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执行通知,是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告知迟延履行后果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程序的第一个正式动作,但★发出执行通知并不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条件——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构成要件
一、发出主体与对象: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发出主体是承办案件的执行员(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对象是被执行人,不是申请执行人。
二、★发出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是本篇最需要纠正的误解。第二百五十一条的原文是「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立即」四个字把通知与措施的关系讲得很清楚:二者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先措施后通知,通知不是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实务中大量被执行人有「法院还没通知我,凭什么冻结我账户」的误解,法律依据上站不住脚。这一规则的制度目的也很明确:如果必须先通知才能查封,被执行人就获得了转移财产的窗口期。
三、发出时限: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作了同样规定。这个十日是办案期限,不是被执行人的履行宽限期——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为准,不因执行通知重新起算。
四、内容:责令履行义务 + 告知迟延履行后果。 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该司法解释援引的是修改前的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第二百六十四条)。也就是说,一份完整的执行通知至少要包含两层内容:一是「你应当在何时、向谁、给付什么」;二是「逾期不履行的,金钱债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非金钱义务要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方式见判决生效后对方还不还钱,能主张加倍利息吗?。
五、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3条明确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需要特别说明:执行通知未能送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这一条与第二百五十一条「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互呼应,构成了「通知不必然在前、履行通知即触发措施」的完整逻辑。
七、被执行人应按执行通知报告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这里的「收到执行通知之日」是一个关键的时间锚点:它既是报告财产义务产生的前提,也是计算一年报告期的起算点。报告的范围、后果与失信惩戒的衔接见财产报告。
八、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而拒不到场的被执行人,可以拘传。 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3条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两处条号位移。第一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是修改前的条号,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第二百六十四条;该司法解释 2022 年修正时执行部分沿用旧条号,比现行条号少 4。第二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针对 2017 年版民事诉讼法所作,现行民事诉讼法同样对应第二百六十四条,旧条号比现行条号少 11。司法解释原文照抄不改,本文其余表述一律使用现行条号。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执行通知 | 财产报告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
| 作出主体 | 人民法院(执行员) | 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 |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 |
| 指向对象 | 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 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机关、用人单位等掌握财产信息或者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 |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 |
| 时间要求 | 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产生报告义务,范围为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 | 随执行措施同时发出,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 主要内容 | 责令履行义务并告知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 报告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可罚款、拘留 | 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
| 不遵守后果 | 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罚款、拘留,并可作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之一 | 责令限期追回、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罚款、拘留 |
三个概念里最容易混淆的是执行通知与财产报告。二者的关系是「通知在前、报告在后」: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报告财产的义务才产生,报告范围是「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所以执行通知既是一个催告,也是一个时间锚点——它把财产报告义务的起算点固定下来。反过来讲,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收到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义务与据此作出的罚款、拘留就缺少前提。
另一个常见混淆是「通知」与「措施」的先后。很多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必须先书面通知、给一个履行期,期满后才能查封冻结。这个理解与第二百五十一条的明文规定相反: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一方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另一方面「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发出通知与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先后之分,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恰恰是同步进行,甚至在发现有转移财产风险时先行控制。
实操指引
- 第一步,申请执行人立案后核实法院是否发出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超过十日仍未发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案件进展、要求说明原因,必要时通过法院的信访或者督办渠道反映。
- 第二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先按文书履行,或者主动申报财产。 收到执行通知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执行实施阶段,此时最稳妥的做法是立即履行,或者在无法一次性履行的情况下主动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提出可行的履行方案。
- 第三步,被执行人不要误以为「没收到通知就不能执行我」。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账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并不以通知送达为前提。正确的应对是与执行员沟通并履行义务,而不是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解除措施。
- 第四步,核对执行通知上记载的债务数额与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通知应当载明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发现本金、利息、已履行部分扣减记载有误的,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据,避免数额被固化。
- 第五步,如实报告财产,不要试探。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并可能作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之一。报告范围包括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不是只报「现在有的」。
- 第六步,被依法传唤接受调查询问的,务必到场。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拘传后调查询问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且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财产查找的整体框架见执行财产调查。
常见问题
问:法院还没给我发执行通知,就冻结了我的银行卡,合法吗? 答: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发出执行通知不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二者可以同步进行。法律这样设计,正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通知与措施之间的时间差内转移财产。
问:执行通知里给了履行期限吗?是不是通知送达后才有履行期? 答:不是。履行期限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为准,执行通知只是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到期的义务,并不重新给定一个宽限期。迟延履行利息也是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
问:我一直没收到执行通知,法院能不能继续执行? 答: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依法完成送达后即视为已经通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规避送达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问:收到执行通知后确实没钱,会有什么后果? 答:如实报告财产是第一位的。报告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不等于债务消灭。但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不能的应对思路见申请执行了却拿不到钱,执行不能怎么办。
问: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传唤我去做调查,我可以不去吗? 答:不可以随意不去。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有正当理由(如疾病、不可抗力)的,应当提前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变更询问时间。
问:执行通知上的金额比判决书上的多,正常吗? 答:可能正常,也可能有误。多出来的部分通常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这是法定的、执行通知必须告知的内容。但计算基数、起算日、已履行部分的扣减都可能出现错误,应当向执行法院索要计算清单,有疑问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执行通知的送达方式、迟延履行利息数额与财产报告义务的起算,须结合个案送达记录与生效文书内容判断。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