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海关行政处罚中走私与违规的区分」的,几乎都是收到了海关的行政处罚告知单、正在判断该怎么应对的企业。定性差别在这里是实打实的:走私行为要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通常是罚款。本文把分界碑、十三类违规行为、申报不实的五档罚则与程序权利一次讲清。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分界碑一句话: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申报不实分五档:按危害后果定罚——影响统计准确性的、影响监管秩序的、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罚则从警告或一千元起步,到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二倍以下。
- 听证有门槛: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
-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八条
-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九条
-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二、走私与违规的分界对照表
| 定性要件 | 走私行为 |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条文 |
|---|---|---|---|
| 主观行为要件 | 逃避海关监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 |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处罚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
| 结果要件 | 偷逃应纳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 无此要求 |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 典型手段要件 | 绕关、藏匿、伪装、瞒报、伪报、伪造变造单证、伪报单耗 | 申报不实、不走设关地点、不按规定接受查验等 | 处罚条例第七条;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
| 核心罚则 |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
| 加重情形 | 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从重处罚 | 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规行为的从重处罚 | 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处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一句话概括:有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并因此偷逃税款或逃避禁限管理,是走私与违规的分水岭。 同样是申报不实,如果只是填错了规格导致统计不准,落在第十五条第一项;如果以伪报价格的方式偷逃税款并具备逃避监管的其他情节,则可能进入走私的射程。
三、十三类违规行为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列举了十三项,实务中最高发的是第三项「申报不实」与第十项「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第十项与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完全呼应——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二项也值得注意: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这一条把保税仓库、监管仓库经营者的账实相符义务写成了法定义务。
第十三项是兜底条款:「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四、申报不实的五档:按后果定罚,不是按错多少定罚
第十五条的分类逻辑很特别——不是看申报错了多少,而是看错了影响什么。同一个申报错误,如果既影响统计又影响税款,按危害更重的那一档处理。
| 罚则要件 | 影响的法益 | 处罚 |
|---|---|---|
| 统计要件 |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秩序要件 |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 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许可证件要件 |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 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
| 税款要件 |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 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外汇退税要件 | 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 | 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
第四档是金额最大的一档,也是争议最多的一档。要注意罚基是「漏缴税款」而不是货物价值。
第十五条之外还有两条配套责任分配规则:
-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予以处罚。
这两条与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的双向义务一一对上:委托人管真实,报关企业管审查,各罚各的。
五、程序权利:听证、从重与共同违法
听证门槛(第四十九条)分人分额: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从重情节(第五十三条)三项: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二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共同违法(第五十二条):对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竞合处理(第五十一条):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边界与不适用
- 本文讲的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处罚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条例。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条例第四条)。
- 不免除纳税义务。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等义务。
- 法人与责任人双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走私行为的认定另看专门条文。本文只讲违规一侧的完整框架,走私一侧的构成要件见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与处罚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救济路径分两类。对海关征税事项(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有异议的,按关税法第六十六条先复议后诉讼;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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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