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8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1-17 至 2019-03-2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2019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属于正常纳税,是否可以要求地方税务局打… 2. 我在城区工作租房,农村老房子爸妈居住(同一城市),老房子为爷爷奶奶那一辈在我出生前建造,这个… 3. 我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我司打算下半年进行股改。股改前,我司的实收资本是0.2亿,资本公积-资… 4. 您好!请教一下,我们是台湾企业,我们公司法人(董事长)很少在厦门公司,公司有台干宿舍,请问申… 5. 个税累计收入和累计扣除如何计算?3月份新入职员工如何计算累计收入和累计扣除? 6. 你好,我替一位朋友问一个问题。她是日本人,2012-2016在深圳工作。但已经离职及回到日本… 7.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既有综合所得,同时在合伙企业中又有生产经营所得,那么那申报生产经营所得… 8. 我司是有限合伙企业,2018年12月迁来山东。因我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 9. 个税代扣代缴,2018年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申请返还,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需要哪些资料。是… 10. 我是两个公司工资薪金之和超过5000,在网上可以自行纳税并且办理吗? 11. 三个子女中,一个因病去世,一个先天残疾并取得国家二级残疾证,需要人照顾,父母60岁以上了也需… 12. 您好,我的社保在北京缴纳,因为工作单位更换原因出现断缴情况,现在进行申请补缴,社保中心要求提… 13. 最近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看到,自己是2013年登记在其他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当时办理… 14. 您好,个税APP无法注册怎么办?显示网络不好,电脑是否可以注册填报? 15. 如果工资不到5千,需要填写个税的扣除项目么? 16. 电商个体工商户,做代销服装鞋帽等,月营业额几千,要交什么税的,交多少,做账要有会计证的吗 17. 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之前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个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政策出台后,请问天津公… 18.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内容,报销营销员佣金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2019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属于正常纳税,是否可以要求地方税务局打印个人纳税记录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我在城区工作租房,农村老房子爸妈居住(同一城市),老房子为爷爷奶奶那一辈在我出生前建造,这个情况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房租的专项扣除吗,是属于我的个人自有住房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3-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个人名下是否有房建议联系房管部门核实)

我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我司打算下半年进行股改。股改前,我司的实收资本是0.2亿,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1亿,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1.2亿,净资产合计2.4亿。股改后,我司计划设定股本是0.5亿,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0.5-0.2=0.3亿,剩余的2.4-0.5=1.9亿放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针对这1.9亿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是否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所述股改是否涉及股东增减?是否涉及股东间股权转让?是否涉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涉及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可参考以下文件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教一下,我们是台湾企业,我们公司法人(董事长)很少在厦门公司,公司有台干宿舍,请问申报个税是按非居民申报,还是以居民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4】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若该台籍人员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则适用非居民政策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税累计收入和累计扣除如何计算?3月份新入职员工如何计算累计收入和累计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综上,累计收入和累计扣除填写本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情况。

你好,我替一位朋友问一个问题。她是日本人,2012-2016在深圳工作。但已经离职及回到日本工作了,但还在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有银行账户。现在她的香港的银行需要提供CSR的信息,她想问问如今她是否还需要提供中国大陆账户的信息,她是否还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我站的解答范围是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税指引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就以上问题提问。关于银行收取客户信息的问题,建议您可向相关银行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既有综合所得,同时在合伙企业中又有生产经营所得,那么那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能否扣除每个月5000元?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若上述自然人合伙人有综合所得,则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不能扣除减除费用。

我司是有限合伙企业,2018年12月迁来山东。因我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2019年1月由山东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我司生产经营所得的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3月初接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取消核定的口头通知,并对1、2月收入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请问,一年之内变更征收模式是否可以?我司是否应该继续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8】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该文件没有规定变更征收方式有关时间的限制。 企业按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个税代扣代缴,2018年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申请返还,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需要哪些资料。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三代”税款在2018年及以前入库的,按原规定执行,可申请三年以内的手续费;“三代”税款在2019年及以后入库的,按照财行〔2019〕11号规定,应由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 申请操作方法有两种:(1)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手续费结报里申请;(近三个月属期可采取该种方式申请) (2)纳税人可以到大厅柜台携带基本资料(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公章)直接申请,补充资料根据各地征管要求办理。

我是两个公司工资薪金之和超过5000,在网上可以自行纳税并且办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目前原移动办税APP已停止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方式)仅能办理2018年自然人个税业务。居民纳税人取得的2018年12月份的两处以上所得,需要在2019年1月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但是居民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的两处以上所得次月不需要合并申报,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

三个子女中,一个因病去世,一个先天残疾并取得国家二级残疾证,需要人照顾,父母60岁以上了也需要照顾,能算独生子女吗,如何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6】感谢您的咨询!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您好,我的社保在北京缴纳,因为工作单位更换原因出现断缴情况,现在进行申请补缴,社保中心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清单,个税申报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这里,现在本地税务部门只给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北京社保中心反馈说完税证明上面不能显示就职单位信息,不满足资料要求,因此不能进行补缴操作,请问为何本地税务不能提供个人缴税清单呢?急盼回复,望协助给与解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规定: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最近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看到,自己是2013年登记在其他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当时办理的时候好像是代办税务登记事宜留的信息与电话),现在怎么给撤销,该单位已经联系不上.一直未在税务系统进行实名制认证?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三、根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一)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第二条规定,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因此,建议您直接拨打12366热线,确认该公司是否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如果是正常户,可制作工单转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通知公司变更办税人员信息。如果是非正常户,只有等法人主动来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才能变更您的信息。

您好,个税APP无法注册怎么办?显示网络不好,电脑是否可以注册填报?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1】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可以尝试如下方式解决: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 (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再切回到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

如果工资不到5千,需要填写个税的扣除项目么?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电商个体工商户,做代销服装鞋帽等,月营业额几千,要交什么税的,交多少,做账要有会计证的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个体工商户主要涉及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根据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建账等情况,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区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等方式,建议与主管税务局进一步咨询确认税种核定情况,不同的征收方式对申报、适用税率会有影响。有关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范围,建议向财政部门咨询。

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之前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个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政策出台后,请问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是否冲突,比如专项扣除的首套房是商贷可以抵个税,如果天津公积金贷款二套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7】关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34号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综上所述,在预扣预缴环节可暂时按照原天津的文件执行,后续看总局文件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总局规定的与原天津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总局文件调整。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内容,报销营销员佣金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在月度进行扣缴时,每月是否可以扣除扣减费用(5000元/月),是否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5项内容)?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1-17】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1-17 至 2019-03-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税收完税证明》(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8 条,答复时间 2019-01-17 至 2019-03-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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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8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1-17 至 2019-03-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