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12 至 2019-06-2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销货方销售给我司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导致我司需付给对方的款项减少,蓝字发票已经开出。我司判定为… 2. 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99%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现公司购买办公楼。购买办公楼取得的进…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 **4. 我司在携程网订购机票,携程将机票款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给我司,… 5. 一、从2019年4月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滴滴公司开具… 6. 国有林场开出的木材销售发票可做为木材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么 7. 我影城采购了一批影厅座椅、银幕、银幕架、台阶灯、放映窗、3D设备、音响设备、地毯、放映服务器… 8. 即征即退项目留抵税额可以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9.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摄影扩印服务,由税务局代开发票。同安税务局表示摄影扩印… 10. 请问小规模遗失税务局代开的专票记账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可以比照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票的的方法处理… 11. 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退票费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12. 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品销售(注册地同安)。近日委托同安工厂生产一批工艺品50万元;… 13.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免抵退)生产企业,于2017年4月开具5张金额合计643096.13元,税… 14. 我司在携程网订购机票,携程每月统一开代订机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给我司,税率6%,请问根据现… 15. 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打车和加班打车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嘛 16. 你好,我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三的时候,填写了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进项税数据,表中合计数怎么不能… 17. 怎样能查询专票对方单位有没有认证抵扣? 18. 你好,我之前申请的租房个人所得税抵扣,5月份买了房子后,要从6月份开始还贷,我想切换到住房贷… 19. 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99%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现公司购买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购买房… 20. 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从事化工原料销售后;经营地为同安。近日三明客户购买橡胶油50万元,橡胶油为…**
二、官方答复汇编
销货方销售给我司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导致我司需付给对方的款项减少,蓝字发票已经开出。我司判定为销售折让,并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我司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但销货方拒绝开具红字发票。有以下几点疑问:1、我司判定为销售折让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2、如果我司按照合规流程开具了红通,并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对方没有开具红票,我司是否有风险3、除了冲红,是否还有别的处理方式(对方不会再给我司开具蓝票,已经中止合作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请问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增值税方面没有销售折让的定义;如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看主管税局后续的日常管理是否有监控;发票需按规定作废或者冲红处理。
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99%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现公司购买办公楼。购买办公楼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免税业务和不免税业务中进行分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请问,如果2019年3月份所属期有税款,可以理解为留抵税额为0吗?后续连续6个月满足条件后,可否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从4月份算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在携程网订购机票,携程将机票款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给我司,请问这种发票是否可以视为旅客运输服务发票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若是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一、从2019年4月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滴滴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但是没有行程单,可以抵扣吗?二、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备查。但客运票很多且没有抵扣联,需要备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因此,若你公司是4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因此,需凭以上凭证留存备查。
国有林场开出的木材销售发票可做为木材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如果对方公司不属于以上情形即可正常抵扣。
我影城采购了一批影厅座椅、银幕、银幕架、台阶灯、放映窗、3D设备、音响设备、地毯、放映服务器用于更换。我影城电影放映产生的票房收入申请了简易征收,但是我们有映前广告收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27条规定,专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如果我们有映前广告收入的情况下,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即征即退项目留抵税额可以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文件未对即征即退项目有直接的规定。该情况需要当地税局根据时间情况核实判断。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摄影扩印服务,由税务局代开发票。同安税务局表示摄影扩印服务属于不可抵扣项目,与购买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无关,即使开具专票也只能按普票处理,请问是否属实?有没有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7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你司取得的进项发票若没有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可以抵扣。
请问小规模遗失税务局代开的专票记账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可以比照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票的的方法处理吗?还是有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有疑问
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退票费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退票费的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属于购进“其他现代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对应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能抵扣。
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品销售(注册地同安)。近日委托同安工厂生产一批工艺品50万元;工厂生产后我公司将这批货销售给厦门五矿外贸公司(工厂有开进项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有开销项13%专用发票给厦门外贸)。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不计运费、厦门外贸公司也不计运费;运费由实际工厂负责并送货到厦门海沧。请问:1这批货厦门外贸公司能不能退税?2我公司与外贸公司合同、我公司与工厂合同中的运输方式、运费(实际运费由工厂负责)如何表述?(注:我公司不直接让工厂直接联系外贸公司,是因为不让工厂把客户挖走、所以采用贸贸方式销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若符合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合同的订立,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免抵退)生产企业,于2017年4月开具5张金额合计643096.13元,税额合计40481.30元(增值税率17%),价税合计500000元的销项发票,由于机器性能未达到客户要求,现客户要求退货,请问,2017年度开具的销项发票可以开具红冲发票吗(购货方已经认证抵扣)?如果可以,请问红冲发票如何开具?购货公司是否要补缴已认证税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我司在携程网订购机票,携程每月统一开代订机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给我司,税率6%,请问根据现在的规定4月1日后取得这类发票进项可以抵扣吗?不行的话,携程应该如何开票我司才能抵扣机票的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因此,你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打车和加班打车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嘛?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若您取得上述发票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计算抵扣。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你好,我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三的时候,填写了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进项税数据,表中合计数怎么不能累加呢?加上旅客运输进项税合计应为7233.44?
【答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怎样能查询专票对方单位有没有认证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因此,建议您直接与对方单位核实确认认证抵扣信息。
你好,我之前申请的租房个人所得税抵扣,5月份买了房子后,要从6月份开始还贷,我想切换到住房贷款抵扣。可是我尝试修改租房抵扣期限后,从新申报住房抵扣的过程中,系统提示我本年度已经申报了租房抵扣,无法再申请住房贷款抵扣。请问我要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建议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时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信息是否有重叠,若有操作问题建议联系技术公司核实,技术公司。
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99%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现公司购买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购买房屋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免税业务和不免税业务中进行分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进项,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况,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从事化工原料销售后;经营地为同安。近日三明客户购买橡胶油50万元,橡胶油为上海公司生产的,为减少中间运费,我公司通知上海工厂直接发给三明客户。上海公司开专用发票50万(进项)给我公司、我公司再开销项给三明客户。运输费上海公司全部负责。请问:1、上海工厂开专票给我公司作进项,我公司再开专票给三明客户(注:上海工厂与我公司签购销合同、我公司再与三明客户签销售合同)是否可以?2、物流记录只有上海到三明,没有同安到三明的记录是否可以?3是否通知上海公司作异地备案或者我公司办理异地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开具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且有相关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即可,没有要求办理备案。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12 至 2019-06-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12 至 2019-06-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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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12 至 2019-06-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