亚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申报进口刺猬紫檀,将实际启运国“尼日利亚”伪报为“加纳”或“冈比亚”,逃避海关对许可证的监管,将国家限制进境的濒危木材进口到境内,构成走私行为。经查,上述报关单共279票,涉案刺猬紫檀716柜(11817.8立方米),其中17柜(244.8立方米)刺猬紫檀在通关环节被现场查获,其中已流入市场的699柜(11573立方米),货物价值人民币55935398.85元。

原告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实施了逃避国家进出境限制性管理和海关监管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限制进口货物非法入境的后果。三、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主张处罚对象主体不适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货主委托原告进口刺猬紫檀时不能提供出口国《出口证明书》,以及货主是货物所有人、获利者,并不能推导出货主为走私行为人。相反,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未告知客户其适用冈比亚、加纳的《出口证明书》伪报进口涉案刺猬紫檀的情形,经调查多名货主和员工,所述与原告实际负责人彭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原告伪报启运国,逃避海关监管,独立实施了走私行为,应承担走私的法律责任。

2.原告主张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作为违法主体,独立实施了走私行为,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应由原告承担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2016年5月9日后,刺猬紫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属于国家管制货物。原告违反国家许可证件“依法申领,依法使用”要求,采取伪报启运国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致使短期内大量国家限制进境货物非法入境,严重违反了公约的国家履约责任和国家法律规定,对贸易秩序和国家形象造成了严重破坏。

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黄埔海关对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17柜刺猬紫檀实施行政扣留,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案涉货物进行了检验。黄埔海关经立案调查认定,2016年8月22日至12月8日,该公司向案外人货主收取费用,购买冈比亚、加纳等国的《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使用修图软件把头程提单上“尼日利亚”的起运港擅自涂改成“冈比亚”或“加纳”的港口,以此骗取与实际启运国不一致的进出口证明书,为多名国内货主以伪报启运国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刺猬紫檀粗锯坊。2021年2月8日,黄埔海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该公司走私货物716柜刺猬紫檀,对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的699柜刺猬紫檀,对该公司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55935398.85元。该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总署复议予以维持。该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粤71行初50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明知刺猬紫檀于2016年5月9日列入公约附录Ⅲ管理及尼日利亚暂停办理出口许可证的事实,仍以涂改头程提单方式将实际启运国“尼日利亚”伪报为“加纳”或“冈比亚”,取得国家濒管办办理进口许可后,将上述货物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将国家限制进境的濒危木材违法进口入境,构成走私行为。据此驳回原告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近年来,源于国内红木家具市场价格一路走高,非法进口濒危木材(特别是西非刺猬紫檀)形势严峻,国家履约压力增大,损害我国国际形象。

本案的裁判,细化了走私违法行为处罚对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进口报关单据的收货人、消费使用人,应当对走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厘清了涉走私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对于违反我国进出口管理规定及所签定有关国际贸易条约的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行为,积极支持海关严肃查处,突出体现了司法支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推动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鲜明态度。

案号:(2021)粤71行初504号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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