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与担保金额」的,多是货压在口岸、急着提货的企业。担保放行是解决这类问题最直接的通道,但它不是「交钱就能过」——哪些情形可以担保、哪些情形明令不得担保、担保金额按什么标准算、担保之后什么时候退还,条条都有规定。本文按「能不能担保 → 拿什么担保 → 担多少 → 怎么抵缴和退还」的顺序讲清。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可担保的五种情形: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滞报金尚未缴纳的;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 不得担保的情形: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 金额有上限: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为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六条
-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七条
-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八条
-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九条
-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
-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四条
-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 (一)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 (二)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 (三)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 (四)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五)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条
- 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八条
- 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二、担保情形与金额标准对照表
| 担保要件 | 适用情形 | 担保金额标准 | 条文 |
|---|---|---|---|
| 提前放行要件 | 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滞报金尚未缴纳;其他手续尚未办结 |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 担保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项 |
| 特定业务要件 | 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等特定海关业务 |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 担保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项 |
| 税收保全要件 | 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担保 |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 担保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三项 |
| 免予解除扣留要件 |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扣留、封存 | 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项 |
| 欠缴出境要件 | 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 | 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等值价款 | 担保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五项 |
注意第四项与第五项的措辞差别:前者是「不得超过」,后者是「应当相当于」——后者没有上限空间的裁量,是等额担保。
三、哪些情况明令不能担保
两处排除性规定,企业必须先看:
- 许可证件缺失(海关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这一条堵死了「先放行后补证」的空间。
- 特定违法嫌疑货物(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这两处的共同点是:涉及的不是税款风险,而是禁限管理与证据保全,用钱替代不了。
四、担保财产的四类与担保人资格
海关法第六十八条列了四类可用财产、权利:
-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以保函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载明法定事项(担保条例第十三条)。
担保人资格在海关法第六十七条: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这里的门槛是「具有履行能力」,不是「有营业执照」。
高级认证企业的优待:担保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这是信用等级转化为真金白银的通道。
总担保:担保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时不必逐次提供担保。频繁进出口的企业应当用足这一条。
五、抵缴与退还
抵缴(担保条例第十八条):被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这一点海关法第六十九条有相同表述。
补足(担保条例第十九条):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退还(担保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同时,担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海关要求办理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
担保的审核期限:担保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六、边界与不适用
- 本文讲的是海关事务担保,不是民事担保。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抵押的一般规则;这里适用的是海关法第六章与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税款未缴与担保放行可以同时存在。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税款尚未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 知识产权扣货的担保是另一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那是权利人一侧的担保,与本文的收发货人担保不是一回事。
- 对担保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担保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这里是「或复议或诉讼」,不是关税征税事项的「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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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