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海关扣留货物的期限与解除」的,往往是货已经被扣了一段时间、急于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回来的企业。这个领域有一条最硬的线:扣留不得超过一年,经批准延长也不得超过一年。与此同时,扣留期间货物原则上是不能处理的,但有三种例外。本文把这些规则按「能不能扣 → 能扣多久 → 什么时候必须放 → 扣错了怎么办」的顺序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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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扣留期限: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 四项必须解除:排除违法嫌疑的;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的;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
  • 扣留期间原则上不得处理: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例外是危险品、鲜活易腐易失效货物,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的。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
  •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
  •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
  • (一)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 (二)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 (三)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法条依据

二、扣留的期限与解除对照表

期间要件内容期限批准层级条文
初始扣留要件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不得超过1年—处罚条例第四十条
延长要件因案件调查需要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处罚条例第四十条
不计期间要件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扣留期限内—处罚条例第四十条
走私嫌疑人要件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
解除要件排除违法嫌疑及时解除—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解除要件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及时解除—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解除要件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时解除—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要特别留意的是「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这一句。这意味着一年的扣留期限可以因为当事人自己启动救济程序而实际拉长。当事人在决定复议或诉讼时,要把这一条算进时间成本。

三、可以扣什么:四类对象

处罚条例第三十八条把可扣留对象列成四项,前两项是实体、后两项是资料:

  1. 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2.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3. 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对象。

海关法第六条第一项与第三项则从权力来源上给了两处授权:查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货物物品;对与违法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可以扣留。

非法扣留的后果在第九十五条: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扣留期间能不能处置:三种例外

海关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原则是: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

例外是三类,且第三类需要批准:

  1. 危险品;
  2. 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
  3. 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先行变卖的,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注意:变卖的是货物,价款仍在海关手里,不等于放行。

第二款处理的是没收后的去向: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五、查验:当事人的到场义务与海关的径行权

海关法第二十八条把查验的权利义务分配得很清楚:

当事人一侧: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一侧: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到场并不阻碍查验进行。

免验: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查验造成损坏的,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给了赔偿请求权: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实际损失」,不是货物全值,也不是预期利润。

六、不便扣留时的等值担保

实践中有一类常见情形:货物太大、太散或者存放条件特殊,扣留起来不现实。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给了替代方案: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反过来,已经被扣留的,也可以申请以担保换取解除: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担保金额按担保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但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也划了红线:属于禁止进出境、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七、边界与不适用

  • 本文讲的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扣留,不是刑事侦查中的扣押。涉嫌走私犯罪移送侦查的,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 扣留凭单是必须出具的。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
  • 知识产权扣留适用专门规则与专门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另有通知、申请、担保与放行规则,与本文的行政处罚扣留不同。
  • 先行变卖的价款归属不等于货物归属。变卖只是把易损财产换成价款保存,权属争议仍待处理。
  • 救济:对海关的扣留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属于关税法第六十六条列举的征税事项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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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