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3-20 至 2019-04-1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下简称公司)在成立初期,大股东将部分股权按照市场价转给了有限合伙企业,此有限合伙企业… 2.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纳税人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纳税人自己与其直系亲属所控股的企业,股权转让价… 3.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纳税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纳税人自己所控股的企业,纳税人提供企业控股… 4. 你好,我公司2015年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400万,注册金是认缴的,到目前还没有开始验资,2… 5. 公司新进员工,若在前公司已采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提交到本公司,个税系统操… 6. 近三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申请有截止期限吗?税务局会发短信等方式提醒扣缴义务人办理,以避免申请逾… 7. 临时人员工资怎样计算个税 8. 请问个税申报初始密码为多少呢? 9. 2按次代扣代缴申报-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是多少天?3支付境外的认证费、咨询费等是否需… 10. 您好,请问个税申报时,有本月新调入本公司的职工,其中累计收入是按本月的收入填报,还是按该员工… 11. 今年颁布的六项个人所得税减免如何申报啊 12. 外籍人,2019年3月13日离境,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子公司工资薪金收入为3782元,境外母… 13. 我司工资薪酬统一都是跨月发放。正常情况下1月入职2月发放工资3月申报,按以前操作的话,1月入… 14.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在申报B表的时候,实际投资比例跟税务网上备案的投资比例不一致,可以… 15. 没有收入,没有偶然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还是需要0申报? 16. 我在外企工作,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17. 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要为员工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18. 如何开具2019年纳税记录?如果纳税记录中包括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能否只打印工资薪金? 19. 1.我公司本月向1位外部独立董事发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贴8万元,该独立董事已退休并且只在… 20. 1.公司本月向1位外部独立董事发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贴8万元,该独立董事已退休并且只在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下简称公司)在成立初期,大股东将部分股权按照市场价转给了有限合伙企业,此有限合伙企业为作为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由大股东持有。后大股东根据公司员工的贡献度,将部分份额以对应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转给部分骨干员工(人数占比不超过15%)。我们想咨询下,此类情况下,我公司对员工激励事项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101号文进行备案,对个人所得税递延到员工实际产生收益时按照20%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税〔2016〕101号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若您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纳税人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纳税人自己与其直系亲属所控股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征管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纳税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纳税人自己所控股的企业,纳税人提供企业控股的证明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的第十三条第四点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征管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你好,我公司2015年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400万,注册金是认缴的,到目前还没有开始验资,2019年发生股权变更,原有三个股东退出,把股份全部转让给法人代表,公司变成自然人独资公司,请问此次变更股权,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具体需要缴纳多少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股东为自然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如股东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依法并入当期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公司新进员工,若在前公司已采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提交到本公司,个税系统操作增员是否能直接采集到员工个税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扣缴单位应为新入职员工办理人员信息采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近三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申请有截止期限吗?税务局会发短信等方式提醒扣缴义务人办理,以避免申请逾期?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年度手续费返还截止期限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
临时人员工资怎样计算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3】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若属于工资薪金的,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问个税申报初始密码为多少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对于首次使用个税扣缴客户端的企业,需要先按照办税指南做扣缴义务人登记,同时获取扣缴客户端得初始密码,材料如下:(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申请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提供)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申请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提供)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副本复印件(能够获取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2按次代扣代缴申报-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是多少天?3支付境外的认证费、咨询费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3-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
您好,请问个税申报时,有本月新调入本公司的职工,其中累计收入是按本月的收入填报,还是按该员工从一月开始到本月累计的收入之和申报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9】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今年颁布的六项个人所得税减免如何申报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3-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外籍人,2019年3月13日离境,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子公司工资薪金收入为3782元,境外母公司收入不含税收入17048.95元,个税由境外母公司承担。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知。请问如何计算他的个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及个税是多少?公司及计算过程.续他的2月收入是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子公司工资薪金收入为9400元,境外母公司收入不含税收入49959.6元,个税由境外母公司承担。2月他的个税应是多少?在新的申报系统中如何填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
我司工资薪酬统一都是跨月发放。正常情况下1月入职2月发放工资3月申报,按以前操作的话,1月入职员工2月取得工资可享受扣除费用为5000,但是新个税申报系统默认按入职时间计算扣除费用为2*5000。这种情况,是要修改员工入职时间,还是由员工汇算时去补税?是否会对多扣除的费用补缴滞纳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假设A员工2019纳税年度都在本公司任职,截至1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1个月,在2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2个月,在3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如此循环,直到12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12个月,在次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12。系统的测算是符合文件规定的。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在申报B表的时候,实际投资比例跟税务网上备案的投资比例不一致,可以按照实际比例申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的填写吗?若是,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如果分配比例的计算基数以扣除合伙人工资后的利润作为计算基数的,由于其后在35栏已经进行调整,则此栏目填报的比例应为:[(38行-39行-35行)×扣除合伙人工资后的利润的分配比例+本人年度实际领取的工资]÷(38行-39行)。
没有收入,没有偶然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还是需要0申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请参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根据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下列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综合所得: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如取得上述所得个人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您确定无上述所得收入则无需申报。
我在外企工作,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要为员工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如何开具2019年纳税记录?如果纳税记录中包括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能否只打印工资薪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调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即将上线)、个人所得税APP(即将上线)申请开具。在以上两个平台未上线之前,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就近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1.我公司本月向1位外部独立董事发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贴8万元,该独立董事已退休并且只在我司有所得,请问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2.我公司本月又向另一位外部独立董事发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贴8万元,该董事没有退休,在其他单位有所得,又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希望尽快得到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公司本月向1位外部独立董事发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贴8万元,该独立董事已退休并且只在我司有所得,请问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2.我公司本月又向另一位外部独立董事发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贴8万元,该董事没有退休,在其他单位有所得,又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希望尽快得到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3-20 至 2019-04-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3-20 至 2019-04-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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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3-20 至 2019-04-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