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与扣留流程」的,多半是商标、专利或者著作权权利人,手上已经掌握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线索,想知道怎么在口岸拦下来。这个流程的每一步都有硬性时限,错过一个工作日,货物就放行了。本文把「备案 → 申请扣留 → 提供担保 → 调查认定 → 放行或没收」这条链一次讲清。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备案是前提动作: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备案自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届满前六个月内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十年。
- 扣留申请要担保: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同时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 放行有时限:依申请扣留的,自扣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放行;海关依职权发现并通知后扣留的,自扣留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且经调查不能认定侵权的,应当放行。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
-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条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二、两条启动路径对照表
| 启动要件 | 依申请扣留(权利人发现) | 依职权通知后扣留(海关发现) | 条文 |
|---|---|---|---|
| 触发 | 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 |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 |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 海关动作 | — |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第十六条 |
| 权利人时限 | 在货物进出境前提出 | 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 第十六条 |
| 逾期后果 | 货物可能已出境 | 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 第十六条 |
| 担保 | 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 同 | 第十四条 |
| 放行时限 | 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 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且经调查不能认定侵权 |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
这张表里最致命的是第十六条的三个工作日。海关依职权发现并通知后,权利人只有三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所以备案不是走过场——备案了,海关才会主动通知;不备案,这条通道根本不会启动。
三、备案:有效期十年,续展要在届满前六个月内
备案的申请与内容要求见第七条:申请书应当包括权利人名称或姓名与注册地或国籍、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与相关信息、许可行使状况、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信息(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已知的侵权货物信息(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有证明文件的应当附送。
有效期与续展(第十条)三条规则要记牢:
- 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 知识产权有效的,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10年;
- 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备案随即失效。
备案不是一劳永逸。商标未续展、专利到期、著作权保护期届满,都会让备案失效。此外第九条规定,海关发现权利人申请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第十一条要求,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审查期限(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担保:不超过货物等值,用途是双向的
第十四条把担保的用途说得很明白,是双向的:
- 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 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也就是说,权利人的担保既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保障,也是对自己可能产生的仓储费用的预付。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上限是「不超过货物等值」。
五、认定之后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是认定侵权后的处置链条:
- 没收: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 通知:海关没收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去向分级: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可以有偿转让给权利人;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三句那句是实务中最容易被权利人忽略的:进口假冒商标货物不能「摘牌放行」,必须销毁或者转作公益。
涉嫌犯罪的移送: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重申,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边界与不适用
- 海关保护的对象限于法定类型。条例第二条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界定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其他类型的权利不在范围内。
- 超量自用物品按侵权货物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 收货人发货人也有申报义务。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与条例第五条都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申报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专利权有反制通道。第十九条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这是专利权特有的对等安排,商标与著作权没有这一条。
- 本文不展开民事与刑事救济。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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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